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法第九條規定,一直是法律人士們討論的焦點之一。倘若廣告法第九條能夠落實到市場經濟活動中,那么對于規范行政行為,凈化市場環境,樹立法律威信而言,將具有積極的作用。下面是關于廣告法第九條的具體介紹,希望通過本文的具體梳理,能讓大家更好的理解這項法律條文,維護良好的廣告業發展環境。
一、《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立法用意
新《廣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新法亮點之一是大大提高了對違反《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的處罰力度,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立法部門的目的十分明確,通過加重處罰來杜絕廣告中出現“絕對化用語”。《廣告法》為什么要禁止絕對化用語呢?新《廣告法》實施以來,尚未有官方對該條款作出解釋。從執法的角度來看,《廣告法》禁止絕對化用語的用意應從三個方面來把握:一是絕對化用語違背了事物發展的客觀規律;二是絕對化用語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導;三是絕對化用語可能導致不正當競爭。然而新《廣告法》實施一年多,該法條鮮有適用之例,即使適用也多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配合使用,究其原因是立法部門對現實狀況存在誤判。
二、《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的現實狀況
在傳統經濟中廣告主和廣告經營者,在市場參與者中所占比例不高,同時他們又占據著信息發布權,當他們蓄意誤導消費者時,往往會對市場造成較大的不良影響。1995年施行的舊《廣告法》首次出現禁止絕對化用語的規定,就是基于對這種市場狀態的規制。然而近幾年來,網絡經濟發展之勢猶如大雨傾盆,一時間眾多商家似雨后春筍般涌現網絡市場。網絡經濟其勢已成,全民經商大勢所趨。而網絡經濟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就是一種眼球經濟,或者說注意力經濟,如何做廣告、如何吸引消費者的注意力就成了商家進入網絡市場的入門功課,于是擁入網絡市場的經營者在搭上網絡經濟這艘巨輪的同時又多了一重身份,即廣告主。網絡市場的門檻是如此之低,幾乎人人可以進入其中,但是成為一個合法廣告主卻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常識作為基礎的。絕大多數新晉廣告主們對于法律認知還處在“殺人償命,其債還錢”的原始狀態,出于生計考慮進入到網絡經濟中的他們對《廣告法》的免疫能力近乎為零。新晉廣告主們和新《廣告法》的遭遇雙方均措手不及。在這種情況下立法部門顯然低估了違反該法條的“犯罪黑數”,也低估了二十萬元的起罰標準對于現實狀況下絕大多數廣告主的殺傷力。與此同時,更諷刺的是該處罰額度對于體量龐大的廣告主完全沒有約束力,立法部門又高估了一百萬元處罰上限對一些商家違法意愿的約束力。
三、《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對應的二十萬和一百萬
2015年9月1日后,新《廣告法》禁止絕對化用語條文的實際適用中有兩起事件極具代表性。其一是2016年3月杭州方富林炒貨店因使用絕對化用語被杭州西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處罰款二十萬元。對于方富林炒貨店來說這二十萬元足以使其破產,因此富林炒貨店以處罰過重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現該案審理結果還未對外公布。其二是2015年11月某品牌汽車的新車發布會上汽車廠商宣稱該車為“23萬區間最高效標桿動力總成”、“25萬區間最專業全路況能力”、“27萬區間最豐富科技”明顯違反廣告法。就此次事件來講,首先該汽車廠商不可能沒有相應的法律部門對其宣傳用語進行審查,其使用絕對化用語的行為應當被視為存在主觀故意;其次,該汽車廠商在一個全國性的商業廣告活動公然使用被禁止的絕對化用語,其主觀惡意較大。雖然筆者未曾獲悉該事件的處理結果,但是很顯然該汽車廠商已經做好了將違法處罰作為廣告宣傳投入的一部分,而從其經濟體量來看,即使市場監管部門以最高罰款額度一百萬元對其進行處罰也完全在該汽車廠商的承受范圍之內。
廣告行業往往會用一些藝術的夸張手法來宣傳產品,合理的夸張在增加廣告趣味性的同時,也能更好的宣傳產品。但是廣告法中第九條明確不能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可以很好的防止夸張廣告,虛假宣傳,對于維護市場秩序,維護消費者的信賴利益都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分析:根據我國廣告法的相關規定,對違法廣告法規定的有關單位或個人,要給予相應的懲罰,要求其繳納罰款、停止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當事人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發送廣告,也不得以電子信息方式向其發送廣告。
