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訊逼供罪立案標準是什么
受傳統法律文化的影響,實踐中刑訊逼供的行為確實存在。特別是近年來由于某些案件的關系,刑訊逼供問題經常被推到風口浪尖,受到廣泛關注。對于實際工作中由于業務素質低,政策觀念不強,辦案中采用一些輕微刑訊逼供的行為,一般不宜認定為犯罪。那么,構成 刑訊逼供罪 的需要達到什么標準呢?下文中為你做詳細解答。 一、刑訊逼供罪的 立案 標準是什么 ( 刑法 第247條) 司法工作人員對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或者 拘役 : 1.以毆打、捆綁、違法使用械具等惡劣手段逼取口供的; 2.以較長時間凍、餓、曬、烤等手段逼取口供,嚴重損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體健康的; 3.刑訊逼供造成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輕傷、重傷、死亡的; 4、刑訊逼供,情節嚴重,導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殺、自殘造成重傷、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的; 5.刑訊逼供,造成錯案的; 6.刑訊逼供3人次以上的; 7.縱容、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刑訊逼供,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8.其他刑訊逼供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二、什么叫刑訊逼供罪 (一)刑訊逼供罪的概念 刑訊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二)刑訊逼供罪的構成特征 1、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即公民的人身權利和國家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 2、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變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為。 3、犯罪主體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司法工作人員。 4、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只能是故意,并且具有逼取口供的目的。犯罪動機不影響本罪成立。 對于刑訊逼供行為的認定,必須遵照上述立案標準嚴格執行,罪與非罪,非同小可,不能輕易認為某種行為是犯罪。從根本上說,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刑訊逼供行為,不是犯罪。即,在有刑訊逼供行為的時候,如果并不符合規定的立案標準要求,那此時都是無法認定為此罪的。
不讓睡覺的刑罰叫什么
法律分析:不讓犯罪嫌疑人睡覺的方式訊問屬于刑訊逼供,不得作為證據適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九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人民檢察院在對訴訟活動實行法律監督中發現的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權利、損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第五十二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六條 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電刑到底是什么樣的
電刑是一種刑訊逼供的手段,其電壓和電流可以精確控制,可以引起受害者疼痛而避免在其身體上留下明顯證據。由于神經以電信號傳遞信息的原理,電擊可以直接刺激神經而不對身體的其他部分造成嚴重損傷,同時由于電流強度很容易調整,不易引起受害者對疼痛的抵抗力,故比起其他造成疼痛的刑訊方式,電刑是較為安全且可長時間使用的刑訊方法。
電刑可以分為高壓電刑和低壓電刑兩種。高壓電刑如電棍,用高壓線圈造成電擊。低壓電刑以受刑人的身體作為電流回路,電壓一般控制在200V以下,常將電極接在受刑人的乳頭、陰道、陰莖、肛門等處,引起強烈疼痛,達到刑訊逼供的目的。
相關推薦:
涉嫌職務侵占犯罪(職務侵占罪立案金額為多少)
什么叫刑訊逼供(古代刑法中迫使犯人認罪的叫什么)
參與賭博200萬,怎么判刑?(網絡200萬賭博流水判多少年)
什么情況判死刑(哪些的條件下會判死刑)
什么是人身安全保護令(什么是人身保護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