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暴力取證罪】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行刑訊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故意傷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1993年2月22日七屆人大三十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自1993年6月22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條、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處罰;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1995年2月28日八人大十二次會議通過同日公布施行)第二十二條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或者體罰、虐待人犯;第四十八條人民警察有本法第二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對受行政處分的人民警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降低警銜、取消警銜。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試行)(高檢發釋字[1999]2號1999年9月16日公布施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三)刑訊逼供案(第247條)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錯案的;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刑訊逼供的;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的。(四)暴力取證案(第247條)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手段殘忍、影響惡劣的;2、致人自殺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錯案的;4、3次以上或者對3人以上進行暴力取證的;5、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1995年2月28日通過2001年6月30日九屆人大二十二次會議修正同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條法官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第三十三條法官有本法第三十二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1995年2月28日通過2001年6月30日九屆人大二十二次會議修正同日公布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條檢察官不得有下列行為:(四)刑訊逼供;(七)濫用職權,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十三)其他違法亂紀的行為.第三十六條檢察官有本法第三十五條所列行為之一的,應當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高檢發釋字[2006]2號2006年7月26日公布施行)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犯罪案件(三)刑訊逼供案(第二百四十七條)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四)暴力取證案(第二百四十七條)暴力取證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以暴力逼取證人證言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證人證言的;2、暴力取證造成證人輕傷、重傷、死亡的;3、暴力取證,情節嚴重,導致證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4、暴力取證,造成錯案的;5、暴力取證3人次以上的;6、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暴力取證,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7、其他暴力取證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希望通過上面的內容您能對于刑訊逼供的法理的一些相關的問題有更加深入的了解。如果您情況比較復雜,本網站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法律客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并且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一百四十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查明他的基本情況,訊問其是否有犯罪行為,讓其陳述有罪的事實或者作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對提出的反證要認真查核。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獲取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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