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判決:岳志軍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14年4月20日晚上,黑龍江省七臺河市城郊的凱薩音樂會館發生一起兇殺案,現場兩人場死亡。現場訪問過程中,警方鎖定犯罪嫌疑人岳志軍。2014年10月28日,黑龍江省七臺河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最終法院一審判決,岳志軍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案情簡介:2014年4月20日晚7時許,犯罪嫌疑人岳志軍進入七臺河市凱薩音樂會館,同時還帶著自己八歲大的女兒。他此行來的目的是為了尋找自己的妻子,凱薩音樂會館的服務員潘麗麗。由于夫妻雙方感情出現破裂跡象,岳志軍希望與她回家后“好好談談”。在此舉動之前,岳志軍買了一把10元的剔骨尖刀揣在身上以備“防身”之用,同時去銀行取了四千多塊錢。據其供述是為了防止打架后受傷無錢醫治,或者是自己打傷別人后無足夠錢財進行逃匿。在進入會館后見到了潘麗麗,二人發生爭執、廝打。岳志軍與前來拉架勸架的工作人員發生爭執撕扯,一時惱怒,拔刀亂刺,致使一名工作人員當場死亡,另一人送到醫院醫治無效死亡。隨后岳尋找潘麗麗,找到后,在自己八歲大的女兒面前,對其一通亂刺,致其當場死亡。隨后岳志軍逃匿。10天后被警方抓獲歸案。
法庭判決:公訴人闡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84條、第193條、第198條和第203條的規定,被告人犯罪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被告人殺人事實清楚,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32條,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被告人岳志軍作案手段極其殘忍,影響極其惡劣,后果極其嚴重,建議法庭依法對其判處死刑。
法庭一審認為被告人岳志軍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同時附帶對于被害人民事賠償。
個人感悟:在故意犯罪當中存在這樣一種情況:突發性犯罪,不計后果,往往針對一對象實施侵害的放任更為嚴重的后果發生,岳志軍捅刺工作人員處于激憤,行為人用到捅刺工作人員必致其傷害,這是他明知的,屬于直接故意。但對于可能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其認識特征是明知其可能性,其意志因素是放任。所以岳志軍捅刺工作人員致其死亡應該是一種間接故意。但隨后岳志軍找到潘麗麗,并二話不說刺其數刀致其死亡,則是直接故意無誤。
在本案中有一個焦點,那就是岳志軍是否遭到了歌廳工作人員的毆打,在這種情況下,被害人確有過錯導致犯罪人激憤犯罪,也不是沒有可能。但遺憾的是法庭上公訴人公布的證人證言并非全部,未被公布的細節還應藏著什么信息我們不得而知。而且證人均為歌廳的工作人員,其理所應當地替歌廳否認雇傭打手的事實,也不是沒有可能。我無意給岳志軍辯護,我關心的是那個八歲的女兒,父親死刑,母親死亡,她的生活如何維持,學業如何繼續,她該如何面對她是人們談論的焦點,她的人生該如何繼續,她的經歷才真正的詮釋了”家破人亡“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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