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取保候審有什么不好?
申請取保候審并沒有什么不好的,不申請取保候審和申請取保候審沒有什么不同,只是對犯罪嫌疑人強制措施的變更,辦理取保候審回家等候審判,隨傳隨到;如果沒有辦理取保候審,在看守所等候審判。因為取保候審并不影響是否起訴和判決,符合條件的就可以取保候審,不過一般來說就是能夠取保候審出來大多數(shù)是情節(jié)比較輕微的,很多人以為取保候審出來就不會被判刑,但是最終的判刑與取保候審無關。
二、申請取保候審的流程
1、取保候審的申請。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申請取保候審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2、取保候審的決定。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接到取保候審的申請書后,應當在7天之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fā)《取保候審決定書》和《執(zhí)行取保候審通知書》,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交納保證金。對不符合取保候審法定條件的,不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并說明不同意的理由。除此之外,司法機關根據(jù)案情的需要,可以自行決定取保候審。
3、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取保候審的執(zhí)行機關為公安機關。公安機關在執(zhí)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告知其在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guī)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第71條規(guī)定的,取保候審期間屆滿以后,負責執(zhí)行的公安機關應將保證金退還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告知保證人解除擔保。
取保候審沒有什么不利的地方,對于當事人來說能夠取保候審出來的,可以待在家里等待傳喚、等待結果,取保不了的需要在看守所等待審判,取保候審對于判刑什么的都不會有影響,取保候審需要當事人的近親屬或者當事人提出申請,通過之后由公安機關執(zhí)行。
取保候審有什么好處和壞處?
(一)、取保候審的優(yōu)勢:
1、保釋制度具有重要的權利保障功能。在刑事訴訟中,對犯罪嫌疑人實施羈押固然有利于保證訴訟的順利進行,但同時也要看到羈押作為最嚴厲的強制手段,它會造成對人權的嚴重侵害,因而是一種極具危險性的制度。
2、保釋制度的另一優(yōu)點在于對國家資源的節(jié)約。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的羈押看管,要求有大量的人力物力作為保證,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發(fā)展中國家來說,把有限的辦案經費大量投入到看守所的建設上,并不是一個最優(yōu)的資金配置選擇。
3、大量的犯罪嫌疑人審前被集中羈押在一起,勢必會造成犯罪習性的交叉感染,那些主觀惡性小、甚至可能是原本無辜的犯罪嫌疑人,因處于和累犯、慣犯一同羈押的環(huán)境中而潛移默化地發(fā)生思想改變,這無疑是與教育改造的初衷相背道而馳。
(二)、取保候審制度存在的弊端:
1、取保候審決定的作出具有一定的隨意性,缺乏相互制約性?!缎淌略V訟法》第五十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根據(jù)案件情況,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傳、取保候審或監(jiān)視居住?!?/p>
取保候審決定的作出帶有一定的隨意性,缺乏相互制約性,也是同《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公、檢、法三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相違背的。
2、對取保候審使用條件的規(guī)定較模糊。《刑事訴訟法》對取保候審和監(jiān)視居住這兩種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運用條件作出了完全相同的規(guī)定,使取保候審運用條件的法律規(guī)定具有顯顯的模糊性。由于缺乏明確客觀的判斷標準,常常是依據(jù)辦案人員的主觀判斷,其結論難免帶有一定的主觀性。
3、取保候審的保證形式對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的行為難以產生有效的制約性?,F(xiàn)行的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了取保候審的形式為保證人擔?;虮WC金擔保兩種形式。
綜合上面所說的,取保候審就是可以提前的被保釋出去,不用被關押,但對于此行為雖說存在著優(yōu)勢,但也存在著弊端;一方面可以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但也加大了執(zhí)法人員調查案件的困難性,而且也沒有更好的可以確定被告人放出去不再做其它違法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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