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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家鑫激情殺人(什么是激情殺人的案例)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2-14 01:07:00

從法律角度分析藥家鑫案?

1.法律的起源
法律,同道德一樣,亦屬于建立在人類社會存在基礎之上的行為規范,同樣是由社會存在決定的社會意識。與道德不同處在于,道德隨著人類社會的產生而產生,而法律就稍晚一些,是隨著“國家”這種人類的群體組織形式的產生才產生的,是社會在一定發展階段上的產物。在人類史早期,群體的組成形式還未向后來一樣發達,大多是以松散的部落聚居形式存在。這時尚且不存在現代意義上的法律,但是部落長老會根據本部落所共同認可的價值觀來裁決日常事務。因此可以看出,法律另外一個與道德相似之處在于,它也是基于一個社會的主流意識形態的。當群體的規模日趨龐大,單靠簡單的共同價值觀已經無法將社會秩序從混亂中挽救出來,這時社會中的統治階級只好轉而求助于強制力來解決或緩和沖突,于是國家應運而生,法律與其暴力后盾——軍隊、警察、監獄、法院等,就成了他們手中的靈丹妙藥。
2.法律的存在基礎:作為社會意識體現的正義
法律之所以能夠維護社會秩序,不僅僅在于其有強大的國家暴力作為其后盾。如果一種法律公然挑戰與踐踏其底層根基——社會,及其生產關系所決定的價值觀,它將必然遭到拋棄,或者與其所維護的政權一同滅亡。
由于一個社會的意識形態必然服從于擁有社會資源支配權階級,也就是統治階級的意志,而國家和法律又是統治階級維護秩序的工具,因此,法律作為其意志的體現,也必然踐行與維護這套價值觀。
符合當前社會發展需求的價值觀體現在人們的主觀價值判斷上,就是正義。正義與道德有一部分交集,但又不等同于道德。正義更具主觀判斷色彩,強調其基礎價值觀必須是前進的,必須符合時代發展需求,而道德僅需符合當前生產關系,即便它有可能已經垂死,已經阻礙社會的發展。另外,道德具有有限范圍的約束力,而正義更加傾向于自身的正確性與普適性,更加渴求于凌駕一切。它所希求的不是約束,而是認同?!罢x”是另一種容易使人混淆的概念,時常會被普世價值鼓吹者利用來證明一個凌駕于一切的價值觀先天存在。但其實它依然是社會基礎的上層產物,脫離了社會基礎,就會失去生命力。不能因其前進性而武斷其普適性。
當然,由于其前進性,正義一般被作為立法的基本精神。換言之,法律一旦阻礙了社會的發展和進步,就喪失了其正義性。這就是為什么法國大革命前夕孟德斯鳩要寫作《論法的精神》:屬于封建領主階級的法律與道德已經嚴重的阻礙了資產階級的發展而資產階級此刻代表了社會的前進性,所以必須發動一場革命來打破現狀。但值得指出的是,孟德斯鳩所提出的三權分立模型的目的是為了維護法律的正義性,而不是相反,必須認清楚本末關系。如果三權分立的結果背離了實質正義,那么問題出在模型的可實施性上,而絕不能因此得出要正義適應法律的結論。
這里還要批判的是另一種理論。這種理論認為法律只是社會各階級間矛盾的調和與妥協的產物,而與正義和其基礎——由社會形態所決定的價值觀無關。這種理論正是犯了舍本求末、由結果推導原因的錯誤。不可否認,法律在其發展過程中的確因存在各階級利益沖突而調和,并修改的情況,但這是結果,不是原因。當一個社會的存在形態發展,生產關系發生轉變,價值觀必然發生轉變,這時若國家政權仍未發生變化,而法律已經不能體現當前社會價值觀下的正義,那么它必然要做出改變。這是由于階級關系與形態發生改變而導致的,絕非“各階級間的矛盾調和與妥協”,法律永遠都不會改變它體現統治階級意志這一規律。如果這時法律仍不改變,統治階級仍不肯放棄自己曾經的特權,那么就會出現政權的更替,新生產關系下的支配階級取得政權,建立新的適應本社會價值觀的法律。
