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的辯護詞
最好分析一下,謝謝啦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接受原審上訴人李昌奎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張青松律師和王冠律師擔任李昌奎故意殺人、強奸案再審階段的辯護人。我們現根據本案的證據及我國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發(fā)表如下辯護意見。
一、原審二審判決對原審一審判決的改判,屬于原審兩級法院對死刑是否“必須立即執(zhí)行”自由裁量上的差異,就目前在案的證據來看,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沒有不當之處
本案原審一、二審判決認定事實基本一致,適用法律完全相同,根據本案再審的法庭調查,辯護人認為,原審上訴人李昌奎所犯故意殺人罪罪行極其嚴重。原審一、二審判決均引用刑法第四十八條作為其量刑法律依據,該條規(guī)定:“死刑只適用于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于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zhí)行。”因此,原審兩級法院都認為李昌奎應當判處死刑,只是原審一審判決認為“必須立即執(zhí)行”,而原審二審則認為“不是必須立即執(zhí)行”。什么情況下死刑才“必須立即執(zhí)行”,刑法沒有、也不可能作出明確規(guī)定,這需要法官根據案件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性,綜合判斷,這種判斷又與法官本身的閱歷、文化背景、社會認知等多種因素有著必然的關系,每個人作出的判斷必然存在差異,這種差異只要是在法律規(guī)定的幅度內,即為合理的自由裁量。
二、綜合本案原審一、二審法院掌握的證據材料,原審二審判決對李昌奎緩期兩年執(zhí)行死刑的判決更為恰當
依照刑法規(guī)定,自首并非必須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原審一審判決“雖李昌奎有自首情節(jié),但依法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的認定符合法律規(guī)定,但是,這一認定在強調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極大、手段特別殘忍的同時,卻忽略了李昌奎多個從輕、從寬量刑的情節(jié)和事實。而原審二審判決卻綜合考慮了以下三個事實和情節(jié),這些情節(jié)和事實直接影響對李昌奎量刑處罰:
1、自首
2009年5月16日下午,李昌奎實施犯罪后逃跑,因為殺死的是自己的表妹,而且還是自己喜歡的人,心中極度痛苦,四天后,他自動到四川省普格縣城關派出所投案,并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罪行【1】。是自首。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條的規(guī)定,自首,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認罪、悔罪
本案原審一審期間,經巧家縣茂租鄉(xiāng)社會矛盾調處中心調解,李昌奎家屬給付被害人家屬安葬費等共計21838.50元。對于本案所造成的后果而言,兩萬多元的賠償的確太少,但是,這已經是李昌奎及其家人的所有財產,是李昌奎的家屬變賣了家中的鋼筋、水泥、磚、羊、馬等全部財產才湊夠的。必須指出的是,依照刑法規(guī)定,對被害人的賠償僅限于犯罪行為所造成的物質損失,賠償本身并不影響量刑,最高人民法院的多個司法解釋,之所以把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認罪、悔罪的行為列為可以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情節(jié)【2】。是因為被告人的賠償行為,能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被告人對自己罪行的認識和悔罪態(tài)度。因此,刑事賠償的數額、方式、態(tài)度等反應了被告人的認罪、悔罪程度,而不是僅僅考慮賠償數額。李昌奎所在的茂租鄉(xiāng),2009年(即案發(fā)當年)的人均純收入僅為2015.7元【3】,而李昌奎的家庭又屬于極度貧窮,家屬為了賠償被害人家屬,已經竭盡全力。如果僅以賠償數額以及賠償是否足額來衡量是否從輕,必然會形成從輕是富人的特權,死刑是窮人的專利的誤導。
按照原審一審期間被告人一方和被害人一方所達成的調處意見書,李昌奎家為被害人的遺體提供安葬地點。目前,兩位被害人的遺體就分別埋葬在李昌奎家住房的門前屋后,屋前一座墳,屋后一座墳,而且按照這個調處意見的約定,李昌奎家還要承擔對兩座墳墓保護的責任。這種足以給李家造成精神痛苦的處理方式,也反應了李昌奎徹底地悔罪贖罪的態(tài)度。
3、本案系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而引發(fā)的犯罪
