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級傷殘:
1、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別人幫助或采用專門設施,否則生命無法維持;
2、意識消失;
3、各種活動均受到限制而臥床;
4、完全喪失勞動能力。
二級傷殘:
1、日常生活需要隨時有人幫助;
2、 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動;
3、不能工作;
4、 社會交往極度困難。
三級傷殘:
1、不能完全獨立生活,需經常有人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室內的活動;
3、明顯職業受限;
4、社會交往困難。
四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嚴重受限,間或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居住范圍內的活動;
3、職業種類受限;
4、社會交往嚴重受限。
五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爾需要監護;
2、各種活動受限,僅限于就近的活動;
3、需要明顯減輕工作;
4、社會交往貧乏。
六級傷殘:
1、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償,條件性需要幫助;
2、各種活動降低;
3、不能勝任原工作;
4、社會交往狹窄。
七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嚴重受限;
2、短暫活動不受限,長時間活動受限;
3、工作時間需要明顯縮短;
4、社會交往降低。
八級傷殘:
1、日常生活有關的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遠距離流動受限;
3、斷續工作;
4、社會交往受約束。
九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大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級傷殘:
1、日常活動能力部分受限;
2、工作和學習能力有所下降;
3、社會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法律依據:《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標準》附錄A
(規范性附錄)
損傷程度等級
A.1 重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癥,嚴重危及生命;遺留肢體嚴重殘廢或者重度容貌毀損;嚴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2 重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癥,危及生命;遺留肢體殘廢或者輕度容貌毀損;喪失聽覺、視覺或者其他重要器官功能。
A.3 輕傷一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中度損害或者明顯影響容貌。
A.4 輕傷二級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或者由原發性損傷引起的并發癥,未危及生命;遺留組織器官結構、功能輕度損害或者影響容貌。
A.5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A.6 等級限度
重傷二級是重傷的下限,與重傷一級相銜接,重傷一級的上限是致人死亡;輕傷二級是輕傷的下限,與輕傷一級相銜接,輕傷一級的上限與重傷二級相銜接;輕微傷的上限與輕傷二級相銜接,未達輕微傷標準的,不鑒定為輕微傷。
【法律分析】:1-10級傷殘標準如下:
1、一級傷殘
傷殘的鑒定標準包括: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b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三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雙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2、二級傷殘
二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3、三級傷殘
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嚴重缺損或畸形,有嚴重功能障礙或并發癥,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等。
4、四級傷殘
三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一手全肌癱肌力級;腦脊液漏伴有顱底骨缺損不能修復或反復手術失敗;面部中度毀容;全身瘢痕面積0%,四肢大關節中1個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輕度毀容;雙拇指完全缺失或無功能等。
5、五級傷殘
五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不完全性失用、失寫、失讀、失認等具有多項者;全身瘢痕占體表面積0%,并有關節活動功能受限;面部瘢痕或植皮/3并有毀容標準之一項;脊柱骨折后遺30°以上側彎或后凸畸形,伴嚴重根性神經痛(以電生理檢查為依據)等。
6、六級傷殘
六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撕脫傷后頭皮缺失1/5以上;脊柱骨折后遺小于30°畸形伴根性神經病(神經電生理檢查不正常);單純一拇指完全缺失,或連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一拇指功能完全喪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喪失等。
7、七級傷殘
七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燒傷后顱骨全層缺損0cm2,或在硬腦膜上植皮面積0cm2;頸部瘢痕攣縮,影響頸部活動;全身瘢痕面積0%;面部瘢痕、異物或植皮伴色素改變占面部的10%以上等。
8、八級傷殘
八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雙足部分肌癱肌力4級;單足部分肌癱肌力級;腦葉切除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重度毀容標準之一項者;面部燒傷植皮/5;面部輕度異物沉著或色素脫失;雙側耳廓部分或一側耳廓大部分缺損等。
9、九級傷殘
九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頸部外傷致頸總、頸內動脈狹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橋手術后無功能障礙;符合中度毀容標準之二項或輕度毀容者;發際邊緣瘢痕性禿發或其他部位禿發,需戴假發者等。
10、十級傷殘
十級傷殘鑒定標準包括:器官部分缺損,形態異常,無功能障礙,無醫療依賴,生活能自理者等。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 第二十二條 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勞動切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
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等部門制定。
法律分析:一、一級傷殘:包括生活不能自理,沒有意識,下半身癱瘓等等。二、二級傷殘:包括雖然能夠勉強與人交流但是需要別人的幫助,需要別人推輪椅等等。三、三級傷殘:只能在室內活動,能夠獨立與人勉強交流和社交。四、四級傷殘:日常生活有一定的影響。與人能夠交流。
法律依據:《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5.1.1定級原則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償,存在特殊醫療依賴,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礙。5.1.2一級條款系列凡符合5.1.1或下列條款之一者均為工傷一級:
一、極重度智能損傷;
二、四肢癱肌力3級或三肢癱肌力2級;
三、重度非肢體癱運動障礙;
四、面部重度毀容,同時伴有表C.2中二級傷殘之一者;
五、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體表面積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關節活動功能基本喪失;
六、雙肘關節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喪失;
七、雙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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