仍以法國大革命為例:以路易十六為代表的統治階級——法國封建領主階級在生產關系發生變化,社會要求國家相應體制(法律就是其中之一)變化之時,先是試圖鎮壓,失敗后又妄圖妥協調和各階級利益。事實證明資產階級取代封建主階級成為支配階級不可阻擋,國家意志根本就不能植根于妥協。
3.法律面前是否人人平等:法治理想與私權社會的沖突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這是現當絕大多數法學家的一致理想,也是他們試圖建立的“普世價值”。這一點的積極性相信無人質疑,但是能不能真正實現,在何種國家組織形式下才能實現,卻缺乏充分的論證。
前文已經論證法律體現統治階級的利益。那么,法律能不能體現平等,關鍵就是看平等是否符合統治階級利益。
在資源分配極其不均的社會形態中,平等只存在于階級內,而不存在與階級間。這就是為何在奴隸社會奴隸主殺奴隸與殺耕牛同罪的原因。階級間的平等,歸根到底是不符合統治階級利益的。到了資本主義社會平等又被建立在資本之上,建立在對社會財富的私有權上。誰占有了對社會財富的支配權,誰就間接占有了對無產者的支配權,從而占有了社會的支配權。資本主義社會平等不是以人來作為衡量單位,而是以資本作為衡量單位。社會輿論一定是由資本支配,而不是無產者支配,所有人的衣、食、住、行,社會的各行各業,都掌握在資本手中,資本通過控制生產資料使無產者不得不依附于它,通過控制社會必需品價格來直接控制民眾的溫飽與死活。簡而言之,資本面前人人平等,但人和資本不存在平等。在這樣的社會形態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理想也無從實施。因為絕對資本主義化的國家政權由資本控制,國家意志本身就體現資本意志,這就是為什么占有資本的“精英”與無資本的“屁民”在同一罪行前卻無法獲得同樣量刑條件?!安┦可鷼⑵窈推駳⒉┦可强隙ú荒芤粯优小?,這就是他們的邏輯。
我絲毫不懷疑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發展和改善其法律也會越來越接近平等,但是,這絲毫無法掩蓋在私權社會中,真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在絕對意義上不可能存在這個事實。
4.駁《藥家鑫不是死于法律,而是死于嚴重的階級對立和愚蠢的危機公關》
在此文的第一段,作者開宗明義的表明了自己的立場:“在不久的某個時間,這個二十歲出頭的年輕人,將會五花大綁地被一個武警按著,跪在荒郊野外,被另一個武警手持的步槍射出的一顆子彈打穿(不,應該是打碎)頭顱,絕望、悲慘地結束生命。更可悲的是,有數以億計的人,會為他的死,或歡呼,或如釋重負,而他的父母只能在悔恨、仇恨中悲慘地度過后半生”。可見作者的基本感情傾向是:藥家鑫可憐,值得同情。這無可厚非,每個人看待事物都有自己的道德立場,但是,不能因為自已的道德立場而歪曲事實,做出過于主觀的評價——這樣的評價毫無參考價值,只會混淆視聽。
接下來,作者提出第一個觀點:“藥家鑫‘該不該死’和‘該不該被判處死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那我們就來分析一下。藥“該不該死”,就是由建立在社會形態而產生的價值觀所決定的,正義概念。該不該判處死刑,就是法律概念。二者不是割裂的概念,詳細關系我已論述:實質正義是法律的存在基礎,法律應是實質正義的體現。正義絕不等同于個體主觀道德立場的評判,而反映整個社會形態的價值觀。從理論上分析,根本不存在正義角度上講藥該死,法律卻不判死刑的情況。如若這種情況真的出現,那么就說明了我國的立法出了問題,立法權不是掌握在人民手中,而是掌握在藥家鑫們的手中,掌握在本來就支持藥不該死的那些“精英”手中。作者能得出如文中所述的而結論,證明作者根本就不理解法的精神與法的基礎。
