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法旨在確定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解決爭議并保護權益。
2. 涉外民事關系通常依據本法確定適用的法律,特殊情況下則遵循其他法律的特別規定。沒有明確規定的,依據與關系最密切的法律。
3. 當事人可自由選擇適用的法律,但中國法律有強制性規定的必須適用。
4. 如果適用外國法律損害中國公共利益,將轉用中國法律。地域性法律差異時,選擇與關系緊密區域的法律。
5. 訴訟時效、定性、代理和信托等事項,都涉及相關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包括法院地、行為地等。
6. 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以及宣告失蹤或死亡,依據其經常居所地法律。法人實體的法律適用則基于其登記地或主營業地。
7. 人格權、代理關系、婚姻家庭、繼承等涉及跨國的法律問題,都根據當事人的居所、國籍或特定規則進行選擇或適用當地法律。
8. 無論是財產關系、收養、監護、繼承、合同、侵權責任還是知識產權,都明確了適用原則和選擇適用的靈活性,以保護各方利益。
9. 本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實施,取代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部分規定。
法律分析: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凡民事關系的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是外國人、無國籍人、外國法人的;民事關系的標的物在外國領域內產生的;產生、變更或者消滅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法律事實發生在外國的,均為涉外民事關系。
涉外民事關系包括涉外民事關系和涉外商事關系。(1)涉外民事關系包括:涉外婚姻家庭關系、涉外繼承、涉外物權、涉外債權、涉外知識產權、國際勞動關系等;(2)涉外商事關系包括:國際物權關系、國際破產關系、國際信托關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第二條 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依照本法確定。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另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和其他法律對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沒有規定的,適用與該涉外民事關系有最密切聯系的法律。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