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抵押會產生多種費用。
土地抵押涉及的費用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抵押評估費。在進行土地抵押時,需要對抵押的土地進行價值評估,這一環節會產生評估費用。費用數額根據評估機構的專業程度、土地所在地區的市場狀況等因素有所不同。
2. 抵押登記費。評估完成后,還需要到相關機構進行抵押登記,以確保雙方的權益。在此過程中,需要支付一定的登記費用。該費用通常由當地政府或相關機構制定并收取。
3. 法律服務費。部分情況下,土地抵押過程可能需要律師參與,提供法律咨詢和合同審查等服務,因此會產生法律服務費用。這一費用根據律師的資歷、案件的復雜程度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此外,還可能有其他一些與具體個案相關的費用,比如:中介服務費等。這些費用可能因地區差異和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在進行土地抵押前,借款人應與相關機構進行詳細咨詢,了解具體的費用項目和標準,以便做好充分的準備和規劃。總體上,土地抵押產生的費用是一個相對復雜的體系,涉及多個方面和環節。
一、抵押登記費收費標準
房屋所有權登記費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按下列標準規定執行:
1.對住房收取的,從現在按房屋價值定率計收、按房屋建筑面積定率或定額計收、按套定額計收等,統一規范為按套收取,每套收費標準80元。
2.住房以外其他房屋所有權登記費,我省規定每宗收費標準為:100平方米(含)以下的80元/宗,100—500平方米的120元/宗,500—1500平方米的200元/宗,1500—3000平方米的300元/宗,3000—10000平方米的500元/宗,10000平方米以上的800元/宗。
3.抵押權、典權登記費每宗80元。
4.申請人以同一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一件收費;非同宗土地上多個抵押物辦理一筆貸款,申請辦理抵押權登記的,按多件收費。
5.不動產登記費中包含一本不動產權屬證書工本費。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向一個以上權利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的,自第二本證書起收取工本費。向一個以上不動產權利人核發權屬證書的,每增加一本證書加收證書工本費10元。不動產登記機構依法核發不動產登記證明,不得收取登記證明工本費。
據了解,新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對住房抵押貸款者是一個重大利好,以貸款購買50萬元的房產為例,以前辦理貸款需要交納抵押登記費為房屋價值的2‰,即1000元,而新的計費方式和收費標準是無論多大價值的住房的抵押登記費每宗只有80元。
二、抵押登記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明確規定:“當事人約定的或者登記部門要求登記的擔保期間,對擔保物權的存續不具有法律約束力。”這一規定表明,在登記部門登記的抵押期間對抵押權的存續并無法律效力,抵押權并不因抵押期間過期而消滅。如果債權到期未受清償,無論登記的抵押期間是否過期,債權行都可行使抵押權,直至主債權 訴訟時效 結束后的兩年內。
實際工作中,銀行保存的他向權證中列明了抵押有效性,對同一筆貸款僅需要辦理一次抵押登記,只要主債權有效,抵押權就有效。如A客戶1000萬元貸款,采取土地最高額抵押方式,貸款起止日期為2007年10月25至2008年10月24日,他項權利抵押期限為2007年9月24至2008年9月23,抵押有效期滿,抵押仍然有效。
從實踐操作中,除注意以上因素外,還應關注:
1.抵押物的保值性和變現性。盡可能選擇保值性強、易于變現的抵押物。同時要隨時密切關注抵押物的狀況和變化,防止抵押物被惡意變賣或轉移。
2.抵押物的權屬證明的真實性。嚴格審查抵押物權屬證明,杜絕抵押人無所有權或經營權,造成無效抵押,并做好抵押物他向權證的保管工作。
3.做好抵押物的評估管理工作,正確估價和判斷抵押物的實際市場價值和價值變化趨勢,防止由于抵押物市場價值劇烈波動而造成的抵押落空,防止人為高估抵押物價值。當出現抵押物不足值情況時,應及時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追加抵押物或提供其他類型的擔保。可以根據市場敏感程度對抵押物進行科學分類,對貸款抵押中的不同抵押物和抵押年限分別設定不同的抵押率,以更好地滿足防范和控制風險的需要。
三、房產抵押登記種類
房地產抵押登記分成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簽訂 抵押合同 后的權利設定登記;二是權利內容變更時的變更登記;三是權利消除時的注銷登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41條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合同自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地產抵押登記包括房地產抵押設定登記、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和處分抵押房地產后的過戶登記。
