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未遂很多可以判刑三年以下,具體的判刑時間通常會根據犯罪的情節來確定。
強奸未遂的犯罪行為,量刑時會參照既遂犯的標準,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一般情況下, 犯強奸罪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強奸未遂的,就可以比照這個標準,在三年以下判刑,情節輕的,可以判刑一年左右,甚至判緩刑。
強奸未遂的定罪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幾點:
1、主觀意圖
行為人必須有強奸的故意,即意圖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其發生性關系。
2、客觀行為
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強奸行為,如使用暴力、脅迫等手段,但尚未完成性行為。
3、未完成狀態
由于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如被害人的反抗、第三人的介入等,導致性行為實際上并未發生。
強奸未遂的量刑,通常會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犯罪動機和手段
未遂犯罪的動機是否惡劣,手段是否殘忍,這些都會影響量刑。
2、犯罪結果
雖然未遂犯罪沒有達到預期的犯罪結果,但如果造成了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后果,法院可能會考慮這些后果對量刑的影響。
3、犯罪人的主觀惡意
犯罪人的主觀惡性大小,即犯罪人是否預謀、是否有前科等。
4、未遂的原因
未遂是因為犯罪人遭到激烈抵抗或他人及時阻止,這也會影響量刑。
5、犯罪人的悔過態度
犯罪人是否有悔過表現,是否積極賠償被害人損失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強奸未遂需符合如下四項條件:
1、侵害對象為女性自主選擇正當性行為的權益;
2、實施者開始使用暴力、威脅或其它手段實施強奸行為,并因意外因素未能成功;
3、實施者年齡必須超過十四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
4、主觀上有故意強奸之意圖,且帶有奸淫目的。
強奸罪,是指違背婦女意志,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婦女發生性交的行為,或者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
強奸未遂犯罪的構成要件:
1、主觀上有違背婦女意志,實施強奸的故意;
2、客觀上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實施了強奸婦女的行為;
3、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強奸未能得逞。
強奸未遂的具體量刑標準:
1、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強奸未遂的量刑還會考慮具體的犯罪情節。例如,如果犯罪手段較為惡劣,即使未遂,量刑也可能接近三年;如果犯罪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或者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能會在量刑上獲得較大幅度的從輕處罰。
3、在量刑時,還會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性質、手段、危害后果以及犯罪人的認罪態度等多種因素。例如,如果犯罪手段較為惡劣,即使是未遂,量刑也可能接近三年;如果犯罪人有自首、立功等情節,或者認罪悔罪態度較好,可能會在量刑上獲得較大幅度的從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
第二十三條
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六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奸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奸論,從重處罰。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強奸婦女、奸淫幼女情節惡劣的;
(二)強奸婦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奸婦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輪奸的;
(五)奸淫不滿十周歲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傷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條之一
對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監護、收養、看護、教育、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該未成年女性發生性關系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前款行為,同時又構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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