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對受賄罪中的共犯進行認定
關于受賄罪共犯認定的明確標準如下所示:
首先,從犯罪主體角度分析,至少應當存在一名屬于國家公務人員范疇的涉案者。
其次,各犯罪主體在實施行為過程中所侵犯的共同客體皆涉及國家的廉政法規(guī)制度。
再次,受賄犯罪的主觀心態(tài)層面要求各犯罪主體都具有共同從事受賄犯罪活動的故意。
最后,從犯罪客觀實際來看,各犯罪主體需相互協(xié)作配合才能順利完成受賄犯罪。
受賄罪共犯怎么認定
對受賄罪共犯的法律認定須依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明確規(guī)定予以剖析解讀。依據(jù)該法第二十五條的明文規(guī)定,共同犯罪即具備兩個或以上共犯者,以明確的共同犯罪意圖實施的犯罪行為。在受賄罪的范疇內(nèi),若兩個或以上共犯者共同故意實施了受賄行為,便可被視為受賄罪的共犯。針對受賄罪共犯的法律認定,我們需關注以下幾個關鍵要素:首先,共犯者必須是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其次,共犯者間必須存在明確的共同犯罪意圖,也就是共同的受賄意圖;再次,共犯者間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即共同實施了受賄行為;最后,共犯者應根據(jù)其各自的犯罪行為及責任大小,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在實踐案例中,若一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求利益,另一人與其合謀并提供協(xié)助,甚至共同實施了受賄行為,那么這兩名涉案人員很可能會被認定為受賄罪的共犯。至于具體的責任劃分,則需根據(jù)案件的詳細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值得強調(diào)的是,受賄罪共犯的法律認定還需結(jié)合案件的具體事實和證據(jù)進行全面評估。若案件中有共犯存在,且在提起公訴之前,共犯能如實地交代自身罪行、表現(xiàn)出真誠的悔過態(tài)度、積極退還贓款,以防止或減少損害結(jié)果的發(fā)生,根據(jù)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他們將有機會獲得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的寬大處理。總而言之,受賄罪共犯的法律認定需依據(jù)共同犯罪的相關規(guī)定以及案件的具體事實進行綜合考量。若共犯滿足從輕、減輕或免于處罰的條件,他們將有機會按照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guī)定,得到相應的寬大處理。
如何認定共同受賄犯罪
共同受賄罪的認定在法律框架下具有明確指引。根據(jù)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jié)共同實施受賄行為的,應按受賄罪共犯進行刑事追責。非國家工作人員要被認定為共犯,需具備共同受賄的主觀故意與行為表現(xiàn)。國家工作人員的親屬若受他人財物委托轉(zhuǎn)達請托事項,并收下財物告知國家工作人員,或國家工作人員明知親屬收受他人財物,且按照親屬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則對國家工作人員應以受賄罪定性,其親屬作為共犯受法律追究。除親屬外,其他非國家工作人員若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并共同占有財物,雙方將構(gòu)成受賄罪共犯。若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后,指定他人接收財物,構(gòu)成犯罪行為的,將被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如何認定受賄罪的共同犯罪
根據(jù)《刑法》關于共同犯罪的規(guī)定,非國家工作人員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jié),伙同受賄的,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非國家工作人員是否構(gòu)成受賄罪共犯,取決于雙方有無共同受賄的故意和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的近親屬向國家工作人員代為轉(zhuǎn)達請托事項,收受請托人財物并告知該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國家工作人員明知其近親屬收受了他人財物,仍按照近親屬的要求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對該國家工作人員應認定為受賄罪,其近親屬以受賄罪共犯論處。
近親屬以外的其他人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由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財物后雙方共同占有的,構(gòu)成受賄罪共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并指定他人將財物送給其他人,構(gòu)成犯罪的,應以受賄罪定罪處罰。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八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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