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職務侵占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界定職務侵占罪主體實質上關注的是實施侵占行為行為人的“職務”或“職責”,行為人實際擔負一定的“職務”或“職責”,并利用其職責便利非法侵占本單位財物的,就屬于職務侵占行為。即股東或者投資人即便沒有具體職務,但只要是為公司工作、負責管理特定事項期間,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也可構成職務侵占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已有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指本人的職權范圍內或者因執行職務而產生的主管、經手、管理單位財物的便利條件。
主管財物,主要指領導人員在職務上具有對單位財物的購置、調配、流向等決定權力。經手財物,主要指因職務而領取、使用、支配單位的財物等權力。管理財物,主要是指對單位財物的保管與管理。這種保管一般是指因工作需要單位對特定財物交付職工進行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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