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職員受賄如何處罰
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即公司、企業或其他機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之便向他人索要或非法收取財物,以實現個人私利,且涉案金額達到法定標準的犯罪行為,其歸類于妨害對公司、企業管理秩序罪。
具體而言,若涉案員工以職務之便索取或非法收取財物并為他人謀取利益,累計金額達較大者,將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的法律制裁;
若累計金額達巨大或存在其他嚴重情節,則需接受三至十年有期徒刑及罰金處罰;
若金額極為巨大或存在其他極端嚴重情節,則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同時還須承擔相應罰金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
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兩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三百八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受賄100萬元如何量刑及受賄罪的處罰
涉案者違法受賄100萬元,觸犯受賄罪。
依照刑法,將被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需承擔罰金刑罰。
該罪是指國家公職人員利用職權便利,向他人索要、接收或非法占有財物,以滿足他人利益的違法行為,犯罪主體限定于國家公職人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八十六條
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一般受賄罪是怎么處罰的?
受賄罪的處罰依據受賄所得的數額及情節,參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索賄行為將從重處罰。受賄數額在較大范圍內,即3萬至20萬之間,一般會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而受賄數額在1萬至3萬之間,如果有多次索賄、曾因貪污等受過處分、贓款用于非法活動等情節,則會被認定為其他較重情節,同樣可能面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罰金。
受賄數額巨大,即20萬至300萬之間,或者具有上述八種加重情節之一,通常會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若受賄數額特別巨大,即300萬以上,或150萬至300萬之間且有加重情節,可能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甚至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可判處死刑。
對于多次受賄未處理的情況,將按累計受賄數額進行處罰。如果犯罪分子具備自首、立功、如實供述、真誠悔罪、積極退贓等情節,且未立即執行死刑,可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后,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減為無期徒刑,并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總的來說,受賄罪的處罰力度較大,具體量刑需根據受賄數額及情節綜合考慮。對于索賄、多次受賄、造成重大損失等情節,處罰將更加嚴厲。在量刑時,法院會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因素,以實現公正審判。
在判決過程中,法院會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量刑公正、合理,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和社會公平正義。同時,對于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和積極退贓等情況,也會作為量刑時的重要考量因素。
在執行刑罰時,法院會根據犯罪情節和社會危害程度,綜合考慮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現,決定是否適用死刑緩期執行或終身監禁,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的原則。同時,終身監禁的決定將嚴格遵守法律規定,確保判決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受賄罪立案標準
法律分析: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情節較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1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矛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對多次受賄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受賄數額處罰。
法律依據:《關于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立案偵查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三)受賄案(第385條、第386條、第388條、第163條第3款,第184條第2款)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權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利用單人職務范圍內的權力,即自己職務上主管、負責或者承辦某項公共事務的職權及其所形成的便利條件。
索取他人財物的,不論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均可構成受賄罪,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的,必須同時具備“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但是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正當,為他人謀取的利益是否實現,不影響受賄罪的認定。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公司、企業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或者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有金融機構工作人員和國有金融機構委派到非國有金融機構從事公務的人員在金融業務活動中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或者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索取請托人財物或者收受請托人財物的,以受賄罪追究刑事責任。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個人受賄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
2、個人受賄數額不滿5千元,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受賭行為而使國家或者杜會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
(2)故意刁難、要挾有關單位、個人,造成惡劣影響的;
(3)強行索取財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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