誹謗和侮辱的區別
誹謗和侮辱的區別如下:
1、兩者的行為方式不同。誹謗罪只能口頭或者文字,而不涉及暴力。侮辱罪既可以口頭,也包括使用暴力;
2、行為表現不同。誹謗罪侵害他人是通過捏造信息來完成的。而侮辱罪,則可以通過具體真實的事實,來對他人名譽與人格進行侵犯。
誹謗罪與一般民事侵權行為、治安違法行為的不同:
1、必須是有嚴重情節的誹謗行為,才會構成誹謗罪;
2、如果是尚且不夠刑事處罰的案子,違反了治安行政法規的,會受到治安管理處罰;
3、具有民事性質的名譽侵權行為,在違法程度上比相關法律里的誹謗罪、治安違法行為要輕微。
綜上所述,這兩種犯罪所侵犯的客體,都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不同之處主要在于,侮辱不是用捏造的方式進行,而誹謗則必須是捏造事實;侮辱含暴力侮辱行為,而誹謗則不使用暴力手段;侮辱往往是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的,誹謗則是當眾或者向第三者散布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侮辱罪;誹謗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前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第一款規定的行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訴,但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侮辱與誹謗有什么區別?
侮辱罪
侮辱罪與其他罪的界限。
(1)與故意傷害罪的界限。二者的主客觀要件明顯不同:在主觀方面,侮辱罪意圖損害他人的名譽、尊嚴;而傷害罪是損害他人的健康。在客觀方面,侮辱罪不要求造成傷害的結果,而傷害罪則一般要造成輕傷以上的結果。在行為人使用暴力方法侮辱他人的場合,可能對被害人造成人身傷害。鑒于我國刑法中的故意傷害罪一般需要造成輕傷結果才能認定為犯罪,所以暴力侮辱他人沒有造成輕傷結果的,只能以侮辱罪追究刑事責任。不涉及構成傷害罪的問題。
(2)侮辱罪與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界限。區別的要點是犯罪的目的和侵害的對象不同。侮辱罪的目的是損害自然人的名譽;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目的是損害他人或者單位的商業信譽;侮辱罪的對象限于自然人,而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的對象還包括單位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
(3)侮辱罪一罪與數罪的認定。在使用暴力侮辱他人的場合,如果暴力行為同時又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后果的,從一重罪處罰。一般應以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另外,在犯其他罪的場合,又有侮辱行為的,如非法拘禁他人有侮辱情節的、在公共場所強奸、強制猥褻、侮辱婦女又同時又損害被害人名譽、人格的,按照有關的犯罪定罪處罰,不實行數罪并罰。但是,如果收買被拐賣的婦女,又有侮辱行為情節嚴重的,應當以收買被拐賣的婦女罪與侮辱罪數罪并罰。
誹謗罪
誹謗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種虛構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人格,情節嚴重的行為。
1、誹謗罪的特征:
(1)主觀上且具有損害名譽、人格的目的。如果無意貶損他人名譽、人格,只是因為道聽途說,以訛傳訛,或者傳播真實的事實,盡管在客觀上也貶損了他人的名譽和人格,不構成誹謗罪。
(2)客觀上實施了捏造事實并加以散布、傳播,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情節嚴重的行為。所謂“捏造事實”,是指無中生有、憑空編造足以損害他人名譽、人格的事實。一般而言,行為人僅僅捏造事實還不足以損害他名譽、人格,因此往往還要以某種形式加以散布、傳播,才能誹謗他人。散布、傳播的形式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捏造和“散布、傳播”是構成誹謗兩個不可缺少、不可分離的環節,只有既捏造又散布、傳播虛構的、足以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的事實,才可以構成誹謗罪。如果行為人只有“捏造”行為沒有“散布、傳播”行為,或者有“散布、傳播”行為,但散布的事實不是本人捏造而是傳聞,均不構成此罪。誹謗罪的對象是特定的他人,但是并不要求指名道姓,只要誹謗的內容能使人知道是針對誰的就足以成立。構成誹謗罪必須要求捏造并散布的事實是虛假的。如果散布、傳播的是真實的事實,不成立誹謗,但不排除構成侮辱罪。
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必須情節嚴重,足以損害他人的名譽和人格才構成誹謗罪。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手段惡劣或者后果嚴重的情況,如引起被害人自殺、精神失常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政治影響的。
2、誹謗罪與非罪的界限。誹謗行為與侵犯名譽權的侵權行為的界限。這包括2方面的情況:其一是行為人有誹謗他人的故意和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行為,但是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程度,不構成犯罪,可以追究行為人民事侵權的責任,在必要時可以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進行處罰。其二是行為人沒有誹謗他人的故意,因新聞報道嚴重失實,或者撰寫、發表批評文章的基本內容失實,使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不構成犯罪。
3、誹謗罪與侮辱罪的界限。誹謗罪與侮辱罪的主要區別在于:(1)實施手段不同。誹謗罪只能用口頭或文字方式進行,不能使用暴力手段;而侮辱罪可以用口頭、文字、暴力諸手段。(2)實施方式不同。誹謗罪是捏造事實并公然散布,以損害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侮辱罪,不論用以貶低他人人格和名譽的事實是否捏造,只要公然侮辱即可構成。(3)對被害人進行侵犯的場合不同,誹謗可以當眾或當第三者散布,也可以當被害人的面進行;侮辱罪則往往當著被害人的面進行。在以口頭、文字損害他人名譽的場合,如果行為人捏造虛假的事實并加以散布、傳播,損害他人名譽的,屬于誹謗的性質;如果行為人沒有捏造事實,僅僅散布、傳播虛假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或者散布、傳播真實的事實損害他人名譽的,屬于侮辱性質。
侮辱罪和誹謗罪的區別有哪些
侮辱罪與誹謗罪的主要區別在于行為方式、犯罪手段以及針對的對象。
在客觀方面,侮辱罪表現為使用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而誹謗罪則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事實,損害他人人格和名譽。前者需使用暴力或其它方法,后者則以言語或文字方式進行。
針對的對象上,兩者都針對特定的個人,但侮辱罪側重于行為的公然性,而誹謗罪則強調虛構事實并公開擴散。犯罪手段方面,侮辱罪可以包括暴力行為,而誹謗罪則只能通過言語或文字。
主觀方面,行為人出于故意,目的為貶低或破壞他人人格與名譽。法律依據方面,侮辱罪與誹謗罪分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與第二百四十六條。侮辱罪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誹謗罪需通過信息網絡實施的,被害人可向人民法院告知,法院有權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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