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致行為人無責任能力的因素有
法律分析:1、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
2、喪失辨認或控制能力的精神病人。
刑事責任能力是指行為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包括辨認能力和控制能力兩個方面的內容。辨認能力是指行為人具備對自己行為在刑法上的性質、作用、后果的辨別能力; 控制能力是指行為人具有選擇實施或不實施刑法所禁止行為的支配能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八條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在必要的時候,由政府強制醫療。
間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醉酒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影響自然人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有
刑事責任能力一般會通過刑事責任年齡、精神障礙、生理功能的喪失或損害方面考慮。
1、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注:根據最新《刑法修正案(十一)》,首先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投放放射性、傳染性病原體物質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針對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對于實施最嚴重的犯罪(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也將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不過要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最高人民檢察院不予核準的,不得追究刑事責任。
2、 從精神障礙看,我國刑法規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時候造成危害結果,經法定程序鑒定確認的,不負刑事責任,但應責令他的家屬或者監護人嚴加看管和醫療。需要注意的是,“間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時候實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為的,其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完全具備,因此依法負完全的刑事責任。 從生理功能喪失看,我國刑法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需要根據行為人犯罪時責任能力的減弱程度并同時考察犯罪的性質和危害程度。
影響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
在日常的咨詢和接待中,我注意到一些觀眾經常提出這樣的問題:我們經常在電視上看到一個精神病人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立案偵查,然后經過司法鑒定,以沒有刑事責任為由免除起訴和處罰。我不明白。影響和決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因素是什么?對此,今天我們就來簡單介紹一下相關的法律法規。所謂刑事責任能力,是指一個人具備刑法意義上的識別或者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能夠依法獨立承擔刑事責任的能力。那么,在現實生活中,什么樣的人可能無法完全識別或控制自己的行為呢?應該說基本上有兩種人:兒童和精神病人。事實上,如果我們仔細思考這兩類人的一些特點,就可以找到影響和決定刑事責任因素的答案。首先是年齡,年齡必須達到14歲;其次是精神狀態,不能識別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因此,年齡和精神狀況是影響和決定刑事責任能力的兩個重要因素。
《刑法》第17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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