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有罪嗎
生產與銷售偽劣商品屬違法行為。
此罪的特征為,生產商或銷售商在產品中摻入雜質、假貨,以次充好或用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且銷售金額達到一定標準。
其準確認定需結合多項因素,如產品質量并結合銷售金額和嫌疑人的主觀認知等因素。
若銷售金額高達50,000元至200,000元以內,將被判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還需繳納銷售金額50%以上兩倍以下的罰金;
銷售額達200,000元至500,000元間,判處兩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同時處以銷售金額50%以上兩倍以下的罰金;
銷售額超過500,000元但未滿2,000,000元,則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而銷售額超過2,000,000元,將被判處15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量刑標準
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條,對于生產者、銷售者而言,若在產品中摻雜、摻假,或將假充真、以次充好,或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將面臨嚴厲的法律制裁。具體而言,若銷售金額在五萬元以上但不足二十萬元,將被判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若銷售金額達到二十萬元以上但不滿五十萬元,將面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需繳納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若銷售金額超過五十萬元但不足二百萬元,則可能面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嚴厲懲罰,并同樣需要繳納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的罰金。而若銷售金額達到二百萬元以上,則可能面臨十五年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的嚴重后果,同時并處罰金或沒收財產。
此條款的設立旨在嚴厲打擊市場經濟中的欺詐行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通過明確具體的刑罰措施和罰金制度,該條款為法律執行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據和保障。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立案標準:
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1、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的;
2、偽劣產品尚未銷售,貨值金額十五萬元以上的;
3、偽劣產品銷售金額不滿五萬元,但將已銷售金額乘以三倍后,與尚未銷售的偽劣產品貨值金額合計十五萬元以上的。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生產者、銷售者在產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銷售金額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五十萬元以上不滿二百萬元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銷售金額二百萬元以上的,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銷售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生產銷售偽劣產品是什么罪
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簡稱“產銷偽劣產品罪”,是指涉案人員在產品制造或銷售過程中摻入雜質、虛假原產品、次品或不合規產品偽裝成合規產品,銷售金額達到五萬以上的行為,嚴重侵害了國家對普通商品質量的監管制度和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本罪的主要特征在于,犯罪主體既可能為個體也可能為企業等經營實體,而主觀上大多表現為明確的故意,意圖謀取非法利益。
量刑依據銷售金額的差異而有所調整:
銷售金額在五萬至二十萬之間的,處罰為兩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罰金金額是銷售金額的百分之五十到兩倍之間;
銷售金額在二十萬至五十萬之間的,處置結果為兩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罰金金額同前述規定;
銷售金額在五十萬至兩百萬之間的,判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罰金金額同前述規定;
銷售金額超過兩百萬的,判處十五年有期徒刑或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沒收所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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