以電子信息方式發送廣告的,應當明示發送者的真實身份和聯系方式,并向接收者提供拒絕繼續接收的方式。
第四十四條 利用互聯網從事廣告活動,適用本法的各項規定。
利用互聯網發布、發送廣告,不得影響用戶正常使用網絡。在互聯網頁面以彈出等形式發布的廣告,應當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
第四十五條 公共場所的管理者或者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對其明知或者應知的利用其場所或者信息傳輸、發布平臺發送、發布違法廣告的,應當予以制止。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發送廣告的,由有關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利用互聯網發布廣告,未顯著標明關閉標志,確保一鍵關閉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對廣告主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公共場所的管理者和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明知或者應知廣告活動違法不予制止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五萬元的,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停止相關業務。
一、《新廣告法》不能使用的極限用語:
國家級、世界級、最高級、最佳、最大、第一、唯一、首個、最好、最大、精確、頂級、最高、最低、最具、最新技術、最先進科學、國家級產品、最便宜、最新、最先進、最大程度、最填補國內空白、絕對、獨家、首家、最新、第一品牌、金牌、優秀、最先、頂級、獨家、全網銷量第一、全球首發、全國首發、世界領先、頂級工藝、最新科學、最新技術、最先進加工工藝、最時尚、極品、終極、頂尖、最受歡迎、王牌、冠軍、第一(NO.1\Top1)、極致、永久、王牌、掌門人、領袖品牌、獨一無二、絕無僅有、前無古人、史無前例、萬能等均屬于極限用語。
二、 廣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國歌;
(二)使用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名義;
(三)使用國家級、最高級、最佳等用語;
(四)妨礙社會安定和危害人身、財產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妨礙社會公共秩序和違背社會良好風尚;
(六)含有淫穢、迷信、恐怖、暴力、丑惡的內容;
(七)含有民族、種族、宗教、性別歧視的內容;
(八)妨礙環境和自然資源保護;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拓展資料:
完善廣告準則
【變化】新的廣告法內容更加豐富,如完善了保健食品、藥品、醫療、醫療器械、教育培訓、招商投資、房地產、農作物種子等廣告的準則。原來廣告法只有7種商品和服務的廣告準則,這次增加到19種。
【解讀】沒有新增內容時,對這些新加的種類進行管理,沒有明確的法律來規范,執行起來就比較困難。此前只有一些規章制度,沒有相關法律方面的東西,現在新法把規章相關內容納入其中,這是因為如醫療、保健食品等違法產生的后果很嚴重,加大了對消費者的保護力度。
明確定義虛假廣告
【變化】新法明確虛假的宣傳、引人誤導的內容,這些均屬于虛假廣告。
【解讀】按新法對虛假廣告的界定,查處的虛假廣告數量將會增多,對違法行為起到很大程度的震懾作用。業內也有聲音表示擔憂,違法廣告查處量驟增對廣告界是一個考驗。
約束廣告代言人
【變化】現行廣告法沒有對代言人的法律規制。這次廣告法修訂當中對明星代言也作了法律責任規定,明星代言不能只收錢而不擔責。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虛假廣告,同樣負有連帶責任。對在虛假廣告中作推薦、證明受到行政處罰未滿3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得利用其作為廣告代言人。
【解讀】老百姓對明星代言虛假廣告比較反感。廣告不能想接就接,為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廣告代言人的責任應進一步強化,代言活動也應更加嚴格規范,這是國家的一種態度,限制和約束明星代言。
監管不到位將追責
【變化】除了工商其他部門也有監管之責。新聞出版廣電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對有廣告違法行為的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不依法予以處理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解讀】治理違法廣告需部門聯動。比如,發布醫藥廣告先要到食藥監或衛生廳審批。除工商部門加強監管外,新聞出版廣電等媒體主管部門也需切實履行對媒體活動的監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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