第二個觀點:“喊殺的網友或許能代表部分的正義,但不能代表法律。” 這句話單獨看是正確的,個體網友喊殺確實只能代表個人立場,然而現實狀況是絕大多數人一致認同藥該死,這恰恰說明了對藥家鑫判處死刑符合絕大多數人的價值觀,也從另一角度印證了法律體現社會價值觀,具體在社會主義民主國家就應該體現廣大民意(無產階級的利益)這一原理。
至于處死藥家鑫在法律上是否有依據,作者援引《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試圖說明藥故意殺人也不一定非判死刑。這就是故意的斷章取義,混淆視聽了?!缎谭ā返诙偃l之只是確定死刑的適用對象與不同情況的量刑標準,根本不意味著藥案判死刑也可,判無期也可,甚至判十年或以下有期都講得過去。刑法具體量刑標準請看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彼幇笇儆谥饔^故意殺人致人死亡(刑法第十四條),情節特別惡劣(撞人未死還連捅八刀),對于社會危害大。犯罪嫌疑人是成年人(刑法第十七條),無精神病史,犯罪期間完全能辨認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刑法第十八條),完全符合刑法第四十八條“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我不知道作者是如何認定藥犯罪不至死,還在后文得出“按程序走是死緩”的結論。這說明作者不僅不懂法律的精神,也不懂我國現行法律的內容,把刑法條例當兒戲,自己斷章取義,隨意解釋,根本就不把法律的規范性和嚴肅性放在眼里。
第三個問題是:“之前維護藥家鑫的力量是誰?為什么要維護他?”作者通過各種主觀分析,一一排除了各種“勢力”,最后得出了“唯一合理的解釋,就是我們的政治、法律體系”這個結論。那我可以告訴你,根本就不存在這么一股維護藥家鑫所謂“力量”。藥家鑫故意殺人,情節惡劣,無論民意還是政治、法律體系都不可能維護他。聲援“藥罪不當死”這一觀點的是少數“精英”知識分子,他們的理論出發點就是藥是精英,張妙是農民,精英殺農民不能適用于農民殺農民的法律,而他們那里有對此有另一套法律解釋。然后找各種理由為藥開脫,包括從法律上的“激情殺人”、“彈鋼琴”和意識形態上的“藥是年輕人、可造之材,殺了可惜”、 “輿論不該綁架法律”之類。這是對我國現有法律,現有價值觀的極大挑戰,他們試圖通過輿論手段,通過對法律的曲解和對意識形態的煽動來干擾法律執行正義,這些人才真正是用輿論綁架法律的綁架犯。
四五六問題都是在講輿論,我一并討論。文中主張目前我國階級對立嚴重。從后文所述可以看出作者根本不懂何為階級,階級從何而來。作者把民眾對依法判處藥家鑫死刑的愿望解釋為貧民盲目的仇富,并試圖以此證明民眾無邏輯思維能力,正是在為精英曲解社會主義價值觀、控制輿論導向的合法性找理論基礎。作者試圖將“民眾缺乏邏輯思維,缺乏公民意識,沒有法治意識” 作為法律不應該執行人民意志這一結論的論據。有人針對此點認為作者正確,我這樣回答他:“如果中國是社會主義國家,他的國家意志就應該體現無產階級的利益;如果是民主國家,就應該體現人民利益。這與人民認識的深度無關。如何維護人民的利益這才是國家應該考慮的問題。至于“大快人心”,我只能說人民的判斷力可能有限,也許不是所有大快人心的事都符合他們自身的利益,但是這不能成為國家不為人民服務的理由。”也就是說,法律,作為國家意志——在中國應是廣大人民群眾意志的體現,由國家負責維護并執行。民眾確有可能被蒙蔽而走上錯誤的道路,但是國家無權利用人民的短視而損害人民利益。一小部分持有精英意識的知識分子就更無權凌駕于人民之上,妄自評論與綁架民意。
