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申訴檢察院哪個部門處理
1、申訴書如果寄到檢察院,應當寄到檢察院控告申訴部門。
2、如果寄到法院,應當寄到法院的立案庭。
3、申訴,是指公民或者企業事業等單位,認為對問題的處理結果不正確,而向國家的有關機關申述理由,請求重新處理的行為。
刑事案件的申訴時效一般為兩年,特殊情況下,不受兩年限制,從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算。
注意要在規定時間提出申訴。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對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案件中違法行為的申訴、控告,由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和審查辦理。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五百五十六條對人民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辦理案件中違法行為的申訴、控告,由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和審查辦理。對其他司法機關處理決定不服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申訴,由負責控告申訴檢察的部門受理后,移送相關辦案部門審查辦理。
二、刑事訴訟證據基本特征
1、客觀性:是指作為案件證據的客觀物質痕跡和主觀知覺痕跡,都是已經發生的案件事實的客觀反映,不是主觀想象、猜測和捏造的事物。
2、相關性:又稱為關聯性,是指證據必須與案件事實有實質性聯系,從而對案件事實有證明作用。
3、合法性:是指證據的形式、收集、出示、和查證,都由法律予以規范和調整,作為定案根據的證據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采證標準,為法律所容許。
證據是證明案件事實的唯一根據或手段(即所謂的證據裁判原則),而案件事實又是裁判的根據(即所謂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因此為了保障裁判公正,證據必須真實可靠。
所以刑事申訴如果是找檢察院的話那么就要到對應的控告申訴部門,當然申訴之前要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比如申訴材料的準備就非常的重要,否則的話不予受理的,同時去申訴的話也需要滿足對應的條件,如果條件不符合也是不能刑事申訴的。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案件: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四條 對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處理:(一)正在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時被發覺的;(二)通緝在案的;(三)越獄逃跑的;(四)正在被追捕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 三十六、 第五十九條改為第八十四條,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被害人對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對于報案、控告、舉報,都應當接受。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并且通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對于不屬于自己管轄而又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機關。“犯罪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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