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制造發票罪立案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對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不具有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功能的普通發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額累計在四十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六十六條
非法出售發票罪的構成四要素是什么?
非法出售發票罪的構成要素包含四部分。首先,從客體角度看,此罪侵犯的雙重客體是國家的發票管理秩序和稅收秩序。
其次,從客觀行為方面,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實施表現為違法發票管理法規,進行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操作。
再次,主體方面,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任何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
最后,在主觀動機上,實施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發票行為通常出于直接故意,且一般動機為追求經濟利益,即營利目的。
非法出售發票罪的構成要素是什么?
非法出售發票罪涉及四大要素:
首先,該犯罪侵犯的是國家對發票管理及稅收秩序;
其次,犯罪行為人需觸犯國家相關發票管理規定,實施非法制造并出售非法制造發票之舉;
第三,犯罪主體不僅必須具備完全刑事責任能力,還須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最后,主觀心態需為直接故意且多具盈利目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零九條
第二款、第四款
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非法出售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處罰。
非法制造發票罪的立案標準是怎樣的
對于非法制造發票罪的案件定性標準為,當事人在無合法依據的情況下非法制造不具備騙取出口退稅或抵扣稅款等特定功能的普通發票數量達到一百份以上,或者累計票面金額達到四十萬人民幣,便應當被認定為屬于刑事追究范圍內的犯罪行為。
一旦觸犯此項罪名,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嚴厲處罰,同時還需承擔一萬元至五萬元不等的罰金。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零九條第二款,偽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發票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金;
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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