藥家鑫案正暴露了這部分自以為邏輯思維、公民意識、法治意識都優于人民的“精英”之丑惡嘴臉。他們四處活動、制造輿論、曲解法律、綁架民意,最終得出來個 “藥家鑫不該判死刑,判了就是中國法律的悲哀”這樣的結論,充分顯示了誰才是“缺乏邏輯思維,缺乏公民意識,沒有法治意識”的。失敗后他們不僅自已不反思,反而怪罪他們的代理人李玫瑾、南方報系、藥父母無能,更加讓民眾識清了他們的真面目。他們試圖以辛普森案來證明脫離實質正義的“程序正義”合理性與美國法律的優越,而眾所周知,此案正是利用法律漏洞導致“程序正義”違背實質正義,使司法機關束手無策的失敗典范。既然你們如此欣賞這樣的法律,這種連美國人民都未必認同的“正義”,你們完全可以放棄中國國籍,到你們的理想國去。中國法律賦予你這個權利。
最后,接著做你那個被判處死刑的夢吧。接著做你那個“獨立的司法”之夢,在這個夢里,司法之馬可以在你想象力所及范圍內帶著你不受一切制約,信馬由韁、肆無忌憚的馳騁。在夢的最后,你就會發現,這匹馬車,由于缺乏完備的監督與制約體制而最終脫韁,在眾人無能為力的注視下,帶著你墜入萬劫不復的深淵。
附: 《藥家鑫不是死于法律,而是死于嚴重的階級對立和愚蠢的危機公關》全文
今天,藥家鑫被判了死刑。也就是說,在不久的某個時間,這個二十歲出頭的年輕人,將會五花大綁地被一個武警按著,跪在荒郊野外,被另一個武警手持的步槍射 出的一顆子彈打穿(不,應該是打碎)頭顱,絕望、悲慘地結束生命。更可悲的是,有數以億計的人,會為他的死,或歡呼,或如釋重負,而他的父母只能在悔恨、 仇恨中悲慘地度過后半生。
1、藥家鑫“該不該死”和“該不該被判處死刑”,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前者,是一個道德概念;后者,是一個法律概念。
道德上面的“該死”,是一個很主觀的東西,從張妙的家人以及大多數旁觀者的角度出發,藥家鑫是該死的。但是,在藥家鑫的父母、親朋、同學看來,他并非該 死。另外,即使是大多數人認為該死的人,也并非就應該被法律判處死刑。例如,用敵敵畏泡金華火腿的商販、給拿出去賣的蔬菜施劇毒農藥而自己只吃有機蔬菜的 菜農,在多數消費者看來也是恨不得殺之而后快的,但是顯然,法律不可能因此而判處商販和菜農死刑。
藥家鑫是否應該判處死刑,是一個法律問題。 我不是法律專業人士,天涯眾網友也不是,并沒有資格給出權威的論斷。但是區別是,我能夠認識到自己的局限性,而多數喊殺的網友并不能認識到自己的局限性, 而是從自己并不專業的視角去“判斷”藥家鑫該被判處死刑,而且“認定”如果西安中院沒有給出這樣的判決,那就是“司法不公”、“法律的死亡”。
2、喊殺的網友或許能代表部分的正義,但不能代表法律。
一個很諷刺的事實是,大多數喊殺的網民,是一群缺乏邏輯思維能力,對法律一知半解,對案例了解幾乎是零的人。這樣的人或許能代表部分的正義(“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正義),但是說他們能夠維護法律的公正、法制的權威,簡直是荒謬。
這群人,一半以上的人并不知道《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 刑;另外的人中的大多數并不知道,法律的體系是由憲法、法律以及最高法的各種解釋、意見構成的,而最高法2007年《關于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司法 保障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嚴格執行“保留死刑、嚴格控制死刑”的政策,對于具有法定從輕、減輕情節的,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而這些人口口聲聲說,藥家鑫應該“依法”判處死刑。這樣的話,從法律的角度,顯然沒有任何參考價值。
3、之前維護藥家鑫的力量是誰?為什么要維護他?
