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刑事案件起訴后一般多久會開庭
開庭審理至宣判的期限規定都差不多,一般在起訴書中會注明開庭審理日期,未注明的一般為10日后開庭審理,管轄權法院受理案件后應在一個月以內宣判(已稱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復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復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復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一條 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判后,應當進行下列工作:
(一)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
(二)將人民檢察院的起訴書副本至遲在開庭十日以前送達被告人。對于被告人未委托辯護人的,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或者在必要的時候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
(三)將開庭的時間、地點在開庭三日以前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
(五)公開審判的案件,在開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和地點。
二、開庭后多久出判決結果
刑事訴訟判決結果:
1、一審普通程序一審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后一個月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
2、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
3、二審上訴、抗訴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審結,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特殊情況,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民事案件簡易程序三個月內結案,普通程序六個月內結案。
刑事案件一般有一審程序和二審程序,如果發生程序錯誤,那么就會出現再審程序,開庭的具體天數與案件的實際情況也是有關的,同時在審理的過程中也會出現中止的情況等等,而起訴書副本送給被告人一般是在開庭前10日之前,所以開庭快的話是起訴后10天可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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