李昌奎家和被害人家同住在一個三十多戶人家的小村子里(鸚哥村放牛坪社),李昌奎的母親與被害人王家飛的母親是堂姐妹,李昌奎與王家飛是表兄妹關系。根據被告人李昌奎案發(fā)后的多次口供,以及陳利波的證言,李昌奎與被害人王家飛自2007年6月份開始戀愛,并且王家飛曾懷過其孩子,后來墮胎【4】,2007年10月李昌奎提過一次親,但遭到王家的拒絕,兩家關系失和。2008年,王家飛斷絕與李昌奎之間的戀愛關系,李昌奎對此不滿,矛盾激化,最終導致本案悲劇的發(fā)生。李昌奎和被害人這種即時親戚又是鄰居的關系,本來是相處和睦,親如一家的,但是,由于李昌奎的嚴重罪行,生生剝奪了兩條生命,使整個家族陷入極度的痛苦,甚至使家族之間產生仇恨。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犯罪,特點是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間在犯罪前有深厚的親情基礎,如果對被告人處以過重的刑罰,有可能會對雙方造成更大的傷害,進一步加深不可調和的矛盾。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2條的規(guī)定,應酌情從寬處罰【5】。
綜上所述,原審一審判決僅僅考慮了李昌奎的自首情節(jié),而原審二審判決則考慮了三個從輕、從寬的情節(jié)和事實,雖然這些情節(jié)也僅僅是法定“可以”從輕的情節(jié),但是顯然原審二審考慮的更為全面,其改判理由更具合理性。
三、應當對李昌奎的重大立功表現進行認真核查,查證其立功情節(jié)是否成立后再做裁判
本案原審二審期間,李昌奎向法庭提交了一份李昌奎親自手寫的書面檢舉材料,檢舉了兩起嚴重的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的犯罪線索。一起發(fā)生于1990年,兩個犯罪嫌疑人,將一名年僅14歲的云南少女哄騙到山東,以6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給他人,這位被販賣的少女,直到2005年仍在向家中寫信求救,但是由于家人沒有文化,不知如何處理。另一起發(fā)生于2003年正月二十日,上述兩個犯罪嫌疑人伙同兩外兩位犯罪嫌疑人,將云南兩位未成年的少女,以9000元人民幣的價格賣到重慶賣淫【6】。李昌奎在原審二審期間提交的這份檢舉材料,提到了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成員,提到了具體的犯罪時間、地點,還提到了收買人的姓名、住址,甚至還列舉了至少6位能夠知道這些犯罪事實的證人的姓名。但是,這一材料在原審二審期間沒有引起重視,既沒有當庭質證,也沒有庭后審查。卷宗當中沒有任何材料可以證明曾經對這一重要事實進行過查證。如果李昌奎的檢舉線索經過查實,依照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的規(guī)定,上述犯罪嫌疑人涉嫌拐賣婦女、兒童罪,可能會被判處死刑【7】,李昌奎應屬重大立功表現,依照刑法第六十八條的規(guī)定,李昌奎既有自首情節(jié)又有重大立功表現,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8】,因此,原審二審判決可能并不是對李昌奎的量刑過輕了,而是過重了。
原審二審遺漏的這一重要事實,對本案原審上訴人李昌奎有著兩個不同尋常的意義:一方面,因為原審二審判決將原審一審的死刑立即執(zhí)行改判為死刑緩期執(zhí)行,才讓我們有機會發(fā)現這樣的遺漏。否則,不僅僅李昌奎的生命早就被剝奪,最重要的是我們失去了挽救那三個被拐賣少女的機會,而犯下嚴重罪惡的罪犯們,仍然逍遙法外。足見慎用死刑之重要;另一方面,即使就目前在案的證據來看,也不能排除李昌奎有重大立功的從輕、減輕處罰情節(jié),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六條的規(guī)定,對其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9】。這正暗合了原審二審判決改判死刑緩期執(zhí)行的合理性。
綜合以上,辯護人認為,在原審二審法院沒有對李昌奎重大立功線索進行查證的條件下,原審二審判決綜合考慮案件的多個從輕、從寬的情節(jié)和事實,改判原審上訴人李昌奎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并無不當。但是,李昌奎在原審二審期間提交的重大犯罪舉報線索,依法應當予以調查核實,該舉報線索查證是否屬實,直接決定了李昌奎是否應當在死刑以下幅度量刑。
在今天下午的再審庭審中,出庭檢察員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證據,證明三個地方的公安機關未查找到相關報案記錄,用以證明李昌奎所檢舉的材料不屬實。而且,值得注意的是,該三份證據是檢察機關于開庭當天請公安機關核實的,在上午休庭至下午開庭中,不到三個小時的時間里,公訴機關就對此提供了核查結果。時間如此匆忙,不可能將前述的線索予以認真核實,也只是查詢了是否有報案記錄。
辯護人對于檢察機關在上午休庭后即立刻進行核查的工作態(tài)度表示欽佩,但是檢察機關提交的證據不能達到其待證目的。這三份證據中,兩份是復印件(或者傳真件),且沒有原件予以核對,依法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還有一份證據,雖為原件,也僅證明沒有相關報案記錄。辯護人認為,李昌奎的檢舉材料中,有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成員,并且提供了收買人的姓名、住址,還列舉了至少6位證人的姓名。檢察機關未對這些明確的線索予以查證,如果僅憑沒有公安機關報案記錄就認為李昌奎的舉報失實,顯然有失謹慎。
請合議庭對此情節(jié)予以充分重視,無論該李昌奎在二審期間檢舉的內容是否屬實,均應在查清此事實的情況下,再對被告人依法作出裁判。
以上辯護意見請依法采納。
辯護人:北京市尚權律師事務所張青松律師、王冠律師
2011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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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卷2第6頁,卷2第20頁。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guī)定》第四條:“被告人已經賠償被害人物質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為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第23條:“被告人案發(fā)后對被害人積極進行賠償,并認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為酌定量刑情節(jié)予以考慮”