在本案判決之前,明顯地有一股很強大的力量在維護著藥家鑫。包括:(1)西安音樂學院學生情愿對藥家鑫從寬(2)西安中院讓幾百個大學生旁聽并發放問卷 (3)藥家鑫在看守所唱《傳奇》,表現自己的才情,而且主持人循循善誘地讓他說自己改造、悔過的經歷;(4)CCTV對藥家鑫的成長歷程大幅報道,還請出 李玫瑾從心理角度給他做辯護;(5)連鳳凰衛視都做專題,過程中也明顯偏向藥家鑫(參見陸天明的文章)(6)所謂的南方周末也拉偏架的傳聞
很 多缺乏基本社會常識的網民直線型思維地認為,是藥家鑫的父母(一個所謂的軍代表,一個半退休工人)操縱了一切。這種幼稚的觀點根本不值得一駁,一個軍代表 何德何能操縱這么多橫跨教育、司法局、法院、傳媒系統的諸多力量?如果他真的有那么大的力量,藥家鑫為什么買個手機還要按揭,為什么還要去當家教掙錢?這 明顯是違反社會常識的。
那么除了藥家鑫的父母,為什么有這樣龐大的社會力量要維護他?又有階級斗爭思維嚴重的暴民認為,因為藥家鑫是“軍二 代”,因此體制內的力量本能地要維護他。這也是扯淡,南周、鳳凰根本就不能算是體制內的力量。而且,有點社會經驗的都會知道,體制內外只是一種身份,而不 能代表心理,很多體制內的人都是從體制外進去的,根本沒有代表體制內壓制體制外的動機,更不存在這種本能。
那么為維護藥家鑫的是誰?唯一合理 的解釋,就是我們的政治、法律體系。我不是法學界人士,只能對事情的來龍去脈進行大膽推測:藥家鑫被拘之后,藥家鑫的父母通過關系找到當地法律界人士詢 問,結果是“這種案子,走正常程序一般是死緩”。經過各種溝通,法院認同,但是考慮到有一定的社會輿論壓力(主要是網民),判死緩法院會面臨較大的壓力, 所以要在事先做好輿論工作。所以就有了西安音樂學院請愿、唱《傳奇》視頻流出、發調查問卷等戲碼。這件事從此就鬧大了,之后的CCTV、鳳凰、南周的演 出,就不再是藥家的力量所推動的了,而可能是當地司法系統的推動下、基于法學界共識的基礎上、有政治參與的,對于死緩判決的一種輿論鋪墊,對于社會情緒的 一種緩和。之所以說有政治參與,是因為這涉及到社會情緒的緩和。
4、問題的關鍵,為什么法院不能正常地僅僅走司法程序,而需要這么的輿論鋪墊?
