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成年犯罪辯護人沒有怎么辦?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為其提供辯護。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和人民法院決定逮捕,應當訊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對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訊問和審判的時候,應當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無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場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親屬,所在學校、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或者未成年人保護組織的代表到場,并將有關情況記錄在案。到場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承辦。
二、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會公開審理?
不公開審理原則是指法院在審理未成年案件時,不對社會公開,不允許旁聽和記者采訪。《刑事訴訟法》第152條第2款規定:14歲以上不滿16歲未成年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16歲以上不滿18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對于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開審理。”第三款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13條進一步規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決前,審判人員不得向外界披露任何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訴訟案卷材料,除依法查閱、摘抄、復制以外,未經本院院長批準,不得查詢和摘錄,并不得公開和傳播。對未成年人案件不公開審理有利于緩解未成年人的緊張情緒,防止公開審判可能導致的給未成人造成精神創傷、增加改造的難度等不利于其回歸社會的消極后果。
綜上所述,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年齡上屬于承擔刑事責任的,法院會進行不公開審理。一般來說,未成年人的父母會為其聘請律師當辯護人,但是未成年人沒有辯護代理人的,法院為充分保障其權益,應當委托法律援助機構提供律師服務,這屬于法律援助范疇。
法律援助的律師是不收費的,因此對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經濟比較困難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為自己提供法律幫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若沒有委托辯護人的,那么相應的公檢法機關應當通知法援機構指派律師。
法律分析:未成年犯罪是需要辯護人的,如果沒有辯護人則需要法院指定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應該是法律援助的律師。
辯護人是指接受被追訴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幫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辯護權以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人。辯護人既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但指定辯護的只能是律師。辯護人具有獨立的訴訟地位,他既不從屬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不從屬于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十七條之一 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