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犯 可以探監么?
有一個鄰居, 5月份的時候被判死刑,她母親要去探監,卻被告之不可以。她母親只想最后見兒子一面,給兒子送些衣服,讓兒子穿得干凈點走,這都不可以么?另外,她母親還想知道,什么時候執行,最后是誰給他兒子收尸,家屬可以么?不可能從被抓到執行,一點消息都不給家屬吧? 可以探監。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百四十三條作出了明確規定:“執行死刑前,罪犯提出會見其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提出會見罪犯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準許。”
所以家屬有權利去會見,向當地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會見死刑犯都需要什么手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 第四十八條 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按照規定,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
具體程序各個監獄不同,上海《罪犯會見管理規定》規定:
第二條 (會見對象、次數、人數)罪犯在監獄服刑期間,可以會見親屬、監護人,一般每月1次,每次會見人數不超過3人。
第三條 (會見手續、場所、安檢)監獄應當設定會見日,會見人必須持有《會見通知單》、本人身份證辦理會見手續。
首次會見的,會見人還須攜帶戶口簿或地方派出所開具的與被會見人的關系證明。
罪犯會見一律在監獄規定的會見場所進行。
會見人進入會見場所,必須接受民警安全檢查。
第四條 (無會見單或非會見日會見)會見人無《會見通知單》或在非會見日要求會見的,會見人應填寫《會見申請表》,并附身份證復印件,經監獄長審批后,辦理會見手續。
節假日或非工作時間不安排罪犯會見。
第七條 (特殊情形會見審批)會見人當月要求第二次會見或其他人員要求會見的,須經監區審核,報監獄長批準。其中,涉及重要罪犯的,須報局獄政管理處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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