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侵權責任是什么
特殊侵權責任又稱“特殊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依照《侵權法》規定,民事主體在其行為造成他人財產或人身損害時,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特殊侵權責任不適用《民法》關于民事責任構成的一般規則,其責任構成無須具備侵權責任的全部要件。在歸責原則上,通常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其責任也不限于由行為人本人承擔。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包括什么免責情形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情形有: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侵權的免責、產品質量侵權的免責、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的免責、污染環境侵權的免責、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權的免責等等。
特殊侵權民事責任的免責情形具體如下:
1、國家機關或其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中侵權的免責。
2、產品質量侵權的免責。
3、高度危險作業侵權的免責,《民法典》規定,從事高度危險作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4、污染環境侵權的免責。
5、因地面施工引起侵權的免責。
6、因建筑物等物件引起侵權的免責
7、因飼養的動物引起侵權的免責。
8、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侵權的免責,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監護人)承擔替代責任,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情形是什么
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的情形及其構成要件
特殊侵權的民事責任包括以下情形: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糾紛、雇員受害賠償糾紛、雇傭人損害賠償糾紛、產品責任糾紛、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糾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糾紛、地面施工損害賠償糾紛、建筑物、擱置物、懸掛物塌落損害賠償糾紛、堆放物品倒塌損害賠償糾紛、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以及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造成損害的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包括以下三點:首先,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污染環境行為;其次,須有客觀的損害事實,即污染危害環境的行為致使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公民的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事實;最后,須有因果關系,即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行為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即使依照法律規定推定其有過錯,也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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