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應不應該進監獄服刑,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如果未成年人被判處緩刑、拘役、管制的,則不會被送監獄服刑。如果被判有期徒刑,但在執行時剩余刑期不滿三個月的,則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也不會被送監獄服刑。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雖然屬于未成年人犯罪,但仍應該收監服刑,但在執行時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規定:未成年罪犯根據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處拘役、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悔罪表現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 免予刑事處罰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防衛過當或者避險過當;犯罪預備、中止或者未遂;共同犯罪中從犯、脅從犯;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現;其他 犯罪情節輕微 不需要判處刑罰的。根據上述規定可以看出, 未成年人犯罪 可以使用緩刑,同時在符合 緩刑的條件 下應當優先適用緩刑,保證未成年人的成長。
法律客觀:《刑法》第六十五條 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是過失犯罪和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七十二條 對于被判處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宣告緩刑,對其中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懷孕的婦女和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應當宣告緩刑: (一)犯罪情節較輕; (二)有悔罪表現; (三)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四)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法律分析:未成年人犯罪應不應該進監獄服刑,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如果未成年人被判處緩刑、拘役、管制的,則不會被送監獄服刑;如果被判有期徒刑,但在執行時予刑不滿三個月的,則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刑罰,也不會被送監獄服刑。
如果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則雖然屬于未成年人犯罪,但仍應該收監服刑,但在執行時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八十條 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
對被拘留、逮捕和執行刑罰的未成年人與成年人應當分別關押、分別管理、分別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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