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是違法的行為,但其并不構成犯罪。因為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吸毒是單純的自傷行為,并不直接侵害他人的法益,譬如自殺、自殘行為就沒有觸犯法律,法律不為其提供保護。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吸食、注射毒品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二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雖然吸毒不構成犯罪,但是販賣毒品可能構成販賣毒品罪,其構成要件如下:
1、販賣毒品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隊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
2、販賣毒品是指有償轉讓毒品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購毒品。有償轉讓毒品,即行為人將毒品交付給對方,并從對方獲取物質利益。販賣方式既可以是公開的,也要能是秘密的;既可以是行為人請求對方購買,也可能是對方請求行為人轉讓;既可能是直接交付給對方,也可能是間接交付給對方。在間接交付的場合,如果中間人認識到是毒品而幫助轉交給買方的,則該中間人的行為也是販賣毒品;如果中間人沒有認識到是毒品,則不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是有償轉讓,但行為人交付毒品既可能是獲取金錢,也可能是獲取其他物質利益;既可能在交付毒品的同時獲取物質利益,也可能先交付毒品后獲取利益或先獲取物質利益而后交付毒品。如果是無償轉讓毒品,如贈與等,則不屬于販賣毒品。毒品的來源既可能是自己制造的毒品,也可能是自己購買的毒品,還可能是通過其他方法取得的毒品。販賣的對方沒有限制,即不問對方是否達到法定年齡、是否具有辨認控制能力、是否與販賣人具有某種關系。出于販賣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也應認定為販賣毒品。
3、販毒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可以成為販毒罪的主體。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4、販毒罪主觀上是故意的,直接故意的,即明知是毒品而販賣,過失不構成販毒罪。如果行為人主觀上不知道是毒品,而是被利用實施販賣,則不構成犯罪。
涉嫌吸毒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有吸毒行為:
1、被公安機關現場查獲,當場繳獲毒品或吸食、注射毒品的具且本人供認的;
2、有舉報,本人供認且有其他旁證材料能夠相互印證的;
3、本人供認且其臨床表現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委托指定的縣以上醫院具有相關知識的醫師認定符合吸毒人員特征,并出具相應證明材料的;
4、本人供認且其尿樣經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的;
5、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并有其他旁材料印證的;
6、本人不供認,但經尿樣檢測含毒反應呈陽性,且用其他檢手段(如促癮試驗)檢測證明當事人有戒斷癥狀的。
吸毒容易引發的犯罪:
1、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2、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3、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
包庇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為犯罪分子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或者犯罪所得的財物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4、非法提供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罪
依法從事生產、運輸、管理、使用國家管制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人員,違反國家規定,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向走私、販賣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以牟利為目的,向吸食、注射毒品的人提供國家規定管制的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精神藥品的,依照規定定罪處罰。
單純的吸毒是違法行為,但不構成 刑事犯罪 。但如果持有毒品的種類和數量達到了《 刑法 》的標準,那么就可能涉嫌構成非法持用毒品罪,這個 罪名 就有可能被判處 有期徒刑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法律客觀:《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條:非法持有鴉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 罰金 ;非法持有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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