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職守罪的構成要件具體如下: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由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對本職工作嚴重不負責,不遵紀守法,違反規章制度,玩忽職守,不履行應盡的職責義務,致使國家機關的某項具體工作遭到破壞,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嚴重損害,從而危害了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規章制度,擅離職守,不盡職責義務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義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故意不構成本罪。行為人對于其行為所造成的重大損失結果,在主觀上并不是出于故意而是由于過失造成的。行為人應當知道自己擅離職守或者在職守中馬虎從事對待自己的職責,可能會發生一定的社會危害結果,但是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是雖然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造成嚴重損失的危害結果。
玩忽職守罪的量刑標準如下:
1、基本量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造成傷亡人數達到規定人數的三倍以上、經濟損失超過150萬元、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導致損失擴大等。
3、從輕處罰的情形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一些情形可以對玩忽職守罪進行從輕處罰,犯罪時未滿十八周歲、作為從犯參與犯罪、七十五周歲以上的人過失犯罪等。對于緊急避險或正當防衛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等情況,也應予以從輕處罰。
玩忽職守罪的起訴流程具體如下:
1、偵查階段
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自偵部門對案件進行偵查,收集證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犯罪嫌疑人有逃跑、毀滅證據等行為,可以采取強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2、審查起訴階段
偵查結束后,案件移送至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案件進行審查,包括審查案件的管轄、審查隨案移送的文書和證據材料、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和嫌疑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見等。審查起訴的期限一般是一個月,重大疑難復雜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如果案件需要補充偵查,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補充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為一個月,以二次為限。
3、起訴階段
人民檢察院審查后,如果認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并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4、審判階段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應當在受理后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人民法院在審判過程中,應當保障被告人的辯護權,聽取控辯雙方的意見,審查證據,依法作出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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