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兄弟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
農村兄弟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有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農村宅基地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后30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一、農村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有哪些第一是矛盾糾紛未解決之前,任何一方當事人都不得改變所爭議宅基地現狀。 第二是必須要堅持依法保護集體對宅基地所有權的原則, 第三是必須要堅持依法保護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權的原則。 第四是必須要堅持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的原則。 第五是必須堅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利于生產生活和社會穩定的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二、解決行政糾紛的主要途徑是什么解決行政糾紛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一)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法》第二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行政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適用本法。 (二)行政訴訟:《行政訴訟法》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三)信訪:《信訪條例》第十四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1、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4、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5、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三、合同糾紛的解決途徑(一)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二)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三)仲裁 合同當事入協商不成,不愿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四)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后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愿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民法典》 第五百九十條 【不可抗力】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并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第五百九十一條 【減損規則】當事人一方違約后,對方應當采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采取適當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請求賠償。 當事人因防止損失擴大而支出的合理費用,由違約方負擔。 第五百九十二條 【雙方違約和與有過失】當事人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當事人一方違約造成對方損失,對方對損失的發生有過錯的,可以減少相應的損失賠償額。 第五百九十三條 【第三人原因造成違約時違約責任承擔】當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違約的,應當依法向對方承擔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間的糾紛,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約定處理。 第五百九十四條 【國際貿易合同訴訟時效和仲裁時效】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 以上就是由本人整理收集的關于農村兄弟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的法律知識。根據相關的知識了解,對于農村兄弟宅基地糾紛解決途徑是有多種的,要選擇最適合的一種進行解決的。
農村宅基地糾紛找哪個部門解決
法律主觀:
其實 宅基地使用權 糾紛問題,原則上屬于一般的 民事糾紛 ,可以找以下部門依法處理: 一、村委會或鎮、鄉政府,或者縣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調解處理; 二、可以找土地管理部門進行確權申請; 三、可以向法院提起 訴訟 ; 四、其他部門。 下面是對不同案件的處理: 一、土地管理部門違法審批引起的 宅基地糾紛 案件 因土地管理部門審批 宅基地 ,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而引起的訴訟,人民法院應以行政案件 立案 審理。法院主要審查土地管理部門在作出審批宅基地手續這一具體行政行為過程中,是否有超越職權、濫用職權、違反法定程序的行為。因而,土地管理部門從實體處理到審批程序各個環節中,只要有違法的情形存在,人民法院就應撤銷宅基地使用執照或責令土地管理部門重新作出審批。 對于土地管理部門審批的宅基地屬他人承包地、自留地,侵犯第三人 土地承包經營權 引起的糾紛,人民法院受案后,主要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的條件,所審批的宅基地是否在法律規定范圍內,有無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有無考慮 土地承包 權三十年不變的規定等具體情況,作出撤銷或者維持審批文件的判決。 未經土地管理部門審批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用地建房,侵犯了集體或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 對于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采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鄰關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采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礙、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民事判決,也可以中止訴訟,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作出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處罰決定。人民法院在審理非法建筑物買賣、確權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權糾紛案件時,應注意只能裁決建筑材料的所有權,不宜明確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權歸屬。 二、爭占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爭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體空閑地的目的是為了多占地皮、擴大墻院、堆放雜物等。對這類糾紛,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到當地人民政府申請解決,不服政府處理決定的則可向法院起訴的,法院應以行政案件受理。土地為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礙,法院則應以民事案件受理,對當事人因爭占空閑土地引起的 財產損害賠償 案件,人民法院應根據具體案情處理。 三、建房戶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的糾紛案件 村民根據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調換宅基地引發糾紛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此類案件時不僅要指出雙方行為的違法性,同時可以建議土地管理部門依法吊銷建房手續,收回宅基地。如果一方或雙方已蓋好房屋,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門同意后,責令雙方變更宅基地登記。 四、用地建房影響相鄰關系人利益引發的糾紛案件 不適當使用宅基地而影響相鄰關系的,如在同一規劃線上,后蓋的房屋宅基地基墊比先蓋的房屋宅基地高一些,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后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等情況引發的糾紛,人民法院應本著依法、合理的精神妥善予以處理,確實給鄰人造成損害的,應責令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農村宅基地糾紛要怎么處理?
宅基地糾紛解決辦法1、協商解決
一般公民之間發生宅基地糾紛,首先雙方應該自行協商解決,解決不成再訴諸行政解決。
2、行政解決
個人與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宅基地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進行處理。
3、司法解決
如果當事人對處理的結果不滿意,就可以在規定時間內進行司法處理,一般必須經過行政處理才可以申請司法處理。不過對于涉及侵害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情況,當事人可以不經過司法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宅基地糾紛處理原則1、保護國家、集體宅基地所有權
在處理宅基地糾紛時,首要的原則就是要保護國家和集體的宅基地所有權。個人不能以任何形式非法占用、轉讓或者買賣國家和集體所有的宅基地。
2、保護公民合法的宅基地所有權
公民在取得宅基地時,相關政府部門會頒發使用權證書。對于公民已經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侵占。對于非法侵占宅基地的,要給予法律制裁。
3、宅基地使用權隨房屋轉移
在農村的房屋發生買賣時或者繼承轉移時,房子所占的宅基地使用權要隨房屋一起發生轉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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