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了婚算強奸嗎
法律分析:婚內的強制性行為,如果單從刑法條文來說的話,完全可以定強奸罪,因為《刑法》第236條所規定的強奸罪的描述中,并沒有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夫妻性行為不構成本罪或者夫妻這間的強制性行為不以本罪論處等等但書的例外規定。
因此,從理論上講,夫妻之間的婚內強制性行為是可以定強奸罪的。但是刑法理論是離不開實務,法律條文也不是放在廟堂之上的死板的條文,離開了司法實踐,法律根本上就不能起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性侵案從哪幾個維度分類?
強奸罪的認定及處理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殘疾人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五款奸淫因智力殘疾或者精神殘疾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殘疾人,以強奸論。
一、強奸罪的認定。
強奸罪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違背婦女的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交的行為。
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者(程度嚴重的)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與間歇性精神病患者在未發病期間發生性行為,婦女本人同意的,不構成強奸罪。
在認定是否違背婦女意志時,不能以被害婦女作風好壞來劃分。
強行與作風不好的婦女發生性行為的,也應定強奸罪。
認定強奸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對婦女未作反抗表示、或者反抗表示不明顯的,要具體分析,精心區別。
二、如何認定強奸罪中的暴力、脅迫和其他手段?
“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對被害婦女采用毆打、捆綁、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婦女不能抗拒的手段。
“脅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對被害婦女威脅、恫嚇,達到精神上的強制的手段。如:揚言行兇報復、揭發隱私、加害親屬等相威脅,
怎樣區分強奸罪未遂與強奸罪中止?
強奸罪未遂與強奸罪中止的區分就是未遂一般在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無法的完成自己的目的,但對于中止就是在已經要完成了自己的目的但突然又停止了犯罪,這兩者是屬于不同的法律條款。
一、怎樣區分強奸罪未遂與強奸罪中止?
強奸罪未遂與強奸罪中止是一般未遂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無法完成犯罪目的,屬于未遂;而對于中止是犯罪分子自己在能完成犯罪目的的情況下,自己主動停止了犯罪的繼續,屬于中止。
就強奸罪來說在日常實踐中主要有幾種情況不容易區分:
(1)由于男子或女子的生理原因造成不可能完成犯罪結果,如陽萎等;
(2)由于男子或女子的愚昧無知,致使沒有發生犯罪結果,如男子不知道性.交的方法;
(3)由于第三人的影響或被害人的反抗,如被別人發現。
(4)對象不能犯,如女子為死尸或所謂的女子實際為男子。
上述四種情況都屬于強奸罪未遂。
二、強奸罪量刑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三十六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三、強奸罪報案有效時間是多久
強奸案件發生后應立即報警,強奸罪屬于刑事案件,追訴權由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行使,是存在追溯時效的。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
(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但公安機關已經立案的不受上述時間限制,所以應在兩年之內。否則即使沒有超過追訴時效,但由于無法取得相應證據,也就無法破案了,
綜合上面所說的,強奸罪的未遂和中止是屬于兩種不同存在的情形,而且所產生的犯罪結果也有所不同,未遂一般是已經實施了犯罪而沒有達到自己的目的,對于中止是可以發生在犯罪之前也可以發生在犯罪之后,所以,在處理的上面就會結合實際情況來進行確定。
刑法第236條之一的理解
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中規定了許多有關刑事案件罪名的宣判和量刑。其中強奸罪是一項性質惡劣的犯罪行為也在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那么強奸罪,即刑法236條司法解釋是什么?對于強奸罪,怎樣清楚地認罪和判刑?這個問題,小編為你解答。一、刑法236條司法解釋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強奸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 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 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二、強奸罪條文注釋 強奸罪,是指違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女性發生性行為或者奸淫幼女的行為。 暴力手段,指行為人使用毆打、捆綁等方法對被害人實行身體強制,使被害女性不能反抗;脅迫手段指行為人對被害人施以威脅、恫嚇,進行精神上的強制,如殺傷被害人或其親屬、揭發其隱私等。其他手段,指利用女性昏迷、重病之機實行奸淫,等等。對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無性表示能力的婦女,或者是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行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脅迫等手段,也不論對方是否表示同意,均應以強奸論。犯罪主體方面,根據《刑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已滿十四周歲的人犯強奸罪的,應負刑事責任。三、強奸罪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當前辦理強奸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強奸案件有關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為人不明知是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雙方自愿發生性關系是否構成強奸罪問題的批復》 綜上所述,刑法236條對于強奸罪的量刑有明確的規定,由于強奸罪的社會不良影響重大,量刑也是非常嚴格的,情節嚴重者會判處死刑。以上就是小編對“刑法236條司法解釋是什么?”問題的解答,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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