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侵占罪金額標準怎么界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所載明之規定,針對財務工作者在職務行為中涉嫌犯侵占罪之案件,其涉案金額額度標準可參照該法條進行明確。若財務從業者在履行職務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將所在單位的財產非法據為己有,且涉案金額達到一定程度,則可能面臨相應的刑事責任追究。具體而言,若涉案金額達到較大規模,即5000元人民幣以上,則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時還需承擔罰金刑罰;若涉案金額達到巨大規模,即5萬元人民幣以上,則可能被處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樣需承擔罰金刑罰;而當涉案金額達到特別巨大規模,即10萬元人民幣以上時,則可能被處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無期徒刑,同時仍需承擔罰金刑罰。
然而,關于具體的涉案金額標準,通常需參考最新的司法解釋或相關法律文件,因為法律會隨著社會發展及實際情況的變化而進行相應的調整與更新。
侵占公司財務罪的立案標準是什么
侵占公司財務罪立案標準是三萬元以上。
我國法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并不是國家安機關工作人員,因此具體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機關進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適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
職務侵占立案情況:
1、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后,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于自己管轄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2、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不予立案;
3、對有控告人的案件,決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機關應當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并在三日以內送達控告人;
4、刑法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5、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一)犯罪主體:
職務主體為特殊主體,包括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具體而言,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具體是指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這些董事、監事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是公司的實際領導者,具有一定的職權,當然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
2、上述公司的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員和工人。這些經理、部門負責人;
以及職員也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他們或有特定的職權,或因從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財物而成為本罪的主體。
3、上述公司以外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是指集體性質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國有企業、公司、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等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職工。
(二)量刑起點:
1、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根據下列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職務侵占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構成職務侵占罪的,根據職務侵占的數額、危害后果等犯罪情節,綜合考慮被告人繳納罰金的能力,決定罰金數額;
4、構成職務侵占罪的,綜合考慮職務侵占的數額、手段、危害后果、退贓退賠等犯罪事實、量刑情節,以及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表現等因素,決定緩刑的適用。
(三)數額認定:
1、本罪量刑時數額較大的標準:三萬元。
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七十六條:〔職務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在三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2、本罪量刑時數額巨大標準:一百萬元。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
第二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三百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巨大”,依法判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于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
鑒于立案追訴標準已經修改,故職務侵占罪中數額較大確定的起點調整為3萬元,不再適用參照上述司法解釋貪污罪、受賄罪相對應數額標準規定2倍確定數額起點的方式。而數額巨大確定的起點仍可參照受賄罪相對應數額標準規定5倍來確定,即數額巨大起點仍可以適用100萬元。
3、本罪量刑時數額特別巨大標準:暫無,現有司法解釋未更新。
財務侵占罪是啥
在法律體系中,財務侵占罪又被稱為“職務侵占罪”,它是指在公司、企業或其它團體組織內擔任特定職務的工作人員,通過濫用職權之便,將其所屬單位的財務資源違法私自占有,且達到一定金額標準的嚴重犯罪行為。此類犯罪性質惡劣地侵犯了屬下單位的財產權益,同時也違反了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相關法律條款。
財務侵占是什么罪名
財務侵占是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犯此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構成職務侵占罪在客觀方面具備條件如下:
1、利用自己主管、分管、經手、決定或處理以及經辦一定事項等的權力;
2、依靠、憑借自己的權力去指揮、影響下屬或利用其他人員的與職務、崗位有關的權限;
3、依靠、憑借權限、地位控制、左右其他人員,或者利用對己有所求人員的權限,如單位領導利用調撥、處置單位財產的權力;出納利用經手、管理錢財的權利;一般職工利用單位暫時將財物,如房屋等交給自己使用、保管的權利。
行為人利用了其職務上的便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構成職務侵占罪的前提條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
【職務侵占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
【貪污罪】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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