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既遂的形態類型主要有結果犯、危險犯和行為犯、舉動犯四大類。雖然犯罪既遂一定會受到刑事處罰,但是法院在審理案件結束并判決后,在宣判時、判決書之中,都需要說明該犯罪既遂具體屬于哪種類型的既遂狀態,若是不明確的,暫時不得宣判。
一、犯罪既遂的形態類型主要有哪些?
犯罪既遂的類型包括四種,即行為犯、舉動犯、結果犯和危險犯。
1、結果犯
結果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實際造成法定的危害結果。所謂法定的危害結果,具體是指刑法分則明文規定的犯罪行為對犯罪對象造成物質性、有形的、可以具體測量確定的損害結果。如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搶劫罪、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等犯罪,均為結果犯。
2、危險犯
危險犯的犯罪既遂。不僅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刑法分則規定的特定犯罪行為,而且要求犯罪行為足以造成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危險狀態,但不要求犯罪行為實際發生某種危害結果。一般認為,我國刑法分則第114條和第115條規定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決水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完全罪以及第119條規定的破壞交通工具、破壞交通設施罪,均屬于危險犯。
3、行為犯
行為犯的犯罪既遂,要求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只要行為人實施完畢法定的犯罪行為,即使犯罪行為沒有實際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甚至沒有導致危害結果發生的現實危險的,也構成犯罪既遂。一般說來,行為犯所要求的犯罪實行行為往往要經歷一段時間過程,達到一定程度。完成這段時間過程并達到一定程度的,即為犯罪既遂。例如脫逃罪,如果脫逃行為達到了使行為人擺脫監管機關和監管人員的實際控制的狀態和程度的,即為脫逃罪的既遂。
4、舉動犯
舉動犯的犯罪既遂,不要求犯罪行為發生實際的危害結果或者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的實際危險,甚至也不要求犯罪實行行為實施完畢,只要行為人一著手犯罪行為,犯罪即告完成并完全符合犯罪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典型的舉動犯有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傳授犯罪方法罪等。由舉動犯行為人一著手實行犯罪就構成既遂的特點所決定,舉動犯不存在犯罪未遂形態。
二、犯罪既遂特征
1、行為人主觀方面必須是直接故意。
2、行為人必須已經著手實行犯罪。
3、行為人的行為齊備了某種犯罪的基本構成的全部要件。
犯罪既遂是指一種犯罪形態,除此之外還有犯罪預備、犯罪中止以及犯罪未遂。在犯罪既遂的情況下,意味著已經完成了犯罪行為,因此就可能造成嚴重損害或損失。在這種情況下,對犯罪既遂的處罰原則,就應當根據構成的罪名量刑標準,區別不同的情節作出處罰。
犯罪既遂是在犯罪行為實施之后,可能會呈現出的一種犯罪狀態,任何滿足犯罪構成要件,并且達到了逾期的犯罪結果的,就會被認定為是犯罪既遂。由于司法審理的嚴謹性,在確定既遂后,還需要先判斷具體屬于那張類型的既遂犯罪,然后才會開庭審理并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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