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的權利有哪些
1、消費者的權利有:
(1)人身、財產安全權;
(2)知悉權;
(3)自主選擇權;
(4)公平交易權;
(5)求償權;
(6)結社權;
(7)受教育權;
(8)受尊重權;
(9)監督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
【選擇權】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消費者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模擾挑選。
第十條
【公平交易權】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
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芹碼激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
二、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包括什么
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包括以下幾點,分別是:
1、自主選擇提供商品和服務的經營者;
2、自主選擇商品品種和服務方式;
3、自主決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嫌襪接受任何一項服務;
4、在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消費者購買商品享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消費者的受尊重權,主要包括兩方面的內容:一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享有人格尊嚴受到尊重的權利。人格尊嚴作為消費者的基本權利,是指消費者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人身自由權等應當受到高度的尊敬和重視,不受非法侵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就消費者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為借口調戲、侮辱消費者,不得以任何借口限制、妨礙消費者的人身自由,不得強行搜查消費者的身體,也不得公開宣揚有損消費者名譽的言論。二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民族風俗、習慣受到尊重的權利。我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由于經濟、文化發展水平和地域的差異,形成了民族間語言文字、生活方式、風俗習慣、心理狀態和宗教信仰等多方面的差別。每個民族都有自己的服飾、飲食、居住、禮節等風俗習慣,作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應自覺尊重這些風俗習慣,不應嘲諷,不做有傷民族感情的事情。《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侮辱或者誹謗消費者、搜查消費者的身體或者攜帶物品、侵犯消費者人身自由、致消費者具有人格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永久性滅失或者毀損、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其他情形),對消費者造成精神損害的,經營者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造成嚴重后果的,經營者除承擔上述民事責任以外,還應當賠償消費者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什么是消費者受尊重權?
所謂消費者受尊重權,是指 消費者 在購買、使用 商品 和接受 服務 時, 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經營者應尊重消費者下列權利:姓名權、名譽權、肖像權等。 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進行辱罵、誹謗、名譽詆毀、非法搜查、 拘禁等行為。周暉,屈振甫.《新編經濟法》[M]. 北京大學 出版 社,200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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