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證是不是土地使用證
宅基地證和土地使用證是不同的,其區別主要如下:
1、宅基地就是國家通常所說的小產權,沒有實際的使用權,如國家有政策不受保護,房產證是在房產機關登記過的 房屋產權 證明.受法律保護。
2、住宅方面的集體土地證,其實就是群眾常講的宅基地證。該證只發給具備建房條件的農村村民,房產證包括房屋產權證和房屋共有權證,在通常意義上,房產證是房屋產權證的簡稱,是由不動產登記機關發放的證明房屋產權歸屬的書面憑證。
3、宅基地允許建房,但建房之前還需要提出申請,經批準以后,才能憑宅基地證和準建證去申請辦理房產證。宅基地證不能過戶,房產證可以依據國家法律,宅基地不能上市交易,所以宅基地證不能過戶。而房產是可以進行市場交易的所以房產證可以過戶。
二、土地使用權的類型有哪些
1、劃撥土地使用權
劃撥土地使用權是指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在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者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無償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由此可見,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種基本形式。
(1)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土地使用者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后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繳納補償、安置等費用。
(2)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者無償取得的土地使用權。這種劃撥土地使用權也有兩個顯著特征:一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必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二是土地使用者取得土地使用權是無償的,也就是說無須繳納任何費用、支付任何經濟上的代價。
2、出讓土地使用權
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
與土地使用者。 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取得出讓土地使用權有以下幾個特征:
(1)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償的。土地使用者取得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應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憑借土地所有權取得的土地經濟效益,表現為一定年期內的地租,一般以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一定數額的貨幣為表現形式。
(2)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是有期限的。 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使用權的期限以出讓年限為限。出讓年限由出讓 合同 約定,但不得超過法律限定的最高年限。
三、土地使用權和土地所有權的區別是什么
1、土地所有權是指土地所有者依法對自己的土地所享有的 占有 、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土地所有者這種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權利,是土地所有制在法律上的體現。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只能是國家和農民集體,其它任何組織和公民個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權,這是由我國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決定的。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即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
2、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農民集體和公民個人,以及三資企業,凡具備法定條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約定對國有土地或農民集體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處分的權利。土地使用權是外延比較大的概念,這里的土地包括農用地、建設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權。土地使用權是中國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體現,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有劃撥、出讓、出租、入股等。而農民集體土地使用權是指農民集體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三條 國家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規定。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農村宅基地土地使用證,采取有限制過戶的辦法。《土地管理法》第八條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就村民使用宅基地有限制條件,即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宅基地只能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村民使用,《土地管理法》第62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第63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其它相關法律也有“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條例。宅基地可以“宅基地調劑”方式過戶給同村村民。具體是符合下列一些條件:1、辦理宅基地調劑使用變更登記限于同一行政村村民之間通過買賣、贈與等方式轉移房產涉及宅基地使用權轉移并經依法批準;2、接受宅基地調劑使用的村民(調入方)須符合國家和所在地《農村村民宅基地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一戶一宅和面積標準。需要的手續:宅基地調劑使用雙方憑身份證、戶口簿、房屋所有權證(已過戶)、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調劑協議、村民委員會同意調劑證明等有關資料向所在地國土資源管理所提出申請,并填寫宅基地調劑申請、審批表及土地使用權登記申請表。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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