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小說侵權怎樣賠償?
網絡小說侵權賠償標準在10-30元/千字,按千字為單位計算,以避免傳統力量的影響。例如,405萬字的小說侵權賠償額可能達到12萬元。在具體案例中,某網絡小說405萬字,賠償金額為12萬元。涉及的法律條款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和規定。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2萬元,同時駁回其他訴訟請求。賠償數額考慮了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因素。法律還規定了教唆、幫助侵權的責任以及網絡服務提供者的過錯標準。在執行判決時,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處理未按期履行金錢義務的情況。
網絡侵權的管轄權如何確定
一、網絡侵權的管轄權如何確定縱觀我國關于管轄的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不外乎《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域名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這些規定確立了對于侵權案件的管轄,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和侵權行為地的人民法院均享有管轄權。侵權行為地又包括侵權實施地和侵權結果發生地。
因為互聯網具有全球化的特征,所以,在互聯網中,侵權行為地不易確定。
終端設備是侵權人實施侵權行為、外化其侵權意志的必要工具,其“侵權命令”必須通過終端設備發出。在命令到達目的ICP服務器后,必須通過服務器相應主機硬盤完成相應操作,才能實現其侵權的目的。因此,侵權行為的實施要經過終端設備和目的ICP服務器兩個環節才能完成.從而使得終端設備所在地和ICP服務器所在地與侵權行為的實施存在實質性關聯。而終端設備所在地與目的ICP服務器所在地都是比較確定的,因此,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終端設備所在地與目的ICP服務器所在地被認為是網絡侵權行為的實施地。
二、網絡管轄權與傳統司法管轄權解決的原則
(一)網絡管轄權概念
管轄權(Jurisdiction)是訴訟中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其在英美法上涵蓋了司法機關的一切作為,也是法院與司法人員審判案件權利的來源2.一般來說,只有法院對案件享有管轄權,其作出的決定才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從國際法角度講,管轄權是國家的一項基本權利,是國家通過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對特定的人、物、事進行管理和處置的權利;從國內法角度講,管轄權是一國法院系統內部不同級別、不同地區的法院受理案件的權限。目前,國際上還沒有形成統一的國際民事案件管轄權制度,一般都是由各國根據其內國法來確定內國法院對特定的國際民事案件是否享有國際管轄權。
(二)傳統司法管轄權解決
1、國際民事管轄權的一般原則
同一國際民事糾紛案件常會涉及兩個以上的國家,而這些國家的法律又各不相同,一般情況下,確定了由哪國法院管轄,也就大體可預見到它要適用的法律和審理的結果。當事人選擇哪一國法院起訴不僅關系到雙方當事人權利的實現,一定程度上還關系到國家主權的行使。所以確定國際民事管轄權是一國法院受理國際民事糾紛案件的重要前提。
根據各國立法和國際慣例,一國通常以有關案件同管轄國之間的聯系因素作為管轄權的依據。國際上主要有四種原則確定國際民事訴訟管轄權:屬地管轄原則、屬人管轄原則,專屬管轄原則、協議管轄原則。
(1)屬地管轄原則:該原則是指一國對該國領土范圍內的一切人、物、法律行為都具有管轄權,即當事人居住地、對方所在地、訴訟標的物、產生爭執的法律關系或法律事實與法院的聯系因素都可作為確定管轄的依據,但享有司法豁免權者除外。
(2)屬人管轄原則:該原則是指以當事人國籍為標志確定管轄權。該原則強調只要訴訟當事人一方為某國國籍時,該國法院就可以主張對該案的管轄權。
(3)協議管轄原則:該原則為各國普遍接受的一項原則,其是指雙方當事人根據意思自治原則,按照自己的意志為自己創設某種權利義務,協商選擇支配他們之間合同關系的法律并將這些糾紛交由其選擇的法院審理的原則。協議管轄原則是對屬人管轄和屬地管轄原則的變更和補充。當然,這不應是絕對的,毫無限制的。
(4)專屬管轄原則:該原則是指為了維護本國的公共秩序,保護本國當事人的利益,主張對某些案件專歸本國法院管轄的原則。世界各國一般都把不動產、家庭、婚姻、繼承等案件列入專屬管轄的范圍。
2、有關管轄權的國際公約
由于各國實行不同的管轄制度引起了廣泛的管轄權沖突,使案件得不到及時處理和解決。為了促進國際貿易關系發展,為了解決管轄權沖突,一些國際組織制定了含有協調管轄權沖突的國際多邊公約,如1996年12月16日,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ICITRAL)通過《電子商務示范法》規定了合同簽訂地的管轄原則等;再如,為了加快國際民商法管轄權統一,1997年海牙國際私法會議起草了《民商事管轄權和外國判決公約》。公約中有多處規定涉及到電子商務管轄權問題。在2000年2月28日至3月1日,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專門又就此在加拿大召開工作上會議討論,就電子商務對傳統管轄權規則的影響等問題交換了意見。
