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對發生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組織或者個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學生傷害事故賠償的范圍與標準,按照有關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中的有關規定確定。
教育行政部門進行調解時,認為學校有責任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有關規定,提出相應的調解方案。
第二十五條對受傷害學生的傷殘程度存在爭議的,可以委托當地具有相應鑒定資格的醫院或者有關機構,依據國家規定的人體傷殘標準進行鑒定。
第二十六條學校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根據責任大小,適當予以經濟賠償,但不承擔解決戶口、住房、就業等與救助受傷害學生、賠償相應經濟損失無直接關系的其他事項。
學校無責任的,如果有條件,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本著自愿和可能的原則,對受傷害學生給予適當的幫助。
第二十七條因學校教師或者基他工作人員在履行職務中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學生傷害事故,學校予以賠償后,可以向有關責任人員追償。
第二十八條未成年學生對學生傷害事故負有責任的,由其監護人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學生的行為侵害學校教師及其它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組織、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成年學生或者未成年學生的監護人應當依法予以賠償。
第二十九條根據雙方達成的協議、經調解形成的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應當由學校負擔的賠償金,學校應當負責籌措;學校無力完全籌措的,由學校的主管部門或者舉辦者協助籌措。
第三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者學校舉辦者有條件的,可以通過設立學生傷害賠償準備金等多種形式,依法籌措傷害賠償金。
第三十一條學校有條件的,應當依據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教育行政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鼓勵中小學生參加學校責任保險。
提倡學生自愿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在尊重學生意愿的前提下,學校可以為學生參加意外傷害保險創造便利條件,但不得從中收取任何費用。
1、游泳池、河塘等水域。
當前,學生溺水死亡已成為中小學生非正常死亡的頭號殺手,給家庭、學校和社會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損失,令人慘痛、教訓深刻,同時,也給學校的安全工作進一步敲響了警鐘。
2、經常有車出現的地方。
近年來,交通事故正成為影響中小學生安全的一大因素。記者日前在多所中小學門前看到,不少家庭是由家中老人騎自行車或電動車來接孩子。老人帶著孩子騎車經過沒有硬隔離的機非混行道時,容易受到占道機動車的影響。
在一些沒有紅綠燈的路口,老人騎車時也往往以手勢示意后方車輛減速。按照法律規定,車輛通過沒有交通燈的人行道或右轉時,應禮讓行人和非機動車。學校周邊也有明顯提醒標志示意駕駛員減速。但-些學生家長認為,不少車主在禮讓方面做得還不夠好。
3、有用電的場所。
2010年6月23日,河北省石家莊市機場路小學兩名小學生課間在校園內先后觸電,其中-名五年級男孩小鵬(化名)觸電身亡,-女孩觸電受傷。
據死者的親屬介紹,當天下午第一節課 下課后,該校的學生統-做眼保健操,班主任發現小鵬沒有認真做操,隨即處罰他擦洗教室的課桌。小鵬拿著抹布到洗手池洗抹布,經過洗手池附近的-處金屬告示牌時不幸電。
下午3時40分許,小鵬的父親王:上謙接到校方電話,學校老師稱小鵬已被送往河北省人民醫院救治。當王士謙趕到醫院時,小鵬已經死亡。公安部]經過初步調查后認為,該學校教學樓二樓的一根掉落的電線搭在告示牌上,而這可能就是導致小鵬觸電身亡的原因。
據了解,當天該校還有另外一名四年級的女生在同一 地方觸電。
4、高的地方。
小學生高空墜物的危害是時刻存在的,學校老師與學生家長應當灌輸相關防范措施,讓孩子自己學會如何保護自己。同時作為孩子家長您也可以給您的孩子購買高空墜物險,在事故發生時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和身心健康。當然,安全隱患時刻存在,每個都引起注意。
5、人多擁擠的地方。
校內建筑的走道、樓梯和主要出入口設計應滿足人員安全疏散的要求,不得在走廊、樓梯和主要出入口堆放物體和安加各種防盜門。
保證樓道照明設施正常,路面平整,不在樓道拐角、通道或出入口處設置商店、電話亭、信息欄等易造成擁擠堵塞的設施。
學校安排班級教室時應遵循大班額在下層小班額在上層的原則,避免造成擁擠。
在會場、走廊、眾人聚集的地方行走要有秩序,不要擁擠;上操、開會、下課、放學等學生集中出入的高峰環節,學校要引|駱班級錯開時間下樓;同時要安排老師值班,在樓梯口或門]口維護秩序指揮疏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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