這就是我國的國情問題了。
首先,網絡上的階級對立比較嚴重,這導致很多人對于所謂“富二代”“軍二代”“官二代”,有一種仇視情緒,凡是遇到相關案件,無論如何都恨不得殺之而后 快。當然在現實中,我很少能感受到如此強烈的階級對立;但是在網絡上,確實相當嚴重。窮人對于富人、官員,甚至是比自己有錢的中產階級,都有一種無差別的 仇視。這幾乎成了他們的兩個凡是。凡是富人和窮人發生沖突,必然是富人錯了(比如救狗事件);凡是富人犯了錯,就應該罪加三級。
其次,大多數 民眾缺乏邏輯思維,缺乏公民意識,沒有法治意識。他們渴望法律公正,厭惡各種力量干預司法,但是遇到事情,會和其他干預司法的力量一樣,用盡自己的最大能 量去干預司法。他們沒有太大的能量,但是他們可以上網發帖,這股力量匯聚起來,是很強大的,強大到讓能夠讓法院無法單獨承擔壓力。
另一方面,網民的這些情緒,也有其合理因素:現實生活中各種力量干預司法,導致民眾對司法有著天然的不信任;貧富差距過大,且各種貧富沖突頻發,體制內外流動不暢,導致階級嚴重對立。
正是因為有這樣社會現實,這樣的嚴重的階級對立情緒,才迫使相關的力量去推動這種種的輿論鋪墊。
5、輿論鋪墊(或者說危機公關)做得極其失敗,加劇了網民、輿情對藥家鑫的恐懼和仇視
一,法院搞調查問卷、藥家鑫在穿便裝看守所唱《傳奇》都是明顯不合乎規矩的事件,這導致了民眾的懷疑:藥家鑫肯定是有什么背景才能享受如此的特殊照顧;
二、CCTV請的李玫瑾,是徹底的敗筆。一個半吊子“專家”,不著調的“專業意見”,極大地激起了民眾的反感和反彈。因為她的不專業和低能,使得民眾發現了CCTV的傾向性,于是更加強了他們對藥家鑫“有背景”的懷疑。
三、藥家鑫父母缺乏對受害人的關懷,導致受害方無論如何不肯原諒藥家鑫,使得民眾對藥家無法產生一點同情。
6、出于對民意、輿情的高度重視,穩定高于一切,法律退居其次,藥家鑫被判處死刑
為什么辛普森案,美國的法院可以獨立地作出判決?當時美國政府一再提醒民眾,無論結果如何,請民眾保持對法律的尊重??梢娒绹灿袑浾摰膿模遣粫牡綋纳鐣€定,擔心到因此而扭曲判決結果。而在我國,則相反。
最后,說一點個人的感受。我曾經做過兩次的夢,夢見自己被判處死刑(原因不詳),自己在逃亡中,雖然是在夢里,但那種對于死刑的極端恐懼和對于罪行(盡 管不詳)的懊悔,仍然刻骨銘心。這是我對藥家鑫產生同情的基礎。他是一個悲劇,一個失敗家庭教育的產物,他偏激、缺乏自控能力,但是教育的失敗在任何時候 都不是脫罪的理由。從道義上說,藥家鑫死,是對受害人的補償,是對他自己行為的承擔的后果,我盡管可以對他產生同情,但是我不會感到悲傷和不公;但是,從 社會的角度,藥家鑫被判處死刑,讓我感到壓抑,因為無論是過程還是結果,都不是單純的法律所決定的,而是被社會對立情緒所挾持、被各種力量所扭曲。在今后 的各種案件,相同的鬧劇肯定還會上演,而指望獨立的司法作為維護社會正義的中堅,卻成為一個越來越遠的夢。更令人不安的是,越來越嚴重的社會對立,如果再 不能得到根本的緩解,會讓我們的社會走向何方?