其中對網上履行的定性及網上履行的處所等進行了討論。可惜的是,該會議最后并沒有取得實質性進展。
三、網絡犯罪刑事管轄權問題出現的原因
網絡犯罪與非網絡犯罪在本質上并沒有太大的不同,在具體罪名上也是由犯罪客體、犯罪客觀方面、犯罪主體、犯罪主觀方面等要件構成。導致網絡犯罪對傳統的刑事管轄權原則的沖擊的原因主要在于網絡空間本身的特性。
(一)開放性
從技術上講,互聯網是向所有網絡用戶開放的,任何用戶只要登陸到互聯網上,即可接觸到其他國家的網絡資源,也可為其他國家的用戶提供網絡資源。而互聯網開放性的特點,導致網絡空間的地域界限變得模糊。傳統的屬地管轄原則是以行為或結果與一定的物理空間的聯系作為基礎的,一旦地域界限變得模糊,犯罪行為或犯罪結果便會輕易地與多個物理空間產生聯系。首先,在行為地上,行為人可以通過登陸不同國家的網站,以傳遞的方式進行其犯罪行為,這樣行為人的行為地就難以確定,可能導致的結果是多國均可以行為地為理由主張其管轄權;而在結果地上,網絡空間的開放性使行為的結果所牽涉的范圍常常具有不確定性,這尤其表現在計算機病毒方面,病毒的爆發常常牽連到數個甚至數十個國家,只要某個國家內有計算機感染了病毒,該國即可以犯罪結果地主張管轄權,這樣也會導致管轄權的積極沖突。
(二)高速發展性
隨著計算機網絡技術的迅速發展,網絡犯罪分子一定會利用各種新的技術成果來實施其犯罪行為。例如,“隨著計算機虛擬技術的發展,使遠程醫療通過因特網進行電子操作的技術成為現實,如果有人利用計算機,或非法侵入該系統,或使用電磁攻擊技術,干擾破壞手術的進行而殺人、傷害,絕非危言聳聽”。網絡技術的高速發展相對應就造成了立法的滯后性和各國間立法的差異性。“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積極地制定了法律規范來打擊日益嚴重地計算機網絡犯罪,而發展中國家和地區,計算機網絡的應用尚未普及,更不用說制定專門的法律規范來面對此類社會危害性行為了。”因此可能出現如上文所提的“愛蟲”病毒案的情況:行為人實施了新類型的網絡犯罪,一些對此已有立法的國家要求引渡行為人,但行為人所處的國家由于對此類型的網絡犯罪尚無立法,不認為是犯罪,未能符合引渡條件中的雙重犯罪原則,因此行為人未能被引渡,擁有管轄權的國家不能行使其管轄權。
(三)高技術性
網絡科技的高速發展同時使網絡空間具有極高的技術含量,一些運行原理和術語需要具備計算機和網絡專業知識才能夠理解。法官通常只在法律業務方面擁有專業知識,對于網絡技術,法官并不比普通人群的認識水平高出多少。對于本法院是否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判斷,在一定的情況下可能牽涉到專門的計算機和網絡知識,此時法官或是以自己僅有的知識做出判斷,或是求助于專門的技術人才。但在求助于專門的技術人才時,仍需要法官能夠理解有關技術問題,并結合案件和有關法律法規作出恰
如其分的解釋。如果說開放性和高速發展性帶來的是立法上確定網絡犯罪管轄權的困難的話,高技術性導致的則更多是司法上行使管轄權的困難。
網絡名譽權侵權的法律規定
關于網絡名譽權侵權問題,參考《民法典》中的相關條款如第179條、第1024條及第1025條,以及相關司法解釋,均為處理此類案件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網絡著作權侵權賠償是怎樣的
網絡著作權 侵權處理?第十條人民法院在確定侵權賠償數額時,可以根據被侵權人的請求,按照其侵權行為所受直接經濟損失和所失逾期應得利益 計算賠償數額 。侵權人不能證明其成本或者必要費用的,其因侵權行為所得收入,即為所得利益。被侵權人損失額不能確定的,人民法院依被侵權人的請求,可以根據侵害情節在人民幣500元以上30萬元以下確定賠償數額,最多的不得超過人民幣50萬元。網絡著作權,是指著作權人對受 著作權法保護 的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所享有的 著作權權利 。基于此,網絡著作權包含了兩層含義:第一層,相對與傳統作品,指傳統作品被上傳至網絡時著作權人所享有的權利,這里特指“ 信息網絡傳播權 ”。我國2001年修改的《著作權法》根據實踐中產生的新問題,在第10條關于著作權的具體權利形式中增加了十多項規定,其中第12項是關于“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規定,承認了傳統著作權在網絡等電子環境下所享有的受保護地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 著作權糾紛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號)第2條規定:“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包括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各類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在網絡環境下無法歸于著作權法第三條列舉的作品范圍,但在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其他智力創作成果,人民法院應當予以保護。”根據這一司法解釋,作品的數字化形式和新的數字化作品均受著作權法保護,任何媒體,不論是傳統媒體,還是網絡媒體,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也不符合法定許可的條件,擅自復制、轉載、傳播他人作品的,均構成 侵犯著作權 ,應依法 承擔法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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