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搶劫罪的犯罪既遂標準是什么
以行為人是否劫取財物或是否造成人身傷亡作為構成犯罪既遂的標準,不應單純以“搶劫財物是否得逞”作為搶劫罪既遂的標準。
從搶劫罪犯罪構成本質特征看,我國刑法中的搶劫罪侵害的是公私財產權利和公民人身權利雙重客體,搶劫罪的手段行為(侵害人身)和目的行為(非法占有財物)具有同樣的社會危害性。
由于搶劫的手段行為具有暴力性特征,侵害公私財產權利的同時,也必然侵害公民人身權利,兩種行為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共同成為搶劫罪犯罪構成的本質特征。
因此,行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實施暴力或暴力威脅為手段造成被害人的財物被劫走或人身受到傷害,都構成搶劫罪既遂。
根據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搶劫、搶奪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下稱《意見》)中第十個問題搶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認定規定:具備劫取財物或者造成他人輕傷以上后果兩者之一的,屬搶劫既遂;既未劫取財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后果的,屬搶劫未遂。
一般來說,應以行為人是否劫取了財物,作為區分既遂與未遂的標準。但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屬結果加重犯,不存在未遂問題具體應分以下三種情形:
(1)劫取了財物,同時也侵犯了人身權利的,不論是致人重傷、死亡,還是致人輕傷或其他輕微傷害,均為犯罪既遂;
(2)未劫取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后果較輕的,即致人輕傷以下傷害的,當為未遂;
(3)未劫取財物,但侵犯人身權利后果嚴重的,即致人重傷、死亡的,則為搶劫既遂。由上可知,搶劫罪的既遂與未遂的區分是十分重要的法律問題。
但是,刑事責任年齡是必須優先考慮的。這會導致是否成立犯罪的問題。
在確定刑事責任年齡后再來考量搶劫罪的既遂標準才會有實質意義。
二、多次搶奪能否構成搶劫罪?
多次搶奪不會構成搶劫罪,但多次搶奪會加重對搶奪罪的量刑。
多次搶劫是指在一定時期內搶劫三次以上,對于行為人基于不同的犯意,在不同的時間、不同的地點實施的多次搶劫行為,可以認定為多次搶劫。
對于“多次”的認定,應以行為人實施的每一次搶劫行為均已構成犯罪為前提,綜合考慮犯罪故意的產生、犯罪行為實施的時間、地點等因素,客觀分析、認定。
而對于類似于持續犯所實施的搶劫行為,則應該結合具體的案情綜合分析。
對于搶劫犯中的慣犯、屢犯來說,由于其在一定時間內多次犯罪,不僅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較大,對社會治安秩序也造成嚴重威脅,即使搶劫到的財物總額并不很大,對被害人也未造成人身損害,但是嚴重影響社會的安寧,造成比較惡劣的社會影響。
因而對多次搶劫的行為,作為搶劫罪的從重情形之一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進行量刑。
對于搶劫犯來說,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此,刑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無論犯罪嫌疑人是否取得財物,也不論被搶財物價值的大小。只要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并當場采取暴力或暴力相威脅手段,就構成搶劫罪。
一、搶劫罪既遂標準是怎樣的?
具備以下四方面構成要件的就屬于搶劫既遂: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和公民的人身權利,屬復雜客體。搶劫罪侵犯的對象是國家、集體、個人所有的各種財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對于搶劫犯來說,他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搶劫財物,侵犯人身權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種手段。正因為如比,本法把搶劫罪規定在侵犯財產罪這一章。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對公私財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護者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對人身實施強制的方法,立即搶走財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財物的行為。這種當場對被害人身體實施強制的犯罪手段,是搶劫罪的本質特征,也是它區別于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和敲詐勒索罪的最顯著特點。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年滿14周歲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該罪的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并具有將公私財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沒有這樣的故意內容就不構成本罪。如果行為人只搶回自己被騙走或者賭博輸的財物,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不構成搶劫罪。
二、搶劫罪的判刑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搶劫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對犯罪既遂的認定標準就是,該犯罪行為已經符合法律上規定的所有構成要件,在搶劫案件中,只要當事人實施了搶劫這一行為,無論是否達到了搶劫的目的,也不管搶到了多少錢,都要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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