【3】見云南省政府信息公開門戶網站,茂租概況,《茂租鄉(xiāng)2009年社會經濟、土地、林業(yè)產業(yè)基本情況》。
【4】卷2第20頁,卷2第21頁,卷2第26-27頁。
【5】對于因戀愛、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犯罪,因勞動糾紛、管理失當等原因引發(fā)、犯罪動機不屬惡劣的犯罪,因被害方過錯或者基于義憤引發(fā)的或者具有防衛(wèi)因素的突發(fā)性犯罪,應酌情從寬處罰。
【6】二審審判卷第59頁,李昌奎親自書寫的舉報材料。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一)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賣的婦女的;
(四)誘騙、強迫被拐賣的婦女賣淫或者將被拐賣的婦女賣給他人迫使其賣淫的;
(五)以出賣為目的,使用暴力、脅迫或者麻醉方法綁架婦女、兒童的;
(六)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
(七)造成被拐賣的婦女、兒童或者其親屬重傷、死亡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
(八)將婦女、兒童賣往境外的。
拐賣婦女、兒童是指以出賣為目的,有拐騙、綁架、收買、販賣、接送、中轉婦女、兒童的行為之一的。”
【8】《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八條:“犯罪分子有揭發(fā)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9】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死刑案件審查判斷證據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三十六:“在對被告人作出有罪認定后,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實,除審查法定情節(jié)外,還應審查以下影響量刑的情節(jié): (一)案件起因; (二)被害人有無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三)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四)被告人平時表現及有無悔罪態(tài)度; (五)被害人附帶民事訴訟賠償情況,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諒解; (六)其他影響量刑的情節(jié)。既有從輕、減輕處罰等情節(jié),又有從重處罰等情節(jié)的,應當依法綜合相關情節(jié)予以考慮。不能排除被告人具有從輕、減輕處罰等量刑情節(jié)的,判處死刑應當特別慎重。”
勞榮枝二審辯護詞
勞榮枝(1974年12月14日-),女,江西九江人,原是九江石油分公司子弟學校的小學教師。從1996年起與男友法子英,在南昌、廣州、合肥等地四處流竄,一共殺害了7人。
2019年11月28日,身負7條人命、潛逃20年的女逃犯勞榮枝落網;12月5日,廈門市公安局向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移交逃犯勞榮枝,江西警方將勞榮枝押解回南昌;12月12日勞榮枝向公安機關提出,拒絕親屬與南昌警方接觸,拒絕家人為其聘請律師,并申請法律援助;12月17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勞榮枝批準逮捕。
2020年8月31日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勞榮枝涉嫌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向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9月1日南昌中院依法受理南昌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罪一案,12月22日,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綁架、搶劫等罪一案宣布擇期宣判2021年9月9日上午,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對被告人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綁架罪,數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一審宣判后,被告人勞榮枝當庭表示上訴。[1]9月23日,勞榮枝上訴案正式立案。[2]9月28日,勞榮枝家屬委托二審辯護律師會見勞榮枝,勞榮枝不同意家屬委托律師。2022年4月,“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案”在審理過程中,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被裁定“中止審理”。[3]6月,江西高院召開勞榮枝案庭前會議,圍繞程序性問題進行。[4]8月20日,勞榮枝案二審庭審結束,法院擇期宣判
殺夫辯護詞需要包含什么內容?