1.房地產抵押設定登記。房地產抵押必須經過登記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否則即使簽訂了抵押合同,經過了抵押合同公證,也起不到擔保作用。所以房地產抵押合同當事人應在簽訂抵押合同后即申請房地產抵押登記,領取《房地產他項權證》。《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61條第1款規定,房地產抵押時,應當向縣以上地地方人民政府規定的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2.房地產抵押注銷登記。在抵押權所擔保的主債權因受償、抵銷、免除等原因而消滅之后,房地產抵押合同當事人應及時地向房地產抵押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注銷登記后,房地產抵押權在形式上消滅。
3.處分房地產后的過戶登記。債務人到期不能償還全部債務,抵押權人即可根據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房地產抵押合同》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拍賣抵押的房地產。抵押房地產一經拍賣,即發生房地產權屬變更,新的房地產權利人和抵押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和土地管理部門申請過戶登記。
抵押登記費收費根據抵押物的不同而不同,住房的抵押登記費是80元,住房以外的房屋如商鋪按面積收費,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一、房產抵押登記收費標準是如何規定辦理按揭貸款時由產籍中心收取抵押登記費,80元每套。按照規定,如果購買的是期房,在整個購房流程中,產生抵押權登記費用的環節有兩處:一處是購房者簽訂商品房預售合同后,在辦理按揭時,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預購商品房抵押權預告登記,此時產生80元/件(非住宅為550元/件)的抵押權預告登記費;第二處是商品房竣工交付后,購房者需要與貸款銀行共同申請辦理房屋抵押權登記,此時又產生一筆80元/件(非住宅為550元/件)的登記費用。登記費的收取對象為申請人。房屋所有權的抵押應當向房屋權利人收取,而商品房的預抵押登記其登記費應當由抵押權人支付。二、房屋抵押登記的受理機關《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地產抵押應當簽訂書面抵押合同并辦理抵押登記。《物權法》規定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房地產抵押未經登記的,抵押權不生效。抵押物不具有優先受償權。鑒于我國各地土地和房地產管理體制差別很大、有多種管理模式,法律規定以城市房地產或者鄉(鎮)、村企業的廠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登記機關由縣級以上人民***規定。由于抵押權是從所有權這一物權上設定的他項權利——擔保物權,即限制物權,其主要作用在于限制抵押人對抵押房地產的處分權利,未經抵押權人同意,抵押物不得進行轉讓、出租等處分,以避免擔保懸空,所以登記機關只能從不動產的交易權屬登記機關中指定,不能委托其他部門。《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房地產轉讓或者變更規定了法定程序,即先申請房產變更登記,憑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申請土地使用權變更登記。為了簡化程序,方便當事人申辦,同時也為了保證抵押登記的安全性,部分地方規定,以房、地合一的房地產抵押的,房地產管理部門為抵押登記機關;以地上無定著物的出讓土地使用權抵押的,由核發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
土地抵押會產生一系列費用。具體包括以下費用:
土地評估費、抵押登記費和土地出讓金等。
在土地抵押過程中,銀行或金融機構會要求對所抵押的土地進行評估,以確定其市場價值。這一過程通常由專業的土地評估機構完成,評估結果將作為貸款額度的參考依據。評估機構會收取一定的土地評估費,這一費用根據土地面積、地理位置以及評估機構的收費標準等因素而定。
抵押登記是對土地抵押行為進行的官方登記,以確保抵押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在辦理土地抵押登記時,需要支付一定的抵押登記費。這一費用通常由當地政府或相關機構制定標準并收取。
此外,如果抵押的土地是未完成的土地出讓,那么在抵押過程中可能還需要支付土地出讓金。土地出讓金是指國家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的費用,其金額根據土地的位置、用途、面積等因素確定。
除了上述主要費用外,還可能產生一些其他費用,如法律顧問費、土地交易稅費等。這些費用可能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支付。
總的來說,土地抵押涉及的費用多樣,具體金額和支付方式需根據當地政策、機構規定以及土地的具體情況來確定。建議在辦理土地抵押前,與相關部門或機構進行詳細咨詢,以確保對費用有明確的了解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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