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全責方,對方無責任逃跑,不構成逃逸:
根據司法解釋,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是指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離現場的行為。然而,如果對方在事故中無責任,其逃跑并不視為逃避法律,因此不構成逃逸。這種情況下的責任劃分,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的規定。
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標準:
第二條列舉了一系列行為,如酒后或吸食毒品后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駕駛無牌證或報廢車輛、嚴重超載,以及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這些都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如果造成一人以上重傷,且責任方負全部或主要責任,同時符合其中任何一條,將被定罪處罰。
全責方與逃逸的區分:
因此,當全責方發生事故后,對方無責任逃跑,并不視為逃逸。關鍵在于,只有在交通肇事方自身存在第二條所述的嚴重違規行為,并逃避法律追究時,才會被認定為逃逸。否則,即使對方離去,責任方的行為仍需依據法律規定進行判斷。
總結:
總的來說,對于全責方,如果對方無責任逃跑,不構成逃逸。只有當自身行為符合第二條規定的條件,才會被認定為交通肇事罪。了解和遵守這些法律規定,對于處理此類事故至關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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