藥加鑫案件分析論文

期末要寫一篇論文,是關于藥加鑫的,對其案例分析。本來我語文寫作就不好,現在又要寫論文,一點頭緒都沒有,希望大家幫忙,給一點思路。
最近,因激情殺人而鬧得滿城風雨的藥家鑫一案初審在西安中級人民法院落下帷幕,經過法官及陪審團的一致決定: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藥家鑫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賠償受害人經濟損失45498.5元。此消息一出,網上頓時民聲沸騰起來,有義憤填膺的說西安沒有在全國人民面前丟臉的,有義正詞嚴的,有歡呼鼓舞的,又拍手稱快的等等不勝枚舉,就連我身邊的同學也通過qq,人人等形式表達自己對這個事情的肯定。為什么大家如此熱切的期盼藥家鑫死去?我百思不得其解,倘若僅僅是因為殺人償命的話,也沒必要這么激憤啊!富二代胡斌飆車撞死人,被判三年,我們不是忍了嗎?官二代李啟銘酒醉撞死人被判監外六年,我們不是忍了嗎?現在激情殺人的藥家鑫的判罰是讓我們國民繼續麻痹下去還是挑戰我們素質承受能力的下限?我想,過名門給出了自己的答案。 其實事情我想大家都清楚:2010年10月20日23時許,被告人藥家鑫駕駛紅色雪佛蘭小轎車從西安長安送完女朋友返回西安,當行駛至西北大學長安校區外西北角學府大道時,撞上前方同向騎電動車的張妙,后藥家鑫下車查看,發現張妙倒地呻吟,因怕張妙看到其車牌號,以后找麻煩,便產生殺人滅口之惡念,遂轉身從車內取出一把尖刀,上前對倒地的被害人張妙連捅數刀,致張妙當場死亡。殺人后,被告人藥家鑫駕車逃離現場,當車行至郭杜十字時再次將兩情侶撞傷,逃逸時被附近群眾抓獲,后被公安機關釋放。2010年10月23日,被告人藥家鑫在其父母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經法醫鑒定:死者張妙系胸部銳器刺創致主動脈、上腔靜脈破裂大出血而死亡。這個事情怎么判罰再清楚不過了,但是藥家鑫的辯護律師雀經過層層推導,逐步分析得出了激情殺人的解釋,其主要懿旨是說藥家鑫有不定期的間歇的精神病,所以應該在法律上受到保護。西安音樂學院的高材生有精神???我想大概只有精神病才會得出這么精神病的解釋吧?從這件事的始末來看,藥家鑫始終表現得不讓人滿意。但是不僅僅是他,我覺得有必要從這件事情看清一下國民素質教育的現狀。 先說說受害人張妙?,F在的人們總是抱著同情及悲憫的心態來追悼逝者,至于孰是孰非,暫且晾在一邊。當然我也不是提倡再被別人撞傷后還說,沒事,你走吧之類的慷慨大義的話,但是至少你應該先想到自己的生命吧?是不是應該先忘記去記別人的車牌號還改為央求別人送你去醫院?全中國只有一個藥家鑫,我想只要是一個正常的傳統的中國人,他都會首先考慮怎樣把傷害減到最小。然而張妙生怕肇事司機耍流氓跑啦,于是支撐起自己奄奄一息的身軀來記下別人的車牌號,這不禁讓我想起了去年冬天在南京發生的一個小故事。說下雪天一位市民看見一位老人摔倒了,他并沒有過去攙扶,而是走過去默默地給老人撐傘。我感觸很大,在強調建設和諧社會的今天,我們是不是更應該反思一下到底是什么引起了社會的不和諧了? 而對于藥家鑫本人,也許只有法官的話最有說服力: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傷后,不但不施救,反而因怕被害人記住其車牌號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被告人藥家鑫持尖刀在被害人前胸、后背等部位連捅數刀,致被害人當場死亡,犯罪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罪行極其嚴重;被告人藥家鑫僅因一般的交通事故就殺人滅口,社會危害性極大,屬于《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17條第一款規定的第一種例外情形,雖有自首情節,仍應依法嚴懲。藥家鑫是西安音樂學院的高材生,他的那雙手,纖細,修長,天生就是一副彈鋼琴的手,哪里像拿刀的人???然而現實就是這么具有諷刺意義。此事一出,各路專家紛紛認為這是學校教育的失敗,高智商,受高等教育的人不一定有高素質再一次得到印證。其實不然,國家規定的德育教育遠遠不及社會負面事情產生的影響大。俗話說上梁不正下梁歪,扭曲價值的社會狀態導致了有些人的人格分裂障礙。這一切并不是社會學校教育的失敗,而是中國社會的悲哀,更是所有年輕人的悲哀? 事后有不少人發表了自己的觀點。被害人家屬要求嚴懲兇手,以告慰死者在天之靈;藥家鑫的校友及鄰居寫了不少請愿書要求給他一次改過自新的機會,給我印象最深的是藥家鑫的同門師妹李穎的一句驚天地,泣鬼神的“要是我,我也捅……,怎么叫受害人當時不要臉來著?!贝搜砸怀?,此女立刻被冠以滅絕師太的美譽。盡管事后她作出了道歉,但疑是迫于無法承受的壓力,我更相信他最初的陳述發自內心。她的語境顯然不可能來自她的老師或同學,而是整個社會信任缺失,價值混亂,道德淪喪的集中折射,在謾罵李穎之余,似乎更多的人需要自覺的反省及擔當,我們肩上到底承載著什么? 一百年前圍觀做掉一條好漢命,表情被動而麻木,為了一個叫人血饅頭的藥。一百年后圍觀一個女工命,表情主動地邪惡,為了一個叫藥的人血饅頭。國民的素質影響著整個社會的進步,但愿人長久吧,不要再出現此類事情了…………

藥家鑫案件怎么處理的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故意殺人罪犯藥家鑫于2011年6月7日在陜西省西安市被依法執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準死刑的裁定。
