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法律分析:發包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是:(一)支付違約金,在發包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時支付一定數額的金錢;(二)損害賠償,因違約行為造成財產損失時作出經濟補償;(三)繼續履行,法院或仲裁機關作出要求實際履行的判決或下達特別履行命令,強迫發包人在指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債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二條 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據本法第五百一十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受損害方根據標的的性質以及損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選擇請求對方承擔修理、重作、更換、退貨、減少價款或者報酬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
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責任有哪些
隨著城市化的發展,許多城市建筑都需要進行改造。工程的承包就顯得尤為重要,那么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責任有哪些?
網友咨詢:
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責任有哪些
律師解答:
1、發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價款并且接收該建設工程;
2、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發包人不得使用。發包人擅自使用未經驗收的建設工程,發現質量問題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3、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止、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4、由于發包方變更計劃,提供的材料不準確,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設計工作條件而造成勘察、設計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設計,發包人應當按照勘察人、設計人實際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費用。
律師補充:
建設工程合同的發包人和承包人的主體資格:
1.建設工程合同主體應具有一定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建設工程合同的主體一般應為法人單位。作為發包人,應為計劃機關批準的建設單位;通過工程建設新籌建單位,發包人可為籌建機關或經批準成立的工程籌建機構等。
2.資質證書。所承包的工程范圍應與該企業的級別范圍相符。
3.承包人在施工所在地建筑管理部門辦理的施工許可手續。外地施工企業進入本地區施工,應根據當地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施工許可證。
【法律法規】
《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條
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質量不符合約定的,發包人有權請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內無償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經過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第八百零二條
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設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內造成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的,承包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百零三條
發包人未按照約定的時間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設備、場地、資金、技術資料的,承包人可以順延工程日期,并有權請求賠償停工、窩工等損失。
第八百零四條
因發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緩建的,發包人應當采取措施彌補或者減少損失,賠償承包人因此造成的停工、窩工、倒運、機械設備調遷、材料和構件積壓等損失和實際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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