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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證據偵查調取程序(刑事偵查程序流程是怎么樣的)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2-14 21:23:51

刑事案件偵查有哪些步驟

刑事案件偵查有哪些步驟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      (一)對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      (二)傳喚時,應當出示《傳喚通知書》和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并責令其在《傳喚通知書》上簽名(蓋章)、摁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應當由其在《傳喚通知書》上填寫到案時間。      (三)傳喚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四)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偵查人員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      (五)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      (六)訊問的時候,應當認真聽取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嚴禁刑訊逼供或者使用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獲取供述。      (七)訊問未成年的犯罪嫌疑人,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通知其家長、監護人或者教師到場,訊問可以在公安機關進行,也可以到未成年人的住所、單位、學校或者其他適當的地點進行。      (八)訊問聾、啞犯罪嫌疑人,應當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參加。      (九)訊問筆錄應當交犯罪嫌疑人核對,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應當向他宣讀。如果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犯罪嫌疑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犯罪嫌疑人承認沒有錯誤后,應當簽名(蓋章),并摁指印。偵查人員也應當在筆錄上簽名。犯罪嫌疑人請求自行書寫供述的,應當準許。必要的時候,偵查人員也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詞。

二、詢問證人、被害人      (一)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詢問證人、被害人應出示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或者偵查人員的工作證件。      (二)詢問中,涉及證人、被害人的隱私,公安機關應當予以保密。      (三)詢問時,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三、勘驗、檢查      (一)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二)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三)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依法對其人身進行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可以強制檢查。檢查婦女,應當由女偵查人員或醫師進行。      (四)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五)為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進行偵查實驗。但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害、侮辱人格或有傷風化的行為。四、搜查      (一)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身體、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二)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偵查人員進行。      (三)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的情況應寫成筆錄,由偵查人員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簽名或蓋章。五、扣押物證、書證      (一)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二)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勘查、搜查中發現的可用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的物品和文件(包括郵件、電報)進行扣押。但與案件無關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三)對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應當會同在場見證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點清楚,當場開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單》一式三份,寫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稱、編號、規格、數量、重量、質量、特征及其來源,由偵查人員、見證人和持有人簽名或者蓋章,其中一份須交給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備查。      (四)公安機關對于扣押的物品、文件,要妥善保管、封存,不得使用、損毀,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扣押,退還原主或原郵電機關。六、查詢、凍結存款、匯款      (一)公安機關可以依照規定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的存款、匯款,但不得扣劃存款、匯款。      (二)對于凍結的存款、匯款經查明確實與案件無關的,應當在三日內解除凍結。七、鑒定      (一)為了查明案情,公安機關可以依法指派、聘請具有鑒定資格的人進行鑒定。      (二)鑒定人進行鑒定后,應當寫出鑒定結論,并且簽名。      (三)公安機關應當將用作證據的鑒定結論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對鑒定結論有異議,可以申請補充鑒定或重新鑒定。對人身傷害的醫學鑒定有爭議需要重新鑒定的或者對精神病的醫學鑒定,由政府指定的醫院進行。八、辨認      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公安機關可以讓被害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證人對與犯罪有關的物品、文件、尸體、場所或者犯罪嫌疑人進行辨認。九、通緝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發布通緝令、懸賞通告,以追捕在逃的犯罪嫌疑人或者逃跑的罪犯。      警銜工作由公安部主管并按確定的職務授予相應的警銜,按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逐級晉升。      3、偵查工作制度      (1)受案、立案制度      公安機關對于公民扭送、報案、控告、檢舉或犯罪嫌疑人自首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并制作筆錄,對受理的案件要迅速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應予立案,對疑難、復雜、重大案件決定立案的,應擬定偵查方案視案情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      (2)偵查程序制度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進行偵查,全面、客觀地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罪重的證據材料,并予以審查核實。根據需要采取各種偵查手段和措施,但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3)拘留、逮捕制度      公安機關對于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有法定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提請檢察機關批準予以逮捕。      (4)移送起訴制度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法律手續完備,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是否起訴。      (5)證據制度      偵查人員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偵查機關采取上述一種或多種措施,為的是能夠查明案件的事實很真相,然后根據證據來判定嫌疑人是否有罪或無罪,接下來才是進一步的處理。

