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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賄罪最新司法解釋(刑法修正案九受賄罪司法解釋)

首頁 > 刑事案件2025-03-10 01:47:18

行賄受賄罪司法解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界定國家工作人員范疇,包含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均被視為國家工作人員。
第九十四條闡述司法工作人員范疇,包括具有偵查、檢察、審判、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
第三百八十九條定義行賄罪,即為獲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提供財物的行為構成行賄罪。

受賄罪司法解釋

受賄罪司法解釋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貪污、受賄數額特別巨大,犯罪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特別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以判處死刑。
常見情形包括:
1、收受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2、索取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3、經濟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行為。
4、斡旋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
5、交易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交易的形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
6、干股分紅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提供的干股的行為。
7、合作投資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
8、委托理財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以委托請托人投資證券、期貨、基金或者其他委托理財的名義,未實際出資而獲取“收益”,或者雖然實際出資,但獲取“收益”明顯高于出資應得收益的行為。
9、賭博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通過賭博方式收受請托人財物的行為。
10、“掛名”領薪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請托人以給特定關系人安排工作為名,使特定關系人不實際工作卻獲取所謂薪酬的行為。
11、特定關系人收受型受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授意請托人以交易、合作投資、委托理財、賭博、掛名領薪等形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一般受賄數額較大司法解釋

受賄罪數額較大標準一般在五千到兩萬元以上,并且受賄罪的罰金一般是根據相關罪行的輕重來判斷罰金的數額,但根據我國的法律規定,罰金最低不能低于一千元。對于未成年人,應該相應的從輕處判,但是罰金不能低于五百元。

一、一般受賄數額較大司法解釋?

根據《刑法》第163條的規定,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必須是受賄數額較大的,不足較大數額的按一般受賄行為處理。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受賄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上:所謂“數額巨大”是指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

二、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表現在哪些行為

行為人在客觀上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賄的行為,或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詳續費的行為。

1、索取或收賄。所謂賄,是指金錢、物品或其他諸如房地產使用權、計劃供應票證等財產性利益。

所謂索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在他人求其謀取利益或解決困難等時,采取刁難、拖延、要挾等手段,主動向對方索賄的行為。

所謂收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是否執行其本身職務所要求的行為為條件,收受他人主動送予財物的行為。

在索取賄中,犯罪人為主動的,送取賄的人則是被動的。但在收受賄中,送取賄的人卻是主動的,而犯罪人則是被動的。收受賄,就形式而言,一般是直接收取,但也可以是間接收取;可以是事前收受,也可以是事后收受。不管采取何種形式,都不影響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成立。

索取賄或收受賄是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行為的兩種不同的表現方式。無論何種行為方式,只要有其之一的,就可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如果同時具有兩種方式也不能數罪并罰,應以一罪論處。

2、索取賄或收受賄的行為人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否則,雖有索取或收受他人財物或財產性利益的行為,但沒有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也不能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前提條件。所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職權或者與職務或者所在崗位有關的便利條件。所謂職權,是指本人職務、崗位范圍的權力。所謂與職務或崗位相關,則是指雖沒有直接利用職務或崗位的權利,但卻利用了本人職權、崗位或地位形成的地位,通過他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其內涵應當包括下列幾個方面: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等工作職務、崗位范圍內的權限;

(2)利用憑借自已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及利用其他人員與職務相關的權限,為送取賄賂的人謀取利益;

(3)利用、憑借權限、崗位、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其他對有求于己的人員職務上的權限,為送取賄的人講取利益。

后兩種行為雖然是利用第三者的權限,但其是以自己的職務、崗位、地位等為基礎的。倘若與自己的職務、崗位無關,如純系人情關系,諸如朋友關系、親屬關系,則不屬于職務之便的范圍,收受這樣的財物,不應以犯罪論處。

3、收受他人財物的目的意在為他人謀取利益,否則,雖然收受了他人財物,亦不能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對收受行為來說、提供財物的人如果沒有謀取任何利益的要求,單純送予他從人財物的行為則不是行賄,而是贈予。此外,還應強調的是,為他人謀取利益,既包括正當利益,又包括不正當甚至非法利益;既可以是有形的,也可以是無形的;既可以已經實際謀取,又可以開始謀取但未成功;還可以是采取明示或暗示的方式作出了承諾但尚未實行。只要能夠查明行為人具有承諾、實行或者已經實際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應屬于意在為他人謀取利益。當然,如果不能證實行為人具有承諾、實行或實際為他人謀利之一的,即便收取了財物,亦不能以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論處。至于索取他人財物的,由于其本身就屬情節嚴重,因此,構成其罪并不要求以為他人謀利為必要。其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利,均可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以上就是對受賄罪數額較大標準是多少的相關解釋。根據我國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如果進行行賄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檢察院就會進行立案。如果符合向國家工作人員進行行賄或者是使國家利益受到嚴重損害的,不管受賄金額是多少,檢察院都會進行立案。

貪污受賄司法解釋

貪污受賄罪的司法解釋:國家工作人員,通過職務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數額較大的,會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處罰金或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的,會被判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沒收財產。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之前或者之后約定在其離職后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在離職后收受的以受賄論處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問題已離、退休的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在職的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利益而本人從中向請托人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財物的以受賄論處。

一、我國刑法中的賄賂罪包括哪些
1、受賄罪
2、單位受賄罪
3、行賄罪
4、對單位行賄罪
5、介紹賄賂罪
6、單位行賄罪
二、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1、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2、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
3、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并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后,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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