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分要點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之區別:
1.客觀行為:
本罪需具備群眾聚博或將賭博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常業犯)等條件;
通常由參與者和小型賭場組織者實施。
2.主觀目的:
本罪須以盈利為目的,而開設賭場罪則無此要求(雖然現實中大多數開設賭場都具有盈利目標)。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近年來,隨著我國對賭博犯罪打擊力度的加大,賭博人員為逃避查處,其賭博行為演化出一些新的形式,而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博罪又有很多方面的相似之處,那么,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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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從犯罪場所的職能穩定性和時間連續性來看,開設賭場罪的場所吸引賭博人員的功能更加穩定,持續時間也較長,從字義上來分析,賭場是指專供賭博的場所,因此,某一場所只要在特定時段專門用于賭博即可認定為賭場。
第二,從組織的嚴密性來看,開設賭場的行為人內部有嚴密的組織和明確的分工,有賭場服務人員在賭場內負責收費、記賬、發牌或洗牌,有專人望風,參賭人員需由賭徒介紹或者熟人帶路才能進入賭場參賭,而聚眾賭博往往規模較小,沒有明確的分工,聚眾行為人除組織人員外,與其他參賭人員沒有區別,也一同參賭。
第三,從賭博行為的控制力來看,開設賭場的行為人處于中心地位,對賭場的經營具有絕對的控制力,賭博方式和規則由開設賭場的行為人確定,賭具由其提供,并且營利方式也是固定的,而聚眾賭博則具有臨時聚合性,聚眾行為人與參賭人員之間處于平等地位,賭博和規則也是共同商定的。
從以上三點我們可以看出,聚眾賭博雖然和開設賭場罪比較相似,但也有很多的不同,所以判罰坐牢的時間也不同。
賭博罪和開設賭博罪的區別
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的區別如下:
1、客觀方面不同,賭博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開設賭場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開設進行賭博的場所的行為;
2、處罰不同,賭博罪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開設賭場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賭博罪的立案標準為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2、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
3、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4、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5、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組織參與國(境)外賭博罪】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賭博罪與開設賭場罪的區別
一是聚眾賭博的規模一般較小,而開設賭場的規模一般較大,其營業場所大,賭博的工具齊全,賭博方式多樣,有專門為賭場服務的人員;
二是聚眾賭博的場所具有不固定性,有時是臨時租賃,有時是臨時在賓館里開房進行的,而開設賭場的賭博場所一般具有固定的營業地點和場所;
三是聚眾賭博的時間一般具有臨時性、短暫性的特點,而開設賭場的時間具有持續性和穩定性特點;
四是聚眾賭博一般具有隱秘性,而開設賭場一般具有半公開性;
五是聚眾賭博的賭頭往往會利用其人際關系和人際資源來召集、組織每一次的具體賭博活動,而開設賭場的經營者一般情況下不親自參與召集、組織人員參與賭博;
六是聚眾賭博的賭頭本人有時會參與賭博,開設賭場的經營者本人一般不會參與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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