刑事訴訟程序的偵查

偵查機關立案以后,開始進行偵查。偵查的目的有兩個,一是找到犯罪人,一是收集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經過偵查,對有證據證明存在犯罪嫌疑的人為了防止其阻礙訴訟的正常進行,如防止犯罪嫌疑人串供、毀滅證據、逃跑、自殺等情形,可以采取強度不同的強制措施,常見的如取保候審、拘留、逮捕等。為了弄清事實真相和收集證據,公安機關有權采取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詢問證人,進行勘驗、檢查、搜查,扣押物證、書證,組織鑒定、發布通緝令等偵查措施。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
此階段律師可能起到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偵查機關經過一系列偵查活動,對于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撤消案件的決定,并制作《撤消案件決定書》,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并發給釋放證明。認為案件事實已經基本查清,證據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認定正確,依法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會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并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依法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處罰的,公安機關在移送審查起訴時,可以注明具備不起訴的條件,由檢察院審查決定起訴或者不起訴。
公訴案件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此階段辯護律師的作用,見“刑事訴訟過程中辯護律師的作用”欄目。

檢察院調查取證程序

法律主觀:

檢察院調查取證程序是什么 具體程序規定如下 《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試行)》第六十四條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材料,應當以該機關的名義移送,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鑒定意見、勘驗、檢查筆錄,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人民檢察院辦理直接受理立案偵查的案件,對于有關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涉案人員供述或者相關人員的證言、陳述,應當重新收集;確有證據證實涉案人員或者相關人員因路途遙遠、死亡、失蹤或者喪失作證能力,無法重新收集,但供述、證言或者陳述的來源、收集程序合法,并有其他證據相印證,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根據法律、法規賦予的職責查處行政違法、違紀案件的組織屬于本條規定的行政機關。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相關知識,如果你情況比較復雜,也提供 律師在線 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 法律咨詢 。

法律客觀: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
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證據材料,應當以該機關的名義移送,經人民檢察院審查符合法定要求的,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辯護律師經證人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也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辯護律師經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許可,并且經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同意,可以向他們收集與本案有關的材料。

證據收集流程有哪些

無論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涉及到用法律解除糾紛時,需要收集相關的證據證據當事人的權利主張。證據對于法院判決的影響是非常重要的,司法實踐是注意有法可依,有據可循,那么證據收集流程是怎樣的?下面由我為讀者進行解答。      證據收集流程      1、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包括向行政機關調取的上述證據)的收集程序。偵查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上述證據,應當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者簽名,拒絕蓋章或者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注明。必要時,應當采用錄音或者錄像等方式固定證據內容及取證過程。作為單位或普通公民,如遇到偵查機關調取證據的情況,首先應要求辦案人員(兩人以上)出示工作證、部門負責人批準手續、調取證據通知書。上述手續齊備的情況下,應準許調取,否則有權予以拒絕。準許調取的情況下,要在調取證據通知書上簽名確認。

