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罪與受賄罪的區別是哪些?
貪污罪與受賄罪在刑法中有著嚴格的區分。
受賄罪主要指的是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主動向他人索取財物,或非法接受他人財物,以達到為他人謀取利益的目的。這種行為是國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利用權力進行個人謀取利益的違法活動。
而貪污罪則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以其他非法手段占有公共財物的犯罪行為。這里的公共財物通常是指政府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等所管理的財產,這些財產屬于公共利益的范疇,必須被合法、公正地使用。
在實際操作中,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動機和手段上。受賄罪中,國家工作人員通常是為了個人私利而主動索要或接受財物;而貪污罪則更多地是利用職務之便,通過非法手段獲取公共財物。
例如,假設甲某是學校的管理人員,他從學校中拿出10萬元,迫使對方放棄6萬元。這種行為可以認定為索賄方式的受賄罪,因為甲某是主動要求對方支付財物,以換取為對方謀取利益的機會。
另一方面,如果甲某與乙某協商好只支付6萬元,之后甲某從學校拿出4萬元,這種行為則應認定為貪污罪。因為這里甲某是通過非法手段(即從學校拿出公款)獲取了公共財物,而不是主動索要或接受他人財物。
綜上所述,貪污罪與受賄罪的區別主要在于動機和手段的不同。前者是利用職務之便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后者則是在行使職權時主動索取或非法接受他人財物。在實際案件中,通過分析行為的動機和手段,可以準確地區分出貪污罪與受賄罪。
簡述貪污罪與受賄罪的區別
法律主觀:
受賄罪與貪污罪在形式上有許多共同點,如這兩個罪的主體都是特殊主體,主要是 國家工作人員 ;主觀方面都是故意犯罪,都具有貪利的動機,客觀方面都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兩個罪侵犯的客體也是相同的。但受賄罪與貪污罪是兩種不同性質的犯罪,兩者主要區別是: 1、犯罪的目的不同,貪污罪是為了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經營、經手的國家或集體的財產;受賄罪是為了非法取得他人或者單位賄賂的財物。 2、犯罪方法和取得財物的來源不同。貪污罪是使用侵吞、盜竊、騙取等方法,非法占有自己主管、經營、經手的公共財物。受賄罪則是用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方法,非法收受他人所賄賂的財物,或是利用職權向他人索取財物。 3、犯罪對象不同。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受賄罪的對象既包括公共財物,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的財物。
法律客觀: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貪污罪和受賄罪區別是什么
貪污罪與受賄罪是兩種不同的犯罪行為,主要區別在于:貪污罪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對單位財物進行非法占有,犯罪手段包括侵吞、騙取、竊取等。貪污罪的條件是行為人在職務上主管、經管、經手單位財物,不限于專門管錢管物的職務。受賄罪則利用職務上對他人或單位利益的制約力,索取或收受財物,其條件與是否主管、經管、經手單位財物沒有必然聯系。貪污罪只能在行為人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實施,而受賄罪則可能在離職后繼續實施。貪污罪的犯罪手段和過程相對簡單,受賄罪則需有利用職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貪污罪的實施對象只限于行為人職權范圍內的財物,受賄罪則涉及不同職務間的權力交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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