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如何實現
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內作出是否購買的決定來行使自己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是指承租人基于租賃合同,在出租人出賣租賃物時,在同等條件下可優于其他人購買的權利。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230條,出租人出賣租賃房屋的,應當在出賣之前的合理期限內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條件優先購買的權利。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的含義
承租人優先購買權源于租約,允許其在相同條件下優先于他人購買出租人出售的租賃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726條規定,出租方應在出售前至少15天內通知承租方,并給予其同等條件下的優先購買權。
但若房屋為按份共有,或出租人將房屋售予近親,則不在此列。
當出租人完成告知義務后,若承租方在15天內無購買意向,則視作其自動放棄此項優先購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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