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損害賠償如何測算
人身傷害賠款規格如下:
1. 醫療費,以診療機構出示的診斷證明及相關費用收據為憑。
2. 誤工費,根據受害者實際損失及傷勢康復情況,參考法醫學鑒定或治療醫院開具之證明等因素判定。
3. 住院伙食補助費,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現行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日)×住院天數予以確定。
4. 護理費,若護理者有收益,則參照誤工費計算方式;
若無收益,則按當地居民平均生活費標準計算。
5. 住宿費,依照當地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計算。
6. 殘疾賠償金,參照傷殘比例,依據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計二十年。
7. 喪葬費,按侵權行為地喪葬費標準支付。
8. 死亡賠償金,按當地居民平均可支配收入計算,賠償二十年。
六十周歲以上者,年齡每增一歲減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者,賠償五年。
9. 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當地居民生活困難補助標準計算。
對未滿十八周歲者撫養至十八周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條
因同一侵權行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數額確定死亡賠償金。
人身傷害鑒定賠償標準
人身傷殘鑒定與賠償標準根據受傷人員的傷殘狀況,將受傷人員傷殘程度劃分為10級,從第1級(100%)到第X級(10%),每級相差10%。
一、醫療殘疾賠償標準
殘疾生活補助費是指患者因醫療事故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時應獲得的生活費用,具有明確的補償性。《條例》規定,殘疾生活補助費計算方法是:根據傷殘等級,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自定殘之月起最長賠償30年;但是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具體計算公式是:平均生活費×賠償年限×賠償系數。相關項目的來源如下:
1、平均生活費:可以從醫療事故發生地統計部門(如統計局)得到。部分地區的該項統計指標不是以“平均生活費”表示,而是以“人均消費性支出”等概念表示。
2、賠償年限:最高不超過30年,但是《條例》沒有規定如何具體計算賠償年限,實踐中多是按最高年限計算。
由于《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中假定我國的人均壽命是75周歲(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中假定的人均壽命70歲相比,延長了5年),故該項中“6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15年;70周歲以上的,不超過5年”的規定,可按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1歲減少1年的方式進行計算:60周歲計算5年、61周歲計算14年、62周歲計算13年、68周歲計算7年、69周歲計算6年,依次遞減,70周歲以上按5年計算。須注意計算年限確定后,仍要乘以傷殘等級系數。
3、賠償系數:與傷殘等級具有對應關系。傷殘等級越重,賠償系數越大。根據與《條例》同時生效實施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試行)》的規定,醫療事故的等級與傷殘等級具有對應關系,即醫療事故一級乙等至三級戊等對應傷殘等級一至十級,具體是一級乙等醫療事故患者的傷殘等級為一級,二級甲等為二級傷殘,二級乙等為三級傷殘,以此類推。這樣,最重的一級傷殘,賠償系數為100%,二級傷殘為90%,以此類推,十級傷殘的賠償系數為10%。評定傷殘等級的主要目的是確定賠償系數。
4、關于傷殘評定的時間,因為該時間將直接影響傷殘等級。但是,《條例》沒有對此做出明確規定,可參照“治療終結”規定。例如,《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規定為“醫療期滿”,《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規定為“治療終結”。
5、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二、醫療糾紛處理有哪些途徑
(一)協商。醫患雙方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意見,雙方簽訂協議書,可以辦理公證或律師見證,并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二)申請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當事人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在知道或應當知道身體健康受到損害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三)向人民法院起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4、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三、醫療糾紛賠償標準是多少
(一)醫療費賠償金額=已發生醫療費用(不含原發病醫療費用)預期醫療費用。
(二)誤工費賠償金額=誤工時間×收入標準(患者因誤工減少的固定收入)。
(三)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時間×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
(四)陪護費賠償金額=陪護天數×陪護人數×醫療事故發生地上一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五)傷殘生活補助費賠償=傷殘等級×醫療事故發生地的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賠償期限。
(六)殘疾用具費賠償金額=普及型器具的費用。
(七)喪葬費賠償金額=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六個月。
(八)被撫養人生活費賠償金額=被撫養人的人數×當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撫養年限。
(九)交通費賠償金額=實際必需的交通費用單據數額之和。
(十)住宿費賠償金額=住宿天數×醫療事故發生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住宿補助標準。
(十一)精神損害撫恤金賠償金額=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年限(死亡最長不超過六年,殘疾最長不超過三年)。死亡賠償金=事故責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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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分級》4。1應以損傷治療后果或者結局為依據,客觀評價組織器官缺失和/或功能障礙程度,科學分析損傷與殘疾之間的因果關系,實事求是地進行鑒定。受傷人員符合兩處以上致殘程度等級者,鑒定意見中應該分別寫明各處的致殘程度等級。4。4本標準將人體損傷致殘程度劃分為10個等級,從一級(人體致殘率100%)到十級(人體致殘率10%),每級致殘率相差10%。4。5依據人體組織器官結構破壞、功能障礙及其對醫療、護理的依賴程度,適當考慮由于殘疾引起的社會交往和心理因素影響,綜合判定致殘程度等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
人身傷害賠償標準
人身傷害賠償標準主要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行計算。受害人在遭受人身損害后,涉及的賠償項目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等。具體計算如下:
醫療費用賠償:醫療費 + 住院費(包括診療費、醫藥費、化驗費、檢查費等)
誤工費賠償:誤工收入(天/月/年)* 誤工時間
住院伙食補助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伙食補助標準(元/天)* 住院天數
護理費:參照誤工費計算(有收入的護理人員)或按當地護工報酬標準(無收入或雇傭護工)計算,考慮護理人員人數。
殘疾賠償金:受訴法院上年度人均收入 * 傷殘系數 * 賠償年限
殘疾輔助器具費: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
被扶養人生活費:受訴法院上年度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 * 扶養年限
交通費:實際發生的費用,需提供正式票據且與就醫相關
住宿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出差住宿標準 * 住宿時間
直接財產損失賠償:受損財產的直接經濟損失
以上各項費用的計算都需要依據實際發生的情況和相關標準,確保公正合理地賠償受害者的損失。
人身損害對喪葬費的賠償標準是什么
法律分析:人身損害賠償喪葬費計算,人身損害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喪葬費一般包括運尸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范圍經過審查確屬必要的,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支出計算。具體賠償標準和計算公式如下:
(1)賠償標準:
根據最高人民《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二十七條“喪葬費按照受訴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上述司法解釋是解決喪葬費賠償的法律依據,但實際情況中,喪葬費的賠償各地操作不一樣,有的地方不需要提供喪葬費事宜的相關票據,按照上述規定就算為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個月總額。但有的地方需要提供票據,對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如果合理費用總額在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六個月總額之內的予以的,以實際支出為準;如果超出了,對超過部分不支持。
(2)喪葬費計算公式:受訴人民所在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七條 喪葬費按照受訴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個月總額計算。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死者的法定繼承人或者承擔喪葬義務的人有權要求獲得喪葬費。過去,以死者家屬為安葬死者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為限。不少省市的喪葬賠償標準按照關于殯葬管理暫行規定和交通事故發生地規定的原則辦理,以死者生前6個月的收入總額為限。大約3000-4000元。一般包括運尸費、火化費。購買骨灰盒費,一期骨灰存放費,以及雇請人員所支付的勞務費和必要的交通費等合理費用。但超過上述標準的,經審查確屬必要,可以按照喪葬費的實際損失計算,予以賠償。死者家屬無正當理由拒不執行有關部門限期殯葬決定的費用不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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