殺夫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有:殺夫屬于故意殺人罪。第一先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第二寫出有異議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該罪責的事實依據;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和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jié);第四量刑建議;落款等內容。
一、殺夫辯護詞需要包含什么內容?
殺夫辯護詞需要包含的內容有:第一先寫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人民陪審員;第二寫出有異議的地方,也就是有人定位非該罪責的事實依據;第三本案被告人具有從輕處罰的法定情節(jié)和從輕處罰的酌定情節(jié);第四量刑建議;落款等內容。
二、相關內容拓展
一般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維護農村穩(wěn)定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紀要》
關于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案件要準確把握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的標準。
對故意殺人犯罪是否判處死刑,不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結果,還要綜合考慮案件的全部情況。對于因婚姻家庭、鄰里糾紛等民間矛盾激化引發(fā)的故意殺人犯罪,適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應當與發(fā)生在社會上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其他故意殺人犯罪案件有所區(qū)別。對于被害人一方有明顯過錯或對矛盾激化負有直接責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的,一般不應判處死刑立即執(zhí)行。
三、處罰
1、犯本罪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屬于情節(jié)嚴重的,應當判處死刑或者無期徒刑。如出于圖財、奸淫、對正義行為進行報復、毀滅罪證、嫁禍他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劣動機而殺人;利用烈火焚燒、長期凍餓、逐漸肢解等極端殘酷的手段殺人;殺害特定對象如與之朝夕相處的親人,著名的政治家、軍事家、知名人士等,造成社會強烈震動、影響惡劣的殺人;產生諸如多人死亡,導致被害人親人精神失常等嚴重后果的殺人;民憤極大如犯罪人惡貫滿盈,群眾強烈要求處死的故意殺人;等等。
2、犯本罪,情節(jié)較輕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據司法實踐,主要包括:
(1)防衛(wèi)過當的故意殺人;
(2)義憤殺人,即被害人惡貫滿盈,其行為已達到讓人難以忍受的程度而其私自處死,一般是父母對于不義的兒子實施這種行為;(3)激情殺人,即本無任何殺人故意,但在被害人的刺激、挑逗下而失去理智,失控而將他人殺死,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其一,必須是因被害人嚴重過錯而引起行為人的情緒強烈波動;其二,行為人在精神上受到強烈刺激,一時失去理智,喪失或減弱了自己的辨認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其三,必須是在激憤的精神狀態(tài)下當場實施。
(4)受囑托殺人,即基于被害人的請求、自愿而幫助其自殺;
(5)幫助他人自殺的殺人;
(6)生母溺嬰,即出于無力撫養(yǎng)、顧及臉面等不太惡劣的主觀動機而將親生嬰兒殺死。如果是因為重男輕女的思想作怪,發(fā)現所生的是女兒而加以溺殺的,其主觀動機極為卑劣,則不能以本罪的情節(jié)較輕情況論處
如果發(fā)生殺夫的情況的一般將會被認定為故意殺人罪,根據案件的事實經過以及最終的處理結果判處相應的處罰,如果是有著適當合理的理由的,可以自己或者聘請專業(yè)的律師為自己進行辯護,需要提交一份辯護詞給法院,法院將會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判斷給予適當的減刑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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