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的犯罪主體
貪污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工作人員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和其他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行為人犯貪污罪的,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一、如何認定貪污罪與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1、要看行為人貪污的數額是否達到5千元。其中,貪污的數額按累計方法計算。對于行為人貪污的數額達到5千元的,無論其情節如何,均構成貪污罪;而對于貪污的數額尚未達到5千元的,一般應視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
2、要看行為人的貪污情節。其中,貪污情節主要針對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的貪污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貪污情節較輕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一般貪污違法行為;如果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貪污情節較重時,對該貪污行為就應認定為貪污罪。其中,貪污情節是否屬于較重或較輕范圍,一般應從以下方面進行綜合分析、界定:一看行為人的一貫表現;二看行為人貪污行為的動機和目的;三看行為人所貪污的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的性質、用途;四看行為人貪污的手段;五看貪污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六看行為人的悔罪表現。
二、如何認定貪污罪既遂與否?
1、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符合貪污罪構成要件的特征。其中,衡量非法占有的標準,是行為人是否實際已非法占有了公共(國有)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如果已實際非法占有了,即視為既遂。
2、看行為人的貪污行為,是否造成了客觀的危害結果。其中,衡量造成了客觀危害結果的標準:一是貪污數額實際上已達到5千元;二是貪污數額雖然實際上尚未達到5千元,但客觀上存在貪污情節較重的事實。
三、什么是刑法中的貪污罪
1、個人貪污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貪污救災、搶險、防汛、防疫、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及募捐款物、贓款贓物、罰沒款物、暫扣款物,以及貪污手段惡劣、毀滅證據、轉移贓物等情節的。
法律依據:
《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伙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貪污罪的主體是什么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之規定,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涵蓋了國家公務人員以及被國家機構、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或人民團體委派行使管理權并負責經營國有資產的相關人員。進而,若有此類人員與前述人員相互勾結,共同實施貪污行為,亦將作為共犯予以懲處。因此,貪污罪的犯罪主體既可能為國家公務人員、受委派管理和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同時也包括與他們相互勾結的共犯。
貪污罪受賄罪的主體是否一樣
受賄罪與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存在差異。受賄罪的主體僅指國家工作人員,而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則更為廣泛,除了國家工作人員外,還包括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因此,貪污罪的犯罪主體范圍比受賄罪更廣。
【法律依據】
1、關于貪污罪: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通過侵吞、竊取、騙取或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構成貪污罪。此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若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國有財物的,同樣以貪污論處。與上述人員勾結并伙同貪污的,將被視為共犯。
2、關于受賄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構成受賄罪。此外,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若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并歸個人所有的,也將以受賄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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