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攬合同中工人受傷誰承擔責任
在承攬合同中,如果工人在工作中受傷,責任的承擔一般由以下三方面來決定:
1. 承包商:承包商在承攬合同中應當承擔一定的安全保障責任,包括提供必要的安全設施、安全培訓等。如果工人受傷是由于承包商沒有履行安全保障責任導致的,承包商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 工人:如果工人在工作中沒有按照安全規定進行操作,或者沒有正確使用安全設施,導致自身受傷,那么工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 委托人:如果委托人在承攬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承包商應當承擔的安全保障責任,或者沒有對承包商的安全保障措施進行監督和檢查,導致工人受傷,那么委托人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工人受傷是由于承包商和委托人共同造成的,那么責任的承擔應當由承包商和委托人共同承擔。
總之,承攬合同中工人受傷的責任是由多方面來決定的,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進行評估和判斷。如果您在承攬合同中遇到了類似的問題,建議您咨詢專業的律師,以便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依照法律規定推定行為人有過錯,其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承攬合同出現工傷誰承擔責任
承攬合同工傷由作為用人單位的承攬方和工傷保險基金分別承擔工傷賠償責任,定作人一般不需要負責。勞動者受工傷,用人單位依法繳納工傷保險費的,經過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后,由用人單位和工傷保險基金分別支付工傷賠償項目
1、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攬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因承攬人在承攬活動中受傷的,不能認定為工傷,可以按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處理。
2、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3、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雇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雇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勞務派遣與勞務承攬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勞務派遣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
勞務承攬是指企業將非核心業務的生產、經營、服務等活動委托給承攬單位,由承攬單位按照承攬合同的要求以人力資源“活勞動”為內核,輔以技術、資本、土地、基礎設施等生產資料的共同投入,通過完成產品的生產、或服務的提供,來獲得相應報酬的一種經營活動。
2、勞動者管理的責任主體不同
勞務承攬承攬合同的員工,其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由勞務承包單位自己安排確定。
勞務派遣公司的勞務工,必須按照企業確定的工作組織形式和工作時間安排進行勞動。
3、資質要求的不同
勞務派遣的資質,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注冊資本不得少于貳佰萬元。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為人民幣三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勞務派遣公司注冊資本不得少于貳佰萬元屬于特別規定。
綜上所述是小編對承攬合同出現工傷誰承擔責任做出的相關回答,希望可以幫助到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三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不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且經工傷認定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其中,經勞動能力鑒定喪失勞動能力的,享受傷殘待遇。
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應當簡捷、方便。
承攬人受傷哪個承擔責任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作為平等的合同主體,對其行為的后果應該依法自行承擔。承攬方在承攬工作中所發生的傷害事故,其責任應當由自己承擔或者由其合伙人與其共同承擔。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承攬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為目的承攬合同中的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定作人訂立合同的目的是取得承攬人完成的一定工作成果。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所需要的不是承攬人的單純勞務,而是其物化的勞務成果。
法律依據
《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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