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中止之規定
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若在訴訟時限的最后6個月發生下列事件導致無法訴訟的,則訴訟時限將暫停,直至相關狀況解除后再行計算:
(1)不可抗力;
(2)無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死亡、失去行為能力、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尚未確定繼承人或遺產管理者;
(4)權利人受義務人或他人控制;
(5)其他使權利人無法行使請求權的阻礙因素。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條,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是民事訴訟中的重要概念,對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
一、訴訟時效的中止
訴訟時效的中止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法定事由的發生導致訴訟時效暫時停止計算,待法定事由消除后,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這些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以及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當這些法定事由出現時,當事人應及時向法院申請中止訴訟時效,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法院在審查確認后,會裁定中止訴訟時效,并在法定事由消除后,通知當事人恢復時效期間的計算。
二、訴訟時效的中斷
訴訟時效的中斷則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當事人提起訴訟、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等行為,導致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訴訟時效重新起算。中斷的事由包括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以及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若希望中斷訴訟時效,需主動采取上述行為之一。一旦中斷事由發生,已經過的時效期間將不再計算,訴訟時效將從中斷事由發生之日起重新起算。
綜上所述:
訴訟時效的中止和中斷是民事訴訟中的兩種重要制度,它們都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因時效期間的經過而導致權利喪失。當事人在面臨訴訟時效問題時,應充分了解并合理運用這兩種制度,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六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一)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
(二)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三)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
(四)與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訴訟時效中止情形具體有哪些
依據《民法總則》當中的規定,導致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有:1、不可抗力。2、非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的。3、開始繼承之后,尚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的。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正常行使請求權的情形。
一、訴訟時效中止情形具體有哪些
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四條規定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下列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三)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四)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求權的障礙。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范圍
1、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人力不能預見、 不可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其包括自然災害和人的活動,前者如地震、洪水、臺風等,后者如戰爭、罷工等。出現不可抗力時,使得權利人在客觀上無法或不便在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行使請求權,而且即使權利人主觀上要求行使權利亦無濟于事。因此,法律規定時效期間中止計算予以救濟是完全必要的。
應注意的是,若雖有不可抗力事由發生,但該事由并不因此影響權利人行使權利的,即未造成權利人不能起訴或請求的,則不能適用訴訟時效中止的規定。概言之,不可抗力為中止事由的構成要件有二:一是須在時效期間終止前有不可抗力的事由存在;二是須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為中斷時效的行為。
2、權利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人,且法定代理人未確定或喪失行為能力。
法律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民事活動,限制行為能力人可進行與其年齡或智力相適應的法律行為,除此之外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進行,或者經法定代理人許可后方可進行。但若要求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自己行使權利或為中斷時效行為,則甚為困難,即便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亦難以勝任。
因此,在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確定前,使時效中止計算是理所當然的。將此原因作為中止事由應同時具備兩方面的要件:一是須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權利;二是須在時效中止前無法定代理人,若有法定代理人,哪怕是法定代理人有其他不可代理行使權利的理由如生病等,亦不能認為具備此條件。因法定代理人可轉托他人為權利行為,故不能因此中止時效計算。
要知道訴訟時效屬于請求權,而如果是除斥期間的話則屬于形成權。訴訟時效可以因為一些情形而中斷、中止,但除斥期間則不適用中止、中斷規則。另外,需要格外注意的就是,訴訟時效是法定的,并不允許當事人約定。當然,要導致訴訟時效的中止,那么妨礙請求權行使的原因要求是發生在訴訟時效屆滿前的6個月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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