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司法鑒定有哪些程序
做司法鑒定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1. 鑒定委托
這是司法鑒定的首要環節,由司法機關或當事人按照法律規定,委托具備相關鑒定資格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委托書應明確鑒定事項、鑒定目的以及鑒定要求等內容。
2. 受理與受理審查
鑒定機構在接收到鑒定委托后,會進行初步審查,確認是否具有鑒定能力,并對委托的鑒定事項、內容等進行審核。經審查通過的,鑒定機構會作出受理決定并通知委托人。
3. 進行鑒定
鑒定機構根據案件需要,指派或聘請具備相應資格的鑒定人進行鑒定。鑒定人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運用科學的方法和技術手段進行鑒定,并出具鑒定意見。
4. 復核與出具報告
鑒定完成后,鑒定機構會對鑒定意見進行復核,確保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公正性。復核通過后,鑒定機構會出具正式的司法鑒定報告,并將報告送達委托人。
以上即為司法鑒定的基本程序。在整個過程中,需要確保鑒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公正性,以保證鑒定結果的準確性和可信度。同時,對于涉及司法鑒定的相關機構和人員,也需要嚴格遵守法律紀律和職業道德規范,確保司法鑒定的順利進行。
司法鑒定的程序是什么
根據《司法鑒定程序通則試行》規定,申請司法鑒定應遵循以下程序:
1、委托
司法鑒定機構和社會專業司法鑒定人接受司法機關的委托,從事委托請求事項的司法鑒定。
2、受理
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書后,應對委托人的委托事項進行。
3、初次鑒定
鑒定機構受理案件后,應當指派具有社會專業司法鑒定資格的人員承擔鑒定工作。
4、補充鑒定
司法鑒定機構接受委托進行補充鑒定,應當對委托人請求的事項進行審查,并退回委托書。
5、重新鑒定
重新鑒定仍在原社會專業司法鑒定機構進行,不能由原鑒定人承辦重新鑒定的事項。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重新鑒定。
6、復核鑒定
對鑒定結論有異議需進行復核鑒定的,其他資質較高的司法鑒定機構可以接受委托,進行復核鑒定。
7、司法鑒定文書的出具
司法鑒定人完成社會專業司法鑒定工作后,應當出具司法鑒定文書。
8、出庭
司法鑒定人出庭時依法實事求是的對鑒定結論的依據進行說明,回答與鑒定相關的問題。
當事人怎么做司法鑒定程序?
當事人參與司法鑒定程序主要包含以下幾個步驟:
一、委托:司法鑒定機構可接受司法機關、仲裁機構或當事人自身的司法鑒定委托。通常情況下,當事人通過律師事務所進行委托。
二、受理:司法鑒定機構收到委托后,需對委托事項進行審核。符合受理條件時,即時簽訂合同;若需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或不符合條件時退回材料并說明理由;函件委托則需在7日內書面答復。
三、初次鑒定:機構指派具備資格的人員進行鑒定工作,同一事項至少由兩名人員參與。
四、補充鑒定:對委托人請求事項審查,不屬例外情形時,告知并退回委托書。補充鑒定符合特定條件時,可由原或指定其他人員進行,補充文成為原文組成部分。
五、重新鑒定:需提供與原材料相同的材料,不能由原鑒定人進行。在特定情況下,如鑒定范圍、標準、材料虛假、結論不科學、鑒定人應回避、提供錯誤鑒定等,可重新鑒定。
六、復核鑒定:在有異議需復核時,資質較高機構可接受委托。需提交原文及復核材料。
七、出具文書:鑒定完成后,出具符合規定的司法鑒定文書,一式三份,一份交委托人,兩份存檔。
八、出庭:根據司法機關或仲裁機關要求,按時出庭,出示執業證書,實事求是地說明鑒定依據,回答相關問題。
總結,當事人應遵循上述步驟進行司法鑒定程序,注意不同類型的鑒定可能有細微差異,應根據具體情況配合司法部門與鑒定機構,以確保快速獲得結果,推進案件進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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