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醉駕無罪刑事判決書
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就是最好的政治效果,這是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人民法院在審理危險駕駛案中的核心觀點。通過分析被告人何賜民的案件,法院認為其酒后駕駛摩托車,酒精含量為99.2mg/l00ml,雖未持有摩托車駕駛資格,但駕駛距離短、時間已近深夜、路上行人稀少,且未有異常駕駛行為和交通事故,因此,其社會危險性未達到需要動用刑罰的程度。
法院指出,危險駕駛罪的立法初衷在于對公共安全法益的潛在威脅,對于醉駕這種抽象的危險,若沒有證據證明或基于常識判斷有危險,不應定罪。此外,處理違法行為需區分輕重,輕微違法行為應以提醒、教育為主,一般違法行為以行政處罰為主,嚴重的違法行為才需刑事追究。法院認為,對于無證駕駛這一從重處罰情節的認定,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辦案指南不符,難以讓人信服。
在法律效果方面,法院引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關于“但書”的規定,指出對于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行為,不應認為是犯罪。對于本案被告人,其駕駛摩托車的行為雖違反了交通法規,但綜合全案情況,其社會危險性不大,符合無罪處理的條件。法院強調,刑法對醉駕的打擊應區分汽車和摩托車,對真正存在現實危險的行為進行重點打擊,對情節顯著輕微并表示深刻吸取教訓的被告人,應以不作犯罪處理為妥。
最終,法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一)項和第200條第(二)項的規定,判決被告人何賜民無罪。法院認為,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結合是實現政治效果的最佳途徑,考慮到當前形勢下民生的不易,對受教育有限、謀生技能不多的弱勢群體,應多一些寬容和理解。
綜上所述,法院在審理本案時,充分考量了刑法的謙抑性、司法實務和法律銜接等因素,對被告人何賜民的無罪判決體現了對法律精神的深刻理解和對社會實際情況的尊重。
危險駕駛罪判決書上沒有吊銷駕照嗎?
危險駕駛罪判決書上沒有吊銷駕照:
1、吊銷駕照是交警部門的權力,交警查明有醉駕事實后直接做出吊銷決定。和法院審判危險駕駛罪是兩個互相獨立的程序;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對醉駕的處罰第九十一條第二款,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3、第九十一條第四款,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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