法院認為,被告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后,為逃避責任而殺人滅口,持尖刀捅刺被害人胸、腹、背等處數刀,將被害人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藥家鑫在公安機關未對其采取任何強制措施的情況下,由父母陪同到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屬于自首。藥家鑫交通肇事后殺人滅口,不屬于激情殺人。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張妙撞倒后,不予施救,反而殺人滅口,犯罪動機極其卑劣,主觀惡性極深,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屬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
其雖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前述判決。 2011年4月28日藥家鑫提出上訴。二審宣判2011年5月20日,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藥家鑫故意殺人一案進行了二審公開開庭審理并宣判,依法裁定駁回藥家鑫上訴,維持原判。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認定藥家鑫故意殺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藥家鑫開車撞倒被害人張妙后,為逃避責任將張妙殺死,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藥家鑫在作案后第四天由其父母帶領到公安機關投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構成自首,但藥家鑫開車將被害人撞倒后,為逃避責任殺人滅口,持尖刀朝被害人胸、腹、背部等處連續捅刺,將被害人當場殺死,其犯罪動機極其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屬罪行極其嚴重,雖系初犯、偶犯,并有自首情節,亦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對其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陜西省人民檢察院的意見正確,予以采納。原審判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程序合法,故裁定駁回藥家鑫的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故意殺人罪犯藥家鑫于2011年6月7日在陜西省西安市被依法執行死刑。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作出核準死刑的裁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藥家鑫該死嗎,激情殺人情有可原嗎

首先,藥家鑫被判處死刑,與被害人張妙家人的態度是有直接關系的。藥家鑫在作案過程中“連捅八刀”,而這并不是法定的從重情節,只能算一般性的故意殺人。這種情況下,主動對被害人家屬進行賠償,并達成諒解,是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況且藥家鑫自首了,自首是法定的從輕情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的規定:“對于自首的被告人,除了罪行極其嚴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極大,或者惡意地利用自首規避法律制裁者以外,一般均應當依法從寬處罰?!薄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第4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予以考慮。”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有一個批復,也明確提出有法定從輕情節的犯罪嫌疑人一般不適用死刑。張妙的家人在訴訟程序進行的當下不接受賠償,讓藥家鑫沒有了活著的機會?,F在人已經被執行死刑了,有來要錢。這是什么人啊。
其次,關于激憤殺人,現在的刑法對于激憤殺人沒用明確的規定,所以法院沒有采信這一辯護意見。即使采信了,也不會對審判結果產生影響。
總之,藥家鑫是死在輿論壓力之下。這個案子一爆出來就說藥家鑫是富二代,這就極大的刺激了社會上的仇富心理。以至于一片喊殺,陜西高院迫于輿論的壓力,并且判處死刑也在合法范圍內,就判處了死刑。我估計陜西高院是想把事情推給最高院,讓最高院復核不通過。可是咱們王勝俊大法官是維穩出身,巴不得多死幾個人,又不懂法。所以藥家鑫最后難逃一死。
要是還有問題,請繼續追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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