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玩忽職守與瀆職兩罪的不同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主觀方面不同:雖然玩忽職守罪與瀆職罪的主觀罪過,都是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但是有所不同。瀆職罪主要是由故意構成,個別情況下也可以由過失構成。 (二)侵犯的直接客體不完全相同:雖然兩罪都侵犯了國家機關正常行使國家權力、管理國家事務的活動,但兩罪侵犯的直接客體還是有一定差別。 (三)客觀方面不同:首先,兩罪的犯罪行為的性質和具體表現不同。瀆職罪在客觀方面的本質屬性是對職權的“濫用”。這種“濫用”主要表現為兩種情形:一是超越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超越法定權力范圍,違法決定無權決定的事項、擅自處理無權處理的事務;二是在其職權范圍內違法行使職權的濫用,即行為人在其職權范圍內違反法定辦事程序,胡作非為,濫施淫威,隨心所欲地違法處理公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玩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瀆職罪與玩忽職守罪都是涉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失職的犯罪,但它們的法律概念、犯罪客體以及犯罪行為方式有所不同。瀆職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者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而玩忽職守罪則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因此,在司法實踐中需要準確區分這兩種犯罪類型,并根據具體案情進行定罪量刑。
瀆職罪與玩忽職守罪在主觀方面的差異主要體現在犯罪意圖上。
1.瀆職罪:瀆職罪通常由故意構成,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明知自己的行為會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仍然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
2.玩忽職守罪:玩忽職守罪則出于過失而構成,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
在客觀方面,瀆職罪與玩忽職守罪的行為表現也存在差異,具體如下。
1.瀆職罪:瀆職罪的犯罪行為方式通常表現為濫用職權,即超越職權范圍或者違反規定行使職權。
2.玩忽職守罪:玩忽職守罪的犯罪行為方式則通常表現為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不認真履行職責,包括作為形式的不作為或者作為形式的作為不當。
3.此外,兩罪對犯罪成立所要求的危害結果也不同。瀆職罪要求發生“重大損失”,而玩忽職守罪則要求發生“嚴重損失”。瀆職罪由于涉及職權的濫用,通常對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的損害更為嚴重。而玩忽職守罪雖然也會造成損害,但通常是因為疏忽或不盡責而導致的,損害程度可能相對較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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