      2、被害人陳述、證人證言的收集程序。要求兩人以上取證;取證地點可在證人住處、所在單位、偵查機關辦、檢察院辦公場所或證人指定的場所,其他場所證人有權拒絕。如證人就在事發現場的,可在現場進行。到證人住處或單位取證的,偵查人員應出示證明文件。對證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等嚴重干擾其意思表達自由的行為,證人面對以上暴力、威脅時可拒絕作證并有權予以揭發、控告。證人證言經確認無誤后,必須有證人親筆簽名或摁手印;證人也可要求親筆書寫證言;對于沒有閱讀能力的證人,應當向其宣讀筆錄內容,由其確認無誤后簽名或摁手印;對于不通曉當地語言文字的證人,應配備翻譯人員;對于聾、啞人,應當配備有通曉聾、啞手勢的人在場參加,筆錄上應注明參加人的姓名、工作單位、職業;詢問證人,應當分別進行。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的收集程序:手續齊全,包括出示工作證、傳喚證或拘傳證,但現場發現犯罪嫌疑人的,可以口頭傳喚。傳喚、拘傳的地點:一是偵查機關指定的犯罪嫌疑人所在地的某個處所,二是犯罪嫌疑人住處,三是偵查機關辦公場所;被羈押后,只能在看守所進行,嚴禁將犯罪嫌疑人帶出看守所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羈押于看守所后,被帶至看守所以外的地方所作的供述無效。      偵查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訊問或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律師;如經濟困難或有其他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告知其有權申請法律援助,由政府為其免費提供辯護律師;第一次訊問時,偵查機關還應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的,可以獲得寬大處理;應告知如問及與案件無關的問題,被訊問人有權拒絕回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證明自己有罪的義務,也不受強迫自證其罪,但負有如實回答的義務。      傳喚、拘傳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方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訊問期間,必須保證犯罪嫌疑人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傳喚、拘傳、訊問犯罪嫌疑人,嚴禁采取刑訊逼供、威脅、引誘等非法方法,刑訊逼供獲得的口供應予以排除。偵查機關違反以上規定,侵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合法權益,可以依法控告或由律師代為控告。      4、勘驗、檢查應遵循的程序:勘察和檢查均需兩人以上進行,勘察對象是指與犯罪有關的場所;檢查針對的是人身、尸體或物品。勘察現場,應持有刑事犯罪現場勘察證,并邀請與案件無關的公民作為現場見證人;勘查現場,應當拍攝現場照片、繪制現場圖,制作筆錄,由參加勘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對重大案件的現場,應當錄像。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檢查的情況應當制作筆錄,由參加檢查的偵查人員、檢查人員、被檢查人員和見證人簽名。被檢查人員拒絕簽名的,偵查人員應當在筆錄中注明。      5、辨認程序:根據法律規定,辨認應當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主持辨認的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幾名辨認人對同一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時,應當由辨認人個別進行。辨認時,應當將辨認對象混雜在特征相類似的其他對象中,不得給辨認人任何暗示。辨認犯罪嫌疑人時,被辨認的人數不得少于七人;對犯罪嫌疑人照片進行辨認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認物品時,混雜的同類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對場所、尸體等特定辨認對象進行辨認,或者辨認人能夠準確描述物品獨有特征的,陪襯物不受數量的限制。對犯罪嫌疑人的辨認,辨認人不愿意公開進行時,可以在不暴露辨認人的情況下進行,并應當為其保守秘密。對辨認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辨認筆錄,由偵查人員、辨認人、見證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辨認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      6、偵查實驗程序:必須要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方可進行;對偵查實驗的經過和結果,應當制作偵查實驗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必要時,應當對偵查實驗過程進行錄音或者錄像。進行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7、鑒定意見的收集程序。首先要經過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制作鑒定聘請書;偵查人員不得強迫或暗示鑒定人作出某種鑒定意見;必須要確保送檢檢材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鑒定意見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權要求補充鑒定或申請重新鑒定。      證據是指依照訴訟規則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證據對于當事人進行訴訟活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對法院查明案件事實,依法正確裁判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證據問題是訴訟的核心問題,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審判過程中,都需要通過證據和證據形成的證據鏈再現還原事件的本來面目,依據充足的證據而作出的裁判才有可能是公正的裁判。目前學界對證據制度的研究已經形成一門專門科目,稱為證據學或證據法學。      上述就是我對此問題進行的解答,偵查機關收集證據的行為,必須要嚴格約束,以確保程序公正從而保障實體公正的實現。對于不同類型的證據,法律規定的收集程序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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