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共有財產的分割
家庭財產分割雙方有協議的按照協議分割,沒有協議的一般均等分割。對財產分割有異議的,可以由法院考慮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適當照顧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判決分割。家庭按份共有財產的分割原則:離婚財產分割即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是離婚時依法將夫妻共同財產劃分為各自的個人財產。
現行《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離婚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1、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2、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后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4、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于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于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家庭按份共有財產分割的原則也是必須按照公平平等的方式進行處理,特別是對于相關情況的認定上,如果不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則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處理,如果對相關情況的認定存在異議的,還需要進行起訴處理,并進行司法判決處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條 【共有及其類型】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按份共有人的處分權
要求詳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八章 共有
第九十三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單位、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九十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九十六條 共有人按照約定管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權利和義務。
第九十七條 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九十八條 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第九十九條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第一百條 共有人可以協商確定分割方式。達不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分割并且不會因分割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予以分割;難以分割或者因分割會減損價值的,應當對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取得的價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應當分擔損失。
第一百零一條 按份共有人可以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第一百零二條 因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產生的債權債務,在對外關系上,共有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連帶債權債務關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償還債務超過自己應當承擔份額的按份共有人,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第一百零三條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第一百零四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按份共有人只能處分他所擁有的份額,且不需要其他共有人同意,但其他共有人有優先購買權。按份共有人除了出賣外還可以將其擁有的份額設質,抵押,用作擔保等
按份共有人不同意分割房產
當按份共有人不同意分割共有財產時,可以采取以下措施進行協商處理:
1. 共有人應首先嘗試協商確定分割方式。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共有的不動產或動產且可以分割并不會因分割而減損價值的,應當對實物進行分割。
2. 如果共有物為不可分物,或者實物分割會減損財產的價值,如一幅古畫、一頭牛,或者共有人都不愿取得共有物,可以將共有物出售,各共有人根據各自的份額取得價款。
3. 還可以將共有物作價,除自己應得部分外,按份額補償其他共有人。
按份共有財產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 各共有人對共有物按份額享有不同的權利。份額通常由共有人事先約定或按出資比例決定。若共有份額不明確,則推定為均等。
2. 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權利和義務是根據其份額確定的。換言之,份額越大,對共有物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也越大。
3. 盡管共有人依據份額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但按份共有并非分別所有。共有人對財產的全部享有權利,而不僅僅局限于某一具體部分。
總之,共有財產是兩人或兩人以上共同享有的財產形式。共有人應在實際操作中明確所占份額,否則將主張平均占有。同時,共有人需對財產承擔相